合同解除權的法定行使期限一般多長
解除權行使期限多長
法律分析: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行使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比如,如果當事人約定出現某種事由可以在一個月內行使解除權。那么在合同約定的事由發生一個月后,解除權消滅,當事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必須繼續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解除權行使期限
解除權行使期限是一年。
【法律分析】
第一種是在法定或當事人約定期限內行使。需注意的是無論法定期限還是約定期限,在性質上都屬于除斥期間,解除權于預定存續期間屆滿當然消滅。當事人行使約定解除權的期限,應明確地寫入合同中。在有法律規定的解除期限時,當事人之間也可以通過約定解除權行使的期限來改變法定解除期限。第二種是在對方當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行使。這是針對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而言的。在這種情況下,非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當事人或者違約一方的當事人為明確自己的義務是否還需要繼續履行,可以催告對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而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合同關系繼續存在,當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民法典買賣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是多久?
買賣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是一年,當然這是合同當事人并沒有對解除權行使期限作出約定、相關法律規范也沒有強制性要求的情形下的期限。若當事人想要約定解除期限的,需要遵守現行法的規定。
一、民法典買賣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是多久?
1、買賣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是一年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 【解除權行使期限】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2、合同解除的程序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
【合同解除程序】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二、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哪些?
買賣合同解除的方法包括協商解除、法定解除。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約定解除、法定解除兩種,在法定的情形出現之后才可以選擇后一種解除方式,且此種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權是有期限限制的。若是合同當事人對期限沒有作出約定,那么此期限就是解除事由發生后的一年。
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
法律分析: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為一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權期限有多久
您好!合同解除權期限
我國《合同法》合同法第九十五條條第一款規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由此可見,解除權應在上述法定期限內行使,否則將會導致該權利的消失。且解除權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間,應自解除權發生之日起算,不存在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