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沒有認繳出資可以分紅嗎(公司股東分紅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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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沒有認繳出資可以分紅嗎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不可以。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沒有實繳的股份可以分紅嗎
法律主觀:
公司股東沒有認繳出資不可以分紅,沒有認繳,就不是公司的股東。與公司完全無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是已認繳未實繳的,被記載于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名冊,是公司的股東。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公司法中認繳的股份分不分紅
認繳注冊資本金是會影響分紅,分紅是股份公司在贏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給投資者的紅利。是上市公司對股東的投資回報。
分紅是將當年的收益,在按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等項目后向股東發放,是股東收益的一種方式。通常股東得到分紅后會繼續投資該企業達到復利的作用。普通股可以享受分紅,而優先股一般不享受分紅。股份公司只有在獲得利潤時才能分配紅利。
一般情況下,企業股東按實繳出資分紅:
若股東沒有實際出資,都是認繳的,將不能按照認繳持股比例享受分紅,當然全體股東約定除外。
比如:有的公司在章程中加上一條: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約定按股權比例分取紅利。不按出資比例進行分紅的前提必須是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才可以的。對于章程中沒有約定分紅方式的,依據《公司法》規定,是按實繳出資比例分紅。
股東零出資可以分紅嗎
法律主觀:
公司未實際出資股東一定條件下可以分紅。公司股東享有公司盈余分配的權利,股東身份得到確認后,其參與公司分紅并不必然以實繳出資為前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因此公司約定不按照實繳出資分紅的情況下未實際出資可以分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未足額出資股東能否要求按其認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案情】甲公司股東劉某、關某、張某,年終稅后利潤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分配方案,但以劉某未足額出資、也未參加公司經營或股東會議為由,拒絕向劉某分配紅利,劉某以甲公司為被告,提起股利分配請求權訴訟。【分歧】該案的訴爭焦點是:在公司有盈余之際,未足額出資股東有無權利要求按其認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對此,有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出資到位與否,不影響股利分配請求權的行使,該權利以股東資格為標尺。股東出資不足,引發公司及其他股東要求未足額出資股東補足出資,公司可以股利抵作出資;第二種意見:未足額出資股東不具備起訴資格,足額出資股東才具備起訴資格,法院應駁回起訴。因為出資瑕疵股東無權分享其他股東投資而獲得的利潤;第三種意見:出資瑕疵股東享有起訴的權利,但基于權義統一原則,就管理權和分配權而言,股東只能就其出資部分主張權利。對其未出資部分,即使追補了出資,也只能對此后的公司管理和公司盈余主張權利。【分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原因如下:公司在設立時,出資人通過簽訂公司設立協議、章程認繳公司出資,在公司成立后,出資人取得股東資格,享有股權,同時股東應按公司章程的規定實際繳納出資。如股東沒有按章程的規定繳納出資就是出資瑕疵,其形成的股權,稱之為瑕疵股權。未足額出資的股權是瑕疵股權的表現形式之一。第一、關于未足額出資股東是否具有分配請求權的問題。對于未足額出資的股東,其出資不到位并不影響其股東資格的取得。股東決議分紅并確定了分紅方案后,股東即享有請求公司按分配方案給付紅利的權利,出資瑕疵股東也不例外。本案第二種意見認為未足額出資股東不具備起訴資格,法院應駁回起訴是錯誤的,正如第一種意見前半部分所說的,出資到位與否,不影響股利分配請求權的行使,該權利以股東資格為標尺。因此,該案劉某具有紅利分配請求權,即具有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配紅利的權利。第二、關于未足額出資股東是否享有紅利分配權的問題。