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什么意思(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什么意思)
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限制減刑
法律主觀:
死緩意思就是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即要先在監獄里服刑兩年作為考驗期,這段考驗期內沒有在犯罪,就可以不執行死刑,改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限制減刑是指對法律規定的特殊犯罪規定最低服刑期間,犯罪分子即使符合減刑條件,實際服刑期限也不能低于最低服刑期間的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修規定,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被判死刑緩刑兩年什么意思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后,有三種處理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行為人罪該處死刑,如果行為人罪不該處死刑,則不能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不必立即執行,一般是指罪該處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或有其他從寬處罰的法定條件,或者犯罪主體在智力上存在明顯障礙,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顯過錯等。
死刑緩期執行并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前提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一樣,必須是“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死刑條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該判處死刑,就不能適用死刑緩期執行。例如,我國刑法規定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同樣也不適用死刑緩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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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死刑緩刑2年執行是什么意思
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理解如下:
1、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刑和死緩的區別有哪些
1、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條件;
2、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緩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并實行勞動改造;
3、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限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4、法律后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什么意思
緩期兩年執行是死刑緩期執行,是我國刑法所獨有的一種刑罰制度。它適用于那些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罪犯。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固定為兩年。實行這個制度,是為了體現不廢除死刑,但殺人要少的政策。它沒有放松對罪大惡極的罪犯的懲辦,同時又給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爭取減刑的最后機會。這種制度,對于分化瓦解敵人,懲罰和改造罪犯是有利的,而且可以為國家保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勞動力。
1.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所謂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
2.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重大立功表現,是指阻止他人進行嚴重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重大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3.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所謂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是指如果故意犯罪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并作出有罪判決書。在認定構成故意犯罪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核準,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期間重新計算,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緩期二年執行死刑什么意思
緩期二年執行死刑的意思是被判處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給予兩年的緩期。
適用死緩的條件如下:
1、罪犯應當判處死刑;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后,有三種處理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
綜上所述,如果罪犯所犯下的罪行極其惡劣和重大,對社會造成了嚴重的影響,法院可以依照我國的《刑法》判處罪犯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
【緩刑的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九條
【減刑程序】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什么意思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意思是:對應當判處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死刑緩期2年”很多人誤解了,并非2年后執行死刑,真實意思是什么?
現實生活中不少人可能理解錯了死緩的真實意思,它不是字面上的意思。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和死刑立即執行,盡管只差了幾個字,但差別卻很大。當今中國的死緩刑法和古代的秋后問斬有些相似性,秋后問斬就是不會立即對罪犯執行死刑,而是再經過幾次審理,最終在秋天決定是否執行死刑。
死緩可以減刑
現在中國的死緩,只要在被宣判后經過長達兩年的評判,沒有重大犯罪行為,愿意改過自新,并且評判得分達到標準,便可以減刑為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變現的可以減為25年有期徒刑。
你肯定會想在監獄中怎么還會有犯法的機會,這種情形在國外電影中經常可以看到,比如罪犯逃獄、在牢獄中打架斗毆,建立小團體。
犯人明白只要自己遵守法律,就可以活下來,求生欲望是不會讓犯人再犯罪的,死緩最終甚至可以減為有期徒刑。我國的有期徒刑時間最高不超過25年,一般直接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判處15年的有期徒刑,最低判處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從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是有期徒刑的一種列外。
死緩的特殊情況
這里需要說明一種特殊情況,對于貪污受賄的罪犯,一般被判處死緩之后得到了減刑,只能減刑為無期徒刑。貪污受賄的罪犯需要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罪犯被判處死緩,如果是殺人、搶劫這一類影響惡劣的犯罪,死緩2年執行可以降為無期徒刑,實際監禁時間不得少于25年,根據法律再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坐牢時間要達到20年。
結語
法律可以給危害社會的人予以重罰,從而達到震懾犯罪分子,使得有犯罪可能性的人不敢犯罪,從而保護其他公民的人身安全,有利于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保持社會的穩定發展。但是,法律也會給逼不得已才犯罪和有改過自新意愿的人一次洗心革面的機會,生命是一個人最重要的東西,法律會給達到法外開恩的罪犯一次活下去的機會。
希望隨著文明的進步,社會上犯罪的發生能夠減少,這需要法律做堅強的后盾,也需要每個公民自覺遵守法律。法律給了公民保護自己的武器,讓犯罪的人得到了應有的懲罰,給社會帶來公平和正義。
死刑緩刑2年執行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什么意思,有如下解釋:死刑緩期執行,是我國刑法所獨有的一種刑罰制度。它適用于那些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罪犯。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固定為兩年。實行這個制度,是為了體現不廢除死刑,但殺人要少的政策。它沒有放松對罪大惡極的罪犯的懲辦,同時又給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爭取減刑的最后機會。這種制度,對于分化瓦解敵人,懲罰和改造罪犯是有利的,而且可以為國家保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勞動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什么意思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制度。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核準。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所謂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等。
死緩針對的是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死緩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死緩的出現是為了減少死刑的出現,適用死緩的條件有兩個:
1、罪當處死,這是適用死緩的前提條件;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這是區分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的界限。至于什么才屬于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要靠法官綜合考慮全案的情況,包括犯罪情節、罪行輕重、是否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被害人過錯以及其他可以認為不立即處死的情節等等。
死緩的緩刑期限是固定的,為兩年。而在兩年期滿后,則會根據具體情況,做出進一步的處理,包括核準立即執行死刑和減刑。死緩減刑標準如下:
1、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2、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1、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2、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3、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4、人民法院依法決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刑期,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