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股東能起訴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最怕哪些投訴
上市公司最怕證監會和投服中心的投訴.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中是否侵害中小投資者權益是投服中心當下關注的一大焦點問題,投服中心還以股東身份大面積地直接參加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代表中小股東行使股東權利,有業內人士稱,除了證監會,現在上市公司最怕的就是投服中心,絕對惹不起。
一、而在上市公司和資本玩家害怕的另一面
卻是中小投資者的拍手稱快。眾所皆知的是,用戶國資本市場證券侵權行為多年來是頻繁發生,一些上市公司實際控制、大股東或資本玩家設下圈套對大量中小投資者反復“割韭菜”,而中小投資者除了在股吧中罵街外,在法律維權上幾乎是束手無策。投服中心的“橫空出世”讓中小投資者看到了希望,這不在成功維權后,一些中小投資者專門給投服中心贈送了錦旗、寫了感謝信。信披頭條也在此簡要介紹一下投服中心。投服中心組織性質投服中心由證監會設立,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證券金融類公益機構。
二、支持訴訟持股1手的投服中心作為上市公司股東
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直接以股東身份起訴上市公司及/或大股東、董監高。同時,投服中心還可以支持中小投資者去打官司。所謂證券支持訴訟,就是對涉及中小投資者眾多、矛盾比較突出、社會影響較大的典型證券侵權糾紛,由投服中心根據中小投資者提出的申請,委派投服中心的公益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員。
綜上所述,作為中小投資者訴訟代理人,代表中小投資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并參與訴訟活動,支持訴訟其實就是通過專業的公共服務機構集中中小投資者的問題,然后幫助中小投資者上法庭提起訴訟。
股東以自己名義起訴的情形
法律分析:股東以自己名義起訴的情形如下: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股東維護公司利益的起訴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小股東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起訴公司?
我國《公司法》有關股東代表訴訟的程序、當事人訴訟地位的確定及公司、小股東利益的保護等相關法律問題。以下就董事長主動辭職的效力、先予執行在本案的適用、股東代表訴訟的特性、與直接訴訟的區別、我國《公司法》對股東代表訴訟的程序設計、以及如何保護公司、小股東利益等法律問題作一探討(來作答)。
一、股東派生訴訟產生的原因及特性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源于英美衡平法,后為大陸法系國家所接受。所謂股東派生訴訟是指在公司利益受到公司機關成員的損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訴追究其責任是,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依據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訴訟。由于股東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不是源于股東自身,而是源于公司,并非代表自已而是代表公司以強制行使公司的權利因而稱之為派生訴訟。其具有代位訴訟和代表訴訟的兩面性:一方面,該股東代替公司起訴,類似于訴訟法中的債權人代位訴訟;另一方面,該股東提起訴訟又是為了全體股東的利益,類似于訴訟法中的集團訴訟。
(一)股東代表制度產生的原因分析
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產生的原因在于股東作為公司利益 的終極所有者,在公司權益受到侵害時,其利益必然會簡接受到損害,但由于公司是獨立于股東的法人實體,其是否以及如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責任,股東一般無權干澀,只能交由公司自行決定。而公司的所有權于經營權分離,公司日常經營大權大多由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把持,而股東尤其是少數股東,對于公司的監督制約能力較弱。當侵害公司利益者為完全與公司無涉的第三人時,董事會關于是否對其提起訴訟的決定通常不會招致股東對其合理性的懷疑。但若侵害公司利益者為公司的董事會成員、高級職員或控股股東時,由于利益沖突等因素的存在,董事會不能起訴或不起訴的情況常常發生。
事實上,把持公司經營權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董事從個人利益或其他股東的利益出發,在公司利益受損害而有利于其個人利益或其代表的其他股東的利益時,違反法律規定或違反忠實、善良管理義務,故意放棄對公司利益的保護,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從而達到為其個人或其代表的股東謀取利益的目的的事件時有發生。此時,公司利益受損直接影響公司其他股東或小股東的利益,呈現出社會交易秩序的不平衡狀態。法律賦予股東在一定條件下為保護公司利益通過行使訴權保障公司利益進而也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害就成為必要。
(二)股東代表訴訟的特點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一百五十二條、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股東代表訴訟與個別股東直接為維護自已的權益而提起的直接訴訟不同:
1,提起的主體和依據不同。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必須具有公司股東的身份,其提起訴訟的依據不是股東的合法權益直接受到了非法侵害而是股東投資設立的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了非法侵害,從而使股東的合法權益間接的受到了侵害。
2,訴訟的目的不同。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母的在于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利益的侵害,而股東直接訴訟是為了股東自已的利益不受侵害。
