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間找到新的證據(取保候審期間找到新的證據會提審嗎)
取保候審有新證據會被收監嗎
法律主觀:
視情況而定。如果取保結束沒有足夠 證據 證明,就會解除 取保候審 ,如果法院認為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收監執行。另外,法院作出判決后,如果判處實刑,會當庭予以 羈押 并收監執行。 如果再取保候審期間,故意犯罪的,可能取消取保候審,將其羈押、 逮捕 判決就可能是實刑,就是收監。 取保候審之后會被法院收監,主要是要看法院能否判 緩刑 。如果判緩刑的,則對罪犯進行 社區矯正 ,不會收押服刑;如果判的是實刑而不是緩刑事的,則雖然是被取保候審的,但仍會被法院收押。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審后發現新的犯罪事實
法律主觀:
如果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又犯新罪的,可撤銷取保候審并予以收押,再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對被告人進行數罪并罰。《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取保候審后發現新證據怎么辦
法律分析:如果該證據證明被取保候審人有犯罪事實的,應當對被取保候審人予以逮捕。如果該證據未證明被取保候審人有犯罪事實的,則仍然對其采取取保候審的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取保候審后又有新的案情會怎樣處理
法律分析:會被解除取保,如果漏案情節比較嚴重,是會被拘留,然后進一步調查。看漏案和原案的關系來進一步確定罪名。如果是以前的漏案而不是在取保候審期間新犯的案,不一定會很嚴重。是否要取消取保候審收監還要看后來發現的漏罪的大小,如果后罪是可能判處3年以下的輕罪,則不一定會取消取保候審,如果后罪是重罪,比如綁架殺人之類的,那就肯定要取消取保候審,轉逮捕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又查出新案情會怎么處理
法律解析: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一種 刑事強制措施 ,就是不被關押,但需要保證隨傳隨到。取保候審不是案件審判結果,它不代表案件的終結,所以,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案件仍需繼續偵查、起訴和審理。 1. 取保候審期限 為一年,期間,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 后,如果案件沒有撤銷,那就移送 檢察院審查起訴 ,再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再到法院審判,最后執行! 2.如果在取保候審的一年期限內,公安機關還沒有證據證明犯罪,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案件,如果在此期限內,偵查得到相關有罪證據,會按照以上程序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