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流轉的是承包經營權(土地流轉的是承包權還是經營權的相關知識)
土地流轉后承包權歸誰
法律主觀: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系,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讓方有權享有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補償。土地被征收后,不僅需要對土地所有權人進行補償,還需要對用益物權人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進行補償。《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币虼?,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系,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該部分土地補償費。,對個人承包的土地進行征收時,個人承包者是可以獲得青苗補助費以及土地附著物的補助費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我國農村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經營方式,承包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由縣政府向承包戶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作為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憑證。,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家庭承包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進行的承包,以農戶為承包單位,按戶承包,按人分地。通過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家庭的某個或者部分成員死亡的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因此農村一般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得繼承的,該戶外的其他繼承人不享有該承包土地的繼承權。如果承包人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終止該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該承包土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
第七條
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
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
農村土地流轉的形式主要有哪幾種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
第五十三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第三十四條 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其流轉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由上可知,農村土地流轉的形式主要有轉讓、轉包、互換、入股、出租等。關于各種流轉方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也作了詳細解釋?!掇r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Q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概念指的是什么?
首先,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目前時代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新時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改革成果的一大體現。 從生產力方面來說,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對農業生產力具有重要影響,是新農業生產力在一定范圍內重組再建的過程,是農民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之后形成新生產力的過程。就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流轉現狀而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已逐漸成為我國影響重大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制度中的土地利用形式,是有效解決農村土地問題的重要舉措。
其次,近些年來,社會經濟得到了較大的發展,城鄉差距逐漸拉大,許多農村勞動力轉移到城市,造成農村人口數量大量減少,導致土地被大面積荒廢。要想促進農業得到穩定的發展,政府應該適當放寬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限制,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更加自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對我國耕地細碎化現狀的改變具有積極的影響。
最后,在黨的領導下,社會主義經濟取得了較大的飛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建設也取得了一定發展。然而,在該制度的實施過程中,一些問題也逐漸出現,這些問題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發展產生一定的負面作用,因此各相關部門需要及時有效的處理相關問題,以保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順利進行。
綜上所述,目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中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提出如何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中的相關項目得到明確的界定與規范,并且對土地承包的權利進行適當調整,促進相應匹配制度的完善。因此,制度的科學調整與完善,不僅能夠促進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良好發展,也促進我國農業朝著可持續發展的方向發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誰?
一、農村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的主體是誰? 《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34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 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具體選擇何種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有完全的自主決定權。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模式有哪些 ⑴轉包 轉包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把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轉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農戶耕種和經營。轉包后原 土地承包 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 土地承包合同 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在通常情況下,受轉包人要向轉包人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支付轉包費。 ⑵出租 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作為出租人,將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并收取租金的行為。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不變。 ⑶互換 互換是指承包人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交換。互換從表面上看是地塊的交換,但從性質上看,是由交換承包土地引起的權利義務本身的交換。權利義務交換后,原有的發包人與承包人的關系,變為發包人與互換后的承包人的關系。互換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要履行互換前原土地承包人應負擔的義務。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只能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 ⑷轉讓 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人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人與發包人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讓對象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 ⑸ 抵押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問題是在起草《農村土地承包法》和《 物權法 》時爭論較為激烈的問題。主要爭論體現在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能否全面放開?最終通過的法律只允許通過 招標 、拍賣、公開協商等市場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而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均未加以規定,即抵押流轉方式不適用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這樣,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定義概括為: 債務人 或者第三人以擔保 債務清償 為目的,在不轉移占有的情況下,將以招標、拍賣或者公開協商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債務清償擔保的行為。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 債務 時, 債權人 以拍賣、變賣土地承包經營權所得優先受償的法律制度。 在我們國家,如果農民在農村將土地進行了承包的話,是可以再進行流轉的,流轉給他人,所進行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再進行轉包,以及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出租給他人,因此它的主體是承包方,這是我們國家 土地承包法 明確所規定的。
土地流轉屬于什么經營范圍
法律主觀:
農村土地流轉既緩和了人地矛盾,使部分農民從土地上轉移出來,還促進了農業規模經營,是提高農業比較效益的一個好辦法;土地流轉是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延伸和發展。一、土地流轉是什么土地流轉指的是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梢酝ㄟ^轉包、轉讓、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方式出讓經營權,鼓勵農民將承包地向專業大戶、合作社等流轉,發展農業規模經營。二、土地流轉的基本原則1、堅持確保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使用權的原則;2、維護農民的權益,堅持“自愿、有償、依法”的原則;3、堅持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土地同其他生產要素優化組合的原則;4、堅持保護耕地重點保護基本農田的原則。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的內容(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轉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積、質量等級;(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轉方式;(五)流轉土地的用途;(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七)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八)流轉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九)違約責任。四、土地流轉的地區差異在進行新農村建設的實踐中,一些地區在探索農村土地流轉模式中,實施農村農業用地和農村宅基地等建設用地一體化的流轉模式。1、山東“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土地流轉模式“城鄉用地增減掛鉤”,就是在保證耕地保護紅線不被突破的前提下,減少農民用地,增加城市開發用地。2、重慶的“地票制”土地交易模式重慶的地票制是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實施的新探索,“地票”是包括農村宅基地極其附屬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農村公共設施和農村公益事業用地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經過復墾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嚴格驗收后可用于建設的用地指標,是一種權利的憑證。通過轉讓、互換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法律客觀: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流轉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六條
經承包方書面同意,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受讓方可以再流轉土地經營權。
農村土地流轉后原承包人還有經營權嗎?