3,訴權不同。股東代表訴訟的訴權可以分離為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與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形式意義上的訴權由原告股東享有,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屬于公司;而直接訴訟的訴權不存在形式意義上與實質意義上得得分離,均歸原告實際享有。
4,訴訟結果的歸屬不同。股東代表訴訟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產生既判力,公司和其他股東不能就同一訴訟理由和事實再行訴訟。而股東直接訴訟中,因為只存在股東單一訴權,不論原告股東勝訴或敗訴,都由其自身承擔此種利益或不利的后果。
二、我國《公司法》關于股東代表訴訟的程序規定闡釋
股東代表訴訟的主要目的在于維護公司的利益,制止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但由于股東的派生訴權真正行使的是公司的訴權,如果讓股東無限制地行使這一訴權,有可能出現股東利用該訴權謀取個人私利,破壞公司正常生產次序或損毀公司商譽的行為發生。因此,各國對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都規定了一定的前提條件,我國也不例外。結合我國公司法,主要有以下兩個要件:
第一 ,原告股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表現在持股時間和持股數量的要求。為防止惡意競爭者出于干擾公司正常運營之目的,而在侵害行為發生后受讓公司股份、專營訴訟,各國普遍采用了“同時所有權規則”,即在代位公司提起派生訴訟時,公司某一股東必須是在公司遭受他人損害時持有公司的股份,取得公司成員的資格,并且在進行訴訟期間,他仍然時公司的股東。
我國新《公司法》針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做出了不同的規定,即對有限責任公司提起派生訴訟不設持股比例限制。而對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采取了固定期限的限制方法,即原告股東必須是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才可以提起股東派生訴訟。
此外,下列情況下在侵害公司行為發生時并不持有公司股份的某些股東應該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其一,在侵害公司行為被公開披露或被告知之前受讓股份的股東;
其二,在具備派生訴訟原告資格的法人股東由于合并或分立而喪失法人資格時,慨括繼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
其三,在具備派生訴訟原告資格的自然人股東死亡時,取得此種股份的繼承人。同時,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必須始終持有公司股份,不得出現中斷,否則即喪失原告資格。
第二,原告股東必須在訴前“用盡公司內部救濟”。股東代表訴訟是作為原有公司內部監督制度失靈的補救設計存在的,故其適用的前提要件之一就是公司內部救濟手段的用盡。因此其適用的前提時公司內部救濟手段的用盡。用盡公司內部救濟是指股東在公司遭到違法行為的損害后,不能馬上直接提起訴訟,而必須先向公司的監督機關提出由公司出面進行訴訟的請求,只有在請求已落空或注定落空,救濟已失敗或注定失敗時,股東才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這里主要涉及兩個關鍵問題。一是救濟訴諸的對象。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適格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提起訴訟;有限責任公司不設監事會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提起訴訟。監事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提起訴訟;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執行董事提起訴訟。
二是救濟失敗的認定。股東代表訴訟的前提是必須用盡內部救濟,因此,只有證明救濟失敗時才能提起訴訟。我國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監事會、監事、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利益以自已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股東代表訴訟的類型及舉證責任分配
從我國新《公司法》的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不難看出,股東代表訴訟分為兩種類型:一是非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利益型;二是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合法權益型。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已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否則要稱但敗訴的后果。對于第一種類型的股東代表訴訟,由于公司的經營活動具有專門性和技術性,且股東代表訴訟的普通股東很難取得有關公司經常活動的相關證據,因此普通股東要 取得足夠、有效的證據證明公司侵害人的過錯及因果關系有一定的難度,因此,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以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岑但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之規定,通過舉證責任倒置等制度來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對于第二種類型的股東代表訴訟,由于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行使知情權、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權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利益的相關證據可以通過上述方式甚至法律途徑予以獲得,因而其舉證責任應以提起訴訟的股東舉證為原則。
四、股東代表訴訟當事人訴訟地位的確定