《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這是股權的具體內容,也是較普遍的股權分類即自益權、共益權。從此條規定可以看出,只要是公司股東就可以享有其投資所帶來的利益,而股東出資不足并不影響其股東資格的取得。因此,該案劉某未足額出資是可以享有紅利分配權的。第三、關于未足額出資股東獲得紅利分配的標準問題。《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股權分紅的權利和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均依據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若某股東雖然認繳了出資,但并未實際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則該股東可以其實際出資所占比例行使上述權利。另外,《公司法》第43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雖然該條并未明確該出資比例是認繳的出資比例還是實繳的出資比例,但是,參照《公司法》第35條的規定,此處也應是指實繳的出資比例。因為雖然股東出資不足并不影響其股東資格的取得,但是,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應當是對等的,股東享有股東權利的前提是承擔股東義務,與出資義務相對應的股東權利只能按照實際出資比例來行使。因此,從《公司法》的立法精神看,對于出資存在瑕疵的股東,其股東權利應當受到限制。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出資不足的股東在未履行完全出資義務的前提下,其分紅權、優先認繳出資權以及表決權等均應當受到相應的限制。綜上所述,股東劉某享有紅利分配權,但其不能按其認繳出資的比例要求分配紅利,而只能要求按其實際出資的比例要求分配紅利。作者: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 張晨菁
沒出資但是有股份可以分紅嗎
可以分紅。
股東未實繳出資能分紅。現在公司設立實行認繳制,公司股東不需要完全出資,公司股東可以在出資期限屆滿之日前出資到位即可,所以即使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出資到位,也享有分紅權。
對于出資不足的股東來說,出資不足并不影響其股東資格的取得,只要是公司股東,就可以按照實收出資比例分紅。但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
由此我們可以了解到沒出資但是有股份可以分紅。通過自己所擁有的股權來獲得公司的盈利分紅是屬于股東的合法權利。希望能幫助大家了解更多法律知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股東未出資到位可以分紅嗎
股東未出資到位可以分紅,一般來說股東認繳資本未到位的話,如果進行分紅只能分到其繳納的相關資本部分的分紅。因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企業進行分紅的時候,是按照實際出資的比例來進行分紅。而不是根據合同上股東答應進行出資的比例來進行相關分紅。
對于未足額出資的股東,其出資不到位并不影響其股東資格的取得。股東決議分紅并確定了分紅方案后,股東即享有請求公司按分配方案給付紅利的權利,出資瑕疵股東也不例外。
資本未到位是可以進行分紅,但是不會分到原本規定的相關金額。而是根據股東的實際出資狀況,在總比例中所占的相關比例進行分紅。由于我國現在的資本是屬于認繳資本,不需要進行完全的繳納完成,只需要在規定時間之內將所明確的相關注冊資本進行繳納即可。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公司法規定股東分紅按認繳出資還是按實繳出資分紅
在實踐中,公司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是公司紅利的享受者。那么公司法規定股東分紅按認繳出資還是按實繳出資分紅?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法規定股東分紅按認繳出資還是按實繳出資分紅公司法規定股東分紅的方法是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二、認繳制和實繳制的優缺點《公司法》修訂前,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萬元,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元。此外,還有首次出資比例和資本實繳的硬性規定,并且需要在注冊時提交驗資報告。修訂后,設立企業的門檻降到最低,股東只需要進行認繳出資即可。
所謂認繳,是指股東通過承諾出資的方式,對本人所應繳納的全部股本予以認可。與實繳相比,認繳對于創業的資本壓力較小,更大程度上推動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政策的落地。
拋開27類仍須實繳的企業類型不談,創業者到底應該選擇資本金壓力較小的認繳制,還是能夠顯現自身實力的實繳制呢?
