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自訴還是公訴(非法侵占罪是自訴還是公訴)
侵占罪自訴還是公訴
侵占罪是自訴案件。侵占罪是所有自訴案件中唯一一個絕對親告罪,因此,任何情況下公安機關對此沒有管轄權,不能立案。
【法律分析】
法律規定了自訴案件中包括告訴才處理案件,而侵占罪就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簡稱為親告罪,是指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即以被害人或者別的有告訴權的個人的控告作為必要條件的犯罪,一般的刑事案件都是公訴案件,檢察院幫被害人去起訴,而自訴案件就是要被害人自己去起訴,公訴機關不會介入的。任何情況下公安機關對此沒有管轄權,不能立案,如果立案,發現屬于侵占罪后,應當撤銷案件,并告知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訴。將代為保管的別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職務侵占罪屬于不告不理嗎
職務侵占罪并非不告不理,因為職務侵占罪不是自訴犯罪,而是公訴犯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會構成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涉嫌職務侵占罪,只要達到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就一定會立案,公安司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就會不予立案。
并非,因為侵占罪是自訴類型的案件,只有當事人提出救濟請求,人民法院才會啟動救濟程序。
侵占罪告訴形式在操作上存在弊端。
(1)親屬間的侵占案件,自訴人沒有告訴。
對委托物的非法占有案件,存在被害人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現象。這類案件,被害人和被告人往往存在一定的信任關系,或是親屬、朋友,或是委托確定的人。該情況下,雖能確定具體的被告人,但是多數被害人礙于面子或者出于家庭倫理、人情等原因,不愿意提起刑事訴訟。當然被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行使返還請求權,請求侵占人返還不當得利。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既然盜竊罪親屬間作案可不追究刑事責任,那么根據舉重以明輕的原則,親屬間的侵占罪不按照犯罪處理,被害人放棄自訴的權利也是可以理解的。
(2)被害人難以確定被告人。
根據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適格的自訴人。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
(三)屬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自訴案件范圍。
(四)被害人有證據證明。
(五)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也就是說,自訴人想要提起自訴,就必須自行收集、滿足上述五種條件。
就上述條件(二)來看,對于委托物的占有,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存在一定的委托關系,至少是可以明確確定被告人。但是遺忘物、埋藏物是自訴人非基于自愿而對財物脫離的占有,雙方不認識,自訴人無法確定被告人,這往往需要借助一定的偵查手段。但由于自訴人自身能力受限,不享有偵查機關的特殊偵查手段和方式,向當地有關公安部門請求幫助的時,又因不屬于其管轄范圍而遭拒。同時法院對此類案件也不具有偵查犯罪行為的特殊手段,以致被害人因找不到被告人而無法提起自訴。
(3)被害人調查取證難。
(4)證明財物數額達到立案標準難。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侵占案件屬于自訴還是公訴
侵占案件屬于自訴。
侵占罪是刑法所有自訴案件中唯一一個絕對親告罪,因此公安機關對此沒有管轄權,不能立案。如果公安機關立案后發現屬于侵占罪,應當撤銷案件,并告知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訴。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據為已有,數額較大并且拒不交出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當發現他人有侵占公司或是個人財產的行為,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去追究對方侵占罪,但想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必須要先收集對方侵占的犯罪證據。首先需要搜集的證據是行為人保管財物、或者拾到遺忘物或者發現埋藏物的證據。當這個事實可以證明的時候,還需要證明有人向行為人主張權利,也就是說,讓行為人把占有的財產返還。最后要證明行為人拒絕返還。同時侵占罪是數額犯,還需要對被侵占對財產進行估價,看是不是足以達到侵占罪對立案標準。
侵占罪違法構成: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別人資產的一切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別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資產、遺忘物或埋藏物不合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需明知歸于別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資產、遺忘物或許埋藏物而仍不合法占為己有。
綜上所述,侵占罪與盜竊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其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其區別主要表現在: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盜竊時,財物并不在行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則是行為人實施侵占行為時,被侵占之物當時已在他的實際控制之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占罪屬于公訴還是自訴
侵占罪屬于自訴。具體情況如下:
1、侵占罪是屬于刑事自訴案件,公民財產被侵占后,應該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報警是沒有用的;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相關法律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侵占案;
3、對于侵占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4、對于侵占罪也是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到法院進行起訴,但前提也是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
5、所以對侵占案具有管轄權。又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分析,公安機關對于侵占罪沒有管轄權,但可接受被害人的報案并可依法采取一定的緊急措施。
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犯罪;
2、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
3、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4、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綜上所述,侵占罪不需要報警,侵占罪屬于自訴案件,應當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職務侵占是自訴還是公訴
公訴。根據律圖查詢得知,職務侵占罪屬于公訴案件。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屬于自訴案件的主要有三類,即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