根據以上的分析可以知道,在公司代表訴訟中原告應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被告是以上股份的股東;被告是侵害公司利益的他人或者是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這里需要探討的是公司在訴訟中處于何種地位。在股東代表訴訟中,訴因源于公司而不是原告股東,這使公司在派生訴訟中處于一種特殊地位。公司是實質上的原告,案件的結果與其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必須參加訴訟。一方面,股東之所以提起派生訴訟,正是由于公司本身不愿意或不能提起訴訟,從這點上講,公司有股東的利益是相沖突的;另一方面,如果股東勝訴,直接受益的將是公司,股東只能間接受益,從這點上看公司與股東的利益又是一致的。
在我國《公司法》的法律實踐中,對于公司在股東代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有五種觀點:第一種認為是原告;第二種認為是被告;第三種認為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第四種認為公司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和第三人;第五種認為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但主流的觀點是第一種和第五種。在這里贊同第五種觀點,其理由如下:首先,公司不可能作為原告。因為原告是以自已的起訴行為來維護合法權益,由于公司對侵權行為的懈怠態度,當少數股東起訴時,公司的原告資格已喪失。
那么,公司是否可以和原告股東構成共同原告呢?但被認為也不妥當。因為公司不同意對侵害熱提起訴訟已經構成對少數股東的不作為責任;其次,公司也不能作為實質的被告。因為確定被告是依訴請,派生訴訟的訴請是保護公司利益追究侵權行為人的責任,而公司不能損害自已;再次也非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為原告股東所行使的請求權恰恰是公司所享有的請求權,公司并非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另外,原告股東系為公司利益而提起訴訟,且勝訴所得一概歸入公司,公司對所爭議標的并無通過形使獨立請求權而將派生訴訟中的原、被告均列為被告的必要,所以,公司也不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最后,依據我國的現行法律框架和訴訟實踐,可以將公司視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這樣的話,將公司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得到更多的理解,以解決現在公司法中對股東代表訴訟公司法律地位沒有明確規定也無相關司法解釋的尷尬局面。
哪些情況下公司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公司股東,要求其承擔公司債務
董事、監事、高管,通常在企業中能獨當一面,掌握企業經營管理大權,是企業賴以發展的支柱。
董監高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違反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該承擔責任。但是有些情況下,董監高的行為還會使債權人的利益受損。
那么,哪些情況下,董監高要對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董監高損害公司利益的,如何讓其承擔責任?股東們是否有權起訴違反義務的董監高呢?
一、董監高都包含哪些人?
根據公司法216條以及相關規定,董監高具體包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需要對債權人直接承擔責任的情形
●董監高損害公司財產,將財產收歸個人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的,負有向公司返還財產的義務。
如果此時公司不能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又怠于向董監高追索財產的,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直接要求董監高承擔責任。
●在公司增資時,董監高應當監督公司股東履行增資義務。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13條的規定,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面履行增資義務的,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有權請求董監高承擔相應的責任。
董監高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14條的規定,股東抽逃出資的,董監高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協助股東抽逃出資的,應當直接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三、董監高損害公司利益,如何追償?
丁某為A裝飾工程公司的總經理,丁某后來投資設立了一個B裝飾設計有限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在B公司設立過程中,在丁某的安排下,A公司為B 公司支付了開辦費和租金20余萬元。之后此事被A公司在審計時查出。于是,A公司提起訴訟,要求丁某賠償A公司的上述經濟損失。
有律律師分析認為:
“本案中,A公司高管丁某在擔任A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其享有的職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擅自將A公司的資金為自己投資設立的B公司支付費用,影響到了A公司資金的正常使用,從而影響A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對A公司利益造成損害。
丁某違反了對A公司的忠實義務。損害了A公司的利益,故此要向A公司承擔賠償責任?!?/p>
首先,《公司法》規定,董監高損害公司利益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訴訟。
其次,需具備以下條件,股東才有權提起訴訟:
●公司的董事、高管損害公司利益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的監事損害公司利益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股東書面請求后,上述人員拒絕提起訴訟,或者收到股東請求之日起30日內沒有提起訴訟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如果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情況下,股東可以不用請求上述人員,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