各有法律風險。
先談認繳制。目前,法律沒有對認繳出資的期限作出硬性規定。也就是說,如果你認繳出資一個小目標——一個億,你可以10年付清,也可以100年付清,全憑心情。
但前期出資少不等于經營風險小。比如,你第一年出資10萬元,隨后,與人簽訂了一筆買賣合同,違約金為200萬元。一旦違約,你要承擔的責任不可能以你出資的10萬為限,而是以你的認繳出資“小目標”為限。所以,盲目增大認繳資本金額,同樣擴大了需要承擔的法律風險。
小明近日接到一個咨詢。股東A、B、C共同認繳出資500萬元設立企業,分別持股60%、20%、20%。A為大股東、法定代表人且保管營業執照、公章等公司財產。B、C在分別履行出資30萬元后,A不斷與第三方簽訂買賣合同,收取貨款后消失不見,公司一直處于存續狀態。B、C面臨的風險顯而易見。一旦產生合同糾紛訴訟,B、C除已出資的30萬元外,還可能在剩余的70萬元認繳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
再談實繳制。由于交易方較為看重公司注冊資本,許多基建、工程、開發、對外貿易類企業不得不以實繳注冊資本的方式顯示自身實力。但小明在這里論述的實繳制企業分為兩種,一類“打腫臉充胖子”,一類確有實力。
確有實力的,面對的基本是經營風險。我們重點談“胖子”。
這類企業一般都是通過一些非法中介將注冊資本打入公司基本賬戶,在完成了實繳的程序后又通過別的方式將資金抽離。這種情況,首先要面臨的是虛報注冊資本、抽逃出資等相應處罰甚至刑責。
除了以上風險,第二個風險點在于一旦公司股東間產生嫌隙,股東A想收購股東B的股份來實現對公司的掌控,那么可能面臨股東B要求其按照實繳金額收購股份的尷尬局面。面對此類困難,股東間很難達成妥協,最后無心經營的“胖子”極有可能變成“死胖子”。
因此,在決定以實繳還是認繳設立公司時,小明認為,實事求是最好。
三、公司法對股東分紅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因此,“股權是一種綜合性的權利”一方面,股權具有財產權利的性質;另一方面,股權還具有對公司事務進行參與、管理的性質。對上述兩個方面的權利,我國公司法均有明確規定。其中,財產權利主要包括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分紅權以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的剩余財產分配權等;而諸如知情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救濟權以及提議召開、召集、主持股東會的權利等則屬于股東對公司事務的參與和管理權。
一般而言,股東投資設立公司的終極目的是為了盈利,是為了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上述兩方面的權利中,股東對公司事務的參與和管理權是為實現股東的財產權而服務的,是行為權利(或稱手段權利);而財產權則是目的權利。
在公司法的實踐過程中,股東往往可以將股東權利的一部分,即對公司事務的參與和管理權讓渡或委托給他人實施,諸如指派他人出任公司董事、監事以及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授權他人出席股東會、董事會,行使表決權等。但是,股東將這一部分權利的讓渡或委托實施并不構成股權的實質性轉讓,而作為股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股東分紅權的轉讓無疑構成股權的實質性轉讓。
股權中的股東分紅權可否單獨轉讓這一轉讓的法律效力如何呢我們不妨先從另一種具有綜合權利性質的所有權說起。
關于所有權問題,我國《物權法》已經作了系統而全面的規定。《物權法》是一部兼具公法和私法雙重屬性的法律,該法在調整當事人之間關系的同時,也調整相關的社會公共利益。在權利的處置上,體現權利人的意思自治;在權利的保護和管理上,一方面,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國家通過立法規定;另一方面,國家通過物權登記而參與物權的管理,從而體現國家意志。《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對于動產,《物權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分別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依據權利人的意思表示,物權可以進行轉讓;同時,為保護和管理物權,國家依法設立了登記等管理制度,對于特定的物權,經依法進行登記產生相應法律效力。
《物權法》第三十九條對所有權的界定是,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與股權相同,所有權也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其內容包含其它多項權利。根據《物權法》第四十條和一百一十七條等條款的規定,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即將其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與所有權分離,并可轉移給他人。
從《物權法》的上述規定看,作為一種綜合性權利,所有權可以在分離后予以轉讓。反過來理解,所有權之所以可以分離轉讓,是因為有《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同樣,《公司法》也是一部兼具公法和私法雙重屬性的法律,是強行法與任意法的統一。與《物權法》相同的是,《公司法》對股權轉讓及登記也作出相應規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向其他股東或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公司法》第三十三條同時規定,有限責任公司除應當置備股東名冊外,還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與《物權法》不同的是,對同樣作為綜合權利的股權,《公司法》并未作出可以分離并轉讓的相關規定。正是由于沒有法律的相關規定,才會產生股權是否可以在分離后予以轉讓,其轉讓是否合法有效等問題。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公司法規定股東分紅按認繳出資還是按實繳出資分紅的相關知識,綜上所述,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