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是否可以反悔(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可以反悔嗎)
公證放棄繼承權反悔可以嗎?
公證放棄繼承權反悔一般是不可以的,但若是放棄繼承權的人,可以拿出證明自己是因被脅迫,或者是因被欺詐等才辦理的放棄繼承公證手續,亦或者是說,放棄繼承之后,損害了他人的經濟權益,那么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后可以反悔。
一、公證放棄繼承權反悔可以嗎?
1、公證放棄繼承權反悔一般是不可以的,具體是否可以反悔,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根據這一規定,除非確實存在欺詐、脅迫等特殊事由,公證處不應該再辦理該類撤銷聲明書公證。
2、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是公民依法繼承他人遺產的的權利。因此,放棄繼承權公證必須由繼承人親自為之,不允許他人代理,當事人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公證處可派公證員到遺囑人的居住地辦理。
二、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需要提交的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并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已經獲得了繼承權的公民,是有權利放棄繼承遺產的權利的,由于在作出放棄聲明之后,一般就不能再反悔了,故此在放棄之前需要考慮清楚。對于已經放棄繼承遺產的公民來說,沒有義務去代替死者償還債務。
已簽放棄繼承能不能反悔
法律分析:
放棄父母遺產的繼承權,一般來說是不可以反悔的。遺產處理開始后,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是不能繼續繼承的。但是如果做出放棄繼承權后,在遺產分配前反悔的,還是經過其他繼承人同意或者被繼承人同意的,就可以反悔,繼續繼承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公證放棄房產繼承后能否反悔
法律主觀:
一、公證過得房產放棄繼承權能反悔嗎
繼承權的放棄是有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自放棄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后生效。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便不能再反悔,如果允許其撤回,對其他繼承人及利害關系人影響甚巨,有礙繼承關系之穩定,不得撤回。
辦理了放棄繼承房產遺產的公證后比未經過公證的放棄房產繼承的書面表示更具確定性和證明力,應當按照公證的內容放棄繼承,不能反悔。公證機構不得對放棄繼承權聲明書辦理撤回聲明的公證,而應要求當事人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二、辦理放棄房產繼承公證必須到場嗎
放棄繼承房產,要求公證,公證時要求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必須到場說明情況并簽字。不只是所有子女,如果被繼承的人還有父母在世,他們的父母也應到場。不能同時到場,可以分別去,但要求必須本人親自到場,不過公證處或房管局為辦理方便,一般會要求同時到場。如果確實有繼承人因行動不便、道路偏遠等不能親自到場,可以寫下經過公證的 授權委托書 ,委托其他人代為辦理,也有的公證處可以辦公證員到不能行動的人家里現場辦理公證。
公民申辦放棄房產繼承權的公證,應是其自愿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任何在受脅迫、受欺騙情況下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都將視為無效的 民事法律行為 。
三、辦理放棄繼承權的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 被繼承人 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公證后的放棄繼承聲明是不能反悔的,且公證機關不能擅自撤回放棄繼承的公證聲明,若因為放棄繼承產生爭議,應當通過協商或訴訟途徑解決。
法律客觀:
辦理放棄房產繼承要公證書嗎辦理放棄房產繼承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正。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房產繼承是指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繼承步驟: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大致步驟如下: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并遞交上述資料后,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并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后,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放棄遺產繼承權后可以反悔嗎
放棄繼承權后在遺產處理前有正當理由、并有相關證據的能反悔。在遺產處理后反悔的無效,不能再繼承遺產。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放棄繼承權的,就不再享有繼承權,不能再繼承遺產。
一、放棄遺產繼承的依據是什么
1、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
2、公證員在辦理繼承權公證時,有一項公證是不可或缺的,即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3、放棄繼承的一個最重要條件即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的期限,應當是從繼承開始時起到遺產分割之前止,只有在此期間內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才有效。
二、繼承人是否能在放棄繼承權后反悔
作出放棄繼承遺產的聲明是不能任意撤銷的,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所以如繼承人在放棄繼承后反悔,首先可以于其他繼承人協商,如其他繼承人一直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則可以仍按原各自份額繼承。如不能協商一致則需經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理由決定是否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
此外,如果放棄繼承是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的公證是否能撤銷要依據《公證法》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沒有法定情形的,也就沒有能否撤銷的問題。
放棄繼承權后反悔是否有效關鍵是看遺產是否進行處理,如果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只要繼承人能夠提出正當理由并有相關證據,那么反悔是可以被承認的。如果在遺產處理后或者處理前無正當理由而反悔的,就不會給予承認在我們的。
三、放棄繼承權有哪些特別注意的地方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在確認繼承權可以放棄的同時,司法實踐中還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以后做出。因為于繼承開始前,繼承人并不享有可以處分的主觀權利,僅享有客觀權利,而客觀權利僅是一種資格,是不得拋棄的。
2、放棄繼承的表示應當在遺產分割前做出。因為遺產分割之后,遺產已轉化為繼承人的個人財產,這時,繼承人即使放棄所得遺產,放棄的也已經不是繼承權,而是個人財產的所有權。
3、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無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認可,均有放棄繼承權的自由。但是,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繼承人不得放棄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四、放棄繼承權公證書的辦理
放棄繼承人、繼承人申辦公證時應提供的身份材料、財產憑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被繼承人家庭父母、子女、配偶等方面的資料必須是真實合法的,如放棄繼承人、繼承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不真實、或隱瞞被繼承人立有遺囑,或有其他繼承人的情況,公證處有權拒絕公證,造成的經濟、法律責任由申辦公證的放棄繼承人、繼承人自行承擔,公證處預收的公證費按規定不予全額退還。
