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子女探望權,如何行使探望權
探望權如何行使
法律分析:按照雙方協商的或者法院判決結果來行使探望權。探望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探望權
探望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目前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探望權的主體僅限于孩子的父或母。設定探望權的本意,是夫妻雙方在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仍承擔作為父母的相應撫養義務,增進與孩子日常的情感溝通和交流,關注孩子的學習生活,使得孩子在父母雙方的關心照顧下正常、健康成長,以減輕父母離婚給孩子帶來的情感傷害、彌補孩子的感情缺口。如果夫妻雙方就探望的形式、時間能夠達成約定的話,則按照雙方約定進行;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則由法院具體判決探望的時間和方式。
探望權有兩種方式,都以能夠促進孩子健康成長、不影響孩子正常學習生活為前提:
一種是短期探望,是指未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到子女所在處看望子女,不變更孩子的居住狀態與生活狀態,定期與孩子保持短時間相處,如每周日上午探望一次,陪同孩子寫作業、出去游玩、一起吃飯、參加親子活動等。
一種是較長期探望,又稱逗留性探望,是指未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將子女接去與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時間,暫時改變孩子的居住狀態與生活狀態,日常照顧孩子的生活起居,一般是借寒假或暑假的機會,以不影響孩子正常學習生活節奏為前提。一般情況下,父母也可能同時采用短期探望和長期探望兩種方式相結合。
此外,還存在靈活機動的情感聯系方式,比如手機微信、視頻聯系,為孩子購買生活用品、節日禮物等。可以根據父母子女不同的情況靈活適用。
不論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或是訴訟離婚,即使雙方就探望權問題達成一致或法院具體判決,仍有可能出現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拒絕另一方探望孩子、與孩子接觸的情況。
這種情況下探望權應當如何行使?
首先,雙方可以先進行協商,若一方拒絕溝通或協商不成,享有探望權一方可以訴至法院,法院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確認探視權的具體內容和履行方式。有了生效的法律文書后,若對方依然不配合探視權的行使,可以申請強制對方配合履行探視權。
強制執行探視權時,一般是組織雙方調解,對方仍拒不協助履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以迫使對方來履行配合探視權義務。
但應當注意,探視權本身并不能強制執行,也就是法院并不能對孩子的人身實施強制措施以實現一方探望權,只能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一方實施適當懲戒。
伴隨孩子成長、家庭情況變化,可能會產生變更探視權的需要。通常情況下,探望權的變更主要分為:通過協商探望權的變更及通過訴訟進行探望權的變更。通常協商作為最快解決問題的方式,一直是解決爭議的首選。雙方可以結合孩子最近的成長情況和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實際生活情況協商探視頻率的增加或減少,最終形成書面的探視權變更協議。
一、探望權行使方式的變更雙方對探望權的行使發生爭議,可以本著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例如,雙方可以結合孩子最近的成長情況和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實際生活情況協商探視頻率的增加或減少,最終形成書面的探視權變更協議。
二、中止探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p>
《民法典》中規定的“中止探望”是指因發生一定的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這里的是指行使探望權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甚至嚴重損害子女利益的情形,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
1.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2.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3.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4.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需要強調的是,中止探望的唯一條件是其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而父母之間相互關系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其他原因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的理由。
什么是探望權,法律上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你好,探望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視子女的權利。一方行使探望權,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實踐中,探望的方式有兩種:一是暫時性的探望,這種方式時間短,方式靈活;二是逗留性的探望,由探望人領走子女并按時送回該子女,這種方式探望時間長。
關于探望權,應當注意以下兩點:
(1)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一項法定的權利,除非有法定理由,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當事人,不得侵犯對方的探望權。
(2)探望權的行使主體是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親或母親,其他任何親屬不享有《婚姻法》規定的探望權包括祖父母和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