流轉形式很多,具體法規如下,轉讓經營權后就沒有了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在堅持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
第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規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轉關系應當受到保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合同管理的指導。
第二章 流轉當事人
第六條 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繳。
第八條 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
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土地。
第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
第十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期限和具體條件,由流轉雙方平等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后,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
第十二條 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土地,禁止改變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
第十三條 受讓方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條 受讓方在流轉期間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流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時,受讓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可以在土地流轉合同中約定或雙方通過協商解決。
第三章 流轉方式
第十五條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第十六條 承包方依法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流轉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第十七條 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自愿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承包方采取轉讓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發包方同意后,當事人可以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注銷或重發手續。
第十九條 承包方之間可以自愿將承包土地入股發展農業合作生產,但股份合作解散時入股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農戶。
第二十條 通過轉讓、互換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
第四章 流轉合同
第二十一條 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二條 承包方委托發包方或者中介服務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簽訂。
第二十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轉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九)違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鑒證。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不得強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接受鑒證。
第五章 流轉管理
第二十五條 發包方對承包方提出的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要求,應當及時辦理備案,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承包方轉讓承包土地,發包方同意轉讓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辦理有關變更手續;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于七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達成流轉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并指導簽訂。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準確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以轉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相關登記;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有關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等手續。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及有關文件、文本、資料等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條 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申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的中介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其指導,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提供流轉中介服務。
第三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在指導流轉合同簽訂或流轉合同鑒證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要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工作的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和管理工作,正確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當事人應當依法協商解決。
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可以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其流轉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本辦法所稱受讓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農村土地流轉和征收有什么區別?土地流轉是什么意思?
關于土地流轉的概念,我認為絕大多數人都不是很清楚,其實它是指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所以我們需要對這方面有一定的了解。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將土地管理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民或經濟組織,即合同權利的保留和使用權的轉讓。
土地流轉期滿,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承包期內仍屬于農民。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并對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給予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征收后,不再享有使用權。土地流轉是指通過租賃、股權、合資、轉讓土地使用權等方式對土地進行合理利用,以獲取利益的行為。它是農村集體范圍內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土地征收是指國家根據建設需要對土地進行征收和補償,政府以政府為主體,通過法定程序將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
從土地相關權利來看,除了土地互換、土地流轉外,土地流轉是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同樣的承包權,也就是說土地或承包方全部,只會將其使用出去,而土地互換、土地流轉則是將承包權在同一村莊集體中轉讓給和互換。土地征收是指收回土地合同,失去承包權和使用權,即土地不是你的,并在此過程中給予農民補償。
在土地使用方面,土地轉讓后仍用于農業和農業相關活動。如果用于非農業活動,土地將被集體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將喪失。農村土地承包人可以自愿將具有管理權的土地轉讓給他人,只能用于農業目的。土地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法律原因而經過法律程序后可以強制征收的,一般用于非農業建設。
“農村土地流轉”是什么意思?
“農村土地流轉”是指農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過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權,將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為。
詳細解釋:
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通過土地流轉,可以開展規?;⒓s化、現代化的農業經營模式。農村土地流轉其實指的是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農村土地流轉”基本原則
1.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多種經營方式共同發展。
2.堅持以改革為動力,充分發揮農民首創精神,鼓勵創新,支持基層先行先試,靠改革破解發展難題。
3.堅持依法、自愿、有償,以農民為主體,政府扶持引導,市場配置資源,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違背承包農戶意愿、不得損害農民權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4.堅持經營規模適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經營規模,又要防止土地過度集中,兼顧效率與公平,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確保農地農用,重點支持發展糧食規模化生產。
農村土地三權分別屬于誰
三權”就是指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所有權”歸“農村集體”所有;“承包權”歸簽訂承包合同的農民所有;“經營權”則是農村土地流轉后負責經營土地的人所有。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簡稱“三權分置”。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法律依據: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