當事人領取放棄繼承聲明公證書、繼承權公證書后,應到相關部門去辦理領取遺產的手續,如遺產為房產、土地使用權、車輛、股權等財產應按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及時辦理財產過戶轉移登記手續。如不及時領取遺產,不及時去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因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如果當事人在出現死亡或者是其他意外情況后是可以將財產分配給自己的子女、配偶、父母以及其他兄弟姐妹的,那么在繼承遺產時也是會按照法定規定的原則和比例來進行處理,如果說當事人在生前已經訂立了遺囑時,在分配遺產時也是會按照遺囑中規定的內容來執行。
四、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是指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而,法律雖然允許公民自愿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托他人。
2、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放棄繼承公證后可以反悔嗎
放棄繼承權公證后不可以反悔。
放棄繼承權公證后不可以反悔。法律雖然允許公民自愿放棄,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放棄繼承權公證后一般不能撤銷。因為,辦理該公證時,放棄繼承權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具備撤銷公證書的理由。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
遺產繼承超過債務怎么辦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這里所說的繼承,既包括法定繼承,也包括了遺囑繼承。
法律如此規定,是為了保障債權人不因債務人死亡而喪失債權。但是同時規定了,對債權人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如果債務超過了遺產,繼承人在遺產價值范圍內進行償還后,不再對超出部分的債務負有償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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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
遺產處理前或者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公證放棄繼承權后能否反悔
法律主觀:
一、放棄繼承權公證能反悔嗎
可以,若要反悔,應當在遺產處理之前提出,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
二、放棄繼承權的程序和注意問題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是指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
我國《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币蚨?,法律雖然允許公民自愿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托他人。
(一)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并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三、繼承的分類有哪些
(一)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根據繼承人繼承財產的方式,繼承可分為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繼承人不是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的范圍、繼承人參與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和遺產的分配原則等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不是被繼承人的意思確定。
遺囑繼承是指繼承人依照被繼承人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繼承方式。在遺囑繼承中,繼承人、繼承人繼承的順序、繼承人繼承的財產的份額等都是由被繼承人在遺囑中依法確定的,即決定于被繼承人生前的意思。就整體而言,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自古代社會就一直存在,不過在不同時期、不同的國家對遺囑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主次地位不同。從產生的歷史上看,法定繼承先于遺囑繼承,但從適用上看,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所以,法定繼承又稱為無遺囑繼承。
(二)有限繼承與無限繼承
根據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財產權利義務的范圍,繼承可分為有限繼承與無限繼承。
有限繼承又稱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在一定范圍內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義務的繼承。在有限繼承中,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債務僅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度,對于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超過遺產的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無限繼承又稱為不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必須承受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權利義務的繼承。在無限繼承中,即使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繼承人也必須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不得拒絕,繼承人須以自己的財產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全部債務。所謂的“父債子還”,就是無限繼承的表現。
(三)共同繼承與單獨繼承
根據參與繼承的人數,繼承可分為共同繼承與單獨繼承。
共同繼承是指繼承人為兩人以上的繼承。數個繼承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為共同繼承人。在共同繼承中,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兩人以上的,兩個以上的繼承人參與繼承時,須對遺產進行分割,故共同繼承又稱為分割繼承。現代法上規定的繼承一般為共同繼承。共同繼承根據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又可分為均等份額繼承和不均等份額繼承。均等份額繼承是指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原則上應均分遺產;不均等份額繼承是指共同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不均等。
單獨繼承是指繼承人僅為一人的繼承,即僅由親屬中的一個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如長子繼承、幼子繼承等。在單獨繼承中,僅由一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故又稱為獨占繼承。
(四)本位繼承與代位繼承
根據繼承人參與繼承時的地位,繼承可分為本位繼承與代位繼承。
本位繼承是指繼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在自己原來的繼承順序上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例如,我國《民法典》規定,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女婿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這些人參與繼承時即為本位繼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他們參加繼承時即為本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應直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順序者不能繼承時,由其直系晚輩血親代其地位的繼承。因此,代位繼承也稱為間接繼承。我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在代位繼承中,代位繼承人只能在被代位繼承人原來的繼承順序上繼承被代位人應繼承的份額,而不論代位繼承人有幾人。
綜上可知,放棄繼承權的公證一般是不能反悔的,除非其他繼承人同意對方反悔,或者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