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訴訟還是仲裁(工傷賠償訴訟流程)
工傷賠償走勞動仲裁還是法院起訴
1、如果是勞動關系就屬于工傷,只能先勞動仲裁,不服勞動仲裁裁決,才能起訴到人民法院,適用的法律是勞動法以及工傷條例,鑒定傷殘的標準是工傷傷殘標準;
2、如果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屬于侵權,勞務或者雇傭等法律關系,那只能上法院解決,適應的法律依據是侵權責任法,鑒定的標準是一般人損、意外傷害傷殘的標準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職工對用人單位支付的賠償有異議,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第五十五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認定后直接訴訟好還是勞動仲裁好
法律主觀:
員工和單位因為工傷問題出現糾紛是可以 申請勞動仲裁 進行維權的。工傷事故應該按照工傷流程進行處理,先 申請工傷認定 ,認定為工傷之后才有依據 享受工傷待遇 。在員工傷情穩定或者康復之后申請 勞動能力鑒定 ,根據鑒定結果要求賠償。注意點:工傷認定和勞動仲裁的時效性為一年,所以員工需要及時申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 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 因 拖欠勞動報酬 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工傷認定后公司不賠償是去仲裁還是直接起訴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工傷認定 后公司不給錢解決如下: 仲裁的法定程序主要分為四個階段: 1、受理階段 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 仲裁申請書 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 2、組庭階段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庭通知書。當事人在收到組庭通知書后,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有懷疑時,可以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申請,同時應當說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3、 開庭審理 階段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申請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權利。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撤回仲裁申請。在庭審過程中,若雙方當事人自愿調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調解。調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據已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制作調解書,當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據調解協議制作裁決書。調解不成的,則由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共同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鑒定費用由當事人預交。 4、裁決階段 仲裁庭在將爭議事實調查清楚、宣布閉庭后,應進行仲裁庭評議,并按照評議中的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則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法律客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工傷賠償是勞動仲裁還是起訴
一、工傷賠償是否必須勞動仲裁
工傷賠償需要先勞動仲裁。
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爭議,是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是前置程序。工傷不仲載不可以直接起訴,工傷需要依法進行工傷認定,根據工傷鑒定的等級對照《工傷保險條例》要求賠償,需要走完勞動仲裁后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受傷后如何申報工傷
用人單位員工發生傷(亡)事故后,若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出具事故報告及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員工本人或親屬可向屬地參保或企業營業執照注冊所在地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須攜以下材料:
1、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證明;
2、《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3、員工本人身份證和工作證(或工卡);
4、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亡)事故情況材料(如實敘述事故發生經過);
5、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
6、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常住地址證明材料等(屬交通事故的);
7、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傷員工委托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屬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我國法律中規定了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爭議,是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是前置程序,具體的規定如上。
工傷賠償是仲裁還是起訴
法律分析:勞動者受傷,并且鑒定為傷殘等級的,如果用人單位不賠償其傷殘期間的各種賠償的,勞動者是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勞動者對仲裁不服,可以在十五日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沒有經過仲裁裁決的,一般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傷賠償不滿意怎么辦還可以打官司嗎
法律主觀:
關于“工傷賠償不滿意怎么辦,怎么賠償工傷”的相關解答如下: 勞動者對于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待遇不滿意的,關于工傷賠償不滿意怎么辦這個問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后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后開庭審理,之后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于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工傷死亡認定決定書下來 申請勞動仲裁賠償 要是單位提起行政訴訟 仲裁賠償是不是會中止
工傷死亡認定決定書下來,依法申請工傷死亡賠償,賠償的項目、范圍、計算與支付方式在《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非常明確,還用申請仲裁嗎?如果用人單位提起行政訴訟是另一法律關系,你可以依法主張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賠償,單位不支付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
更主要的是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你可以依照《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主張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2024工傷賠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嗎
工傷賠償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爭議,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和用人單位產生工傷賠償糾紛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關于工傷賠償可否直接向法院起訴的問題,下面由我為你詳細解答。
一、工傷賠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嗎
1、工傷賠償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產生工傷賠償糾紛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1)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如果與用人單位就工傷賠償產生爭議的,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3)對勞動仲裁裁決結果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二、工傷賠償程序怎么走
1、工傷報告程序。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認定程序。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后,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3、工傷鑒定程序。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后),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
4、協商賠償程序。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5、勞動仲裁程序。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審理程序。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7、執行程序。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8、申訴程序。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但這一般很難。
三、勞動仲裁申請材料與流程
應提交的材料: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一式兩份,內容包括: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聯系電話。
2、用人單位的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3、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單位名稱。
受理和仲裁程序:
(一)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二)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四)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五)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六)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并將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七)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后,認為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準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賠償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爭議,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和用人單位產生工傷賠償糾紛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