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人和債權人是同一人嗎(留置權人和債權人是一個人嗎)
留置權同一法律關系的理解
留置權同一法律關系的理解如下:
留置權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享有留置權的債權人是留置權人,留置權人留置的財產是留置物。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積極要件:
1、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之占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依據我國民法典律制度規定,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系之限制。
消極要件:
1、 對動產的占有不是基于侵權行為。
2、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3. 留置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4. 留置不得與留置人所承擔的義務相抵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留置權屬于債權嗎
法律主觀: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不屬于債權。,本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權屬于用益物權。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一)留置權的主要特征如下:,1、留置權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系中,如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2、留置權發生兩次效力,即留置標的物和變價并優先受償。,3、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即債權得到全部清償之前,留置權人有權留置全部標的物。,4、留置權實現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二)留置權的成立條件包括:,1、債權人占有動產。,2、占有的動產必須與債權有牽連關系。,3、債務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債務。,(一)留置權屬于擔保物權。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1、留置權的主要特征如下:,第一,留置權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系中,如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第二,留置權發生兩次效力,即留置標的物和變價并優先受償。,第三,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即債權得到全部清償之前,留置權人有權留置全部標的物。,第四,留置權實現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2、留置權的成立條件包括:,第一,債權人占有動產。,第二,占有的動產必須與債權有牽連關系。,第三,債務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債務。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留置人和留置權人是什么意思
留置,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合同中,債權人按照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人也就是指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債務人。留置權人是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費用的,其受益者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債務人。留置權人的權利有:1、留置物占有權,是其對該物依合同產生的占有權的繼續。2、留置物孳息收取權,留置權人在其占有留置物的期間,對于留置物的孳息應有收取的權利。3、留置物的擔保范圍。(1)主債權,即留置權據以發生的合同的主債權。(2)主債權的利息。(3)違約金。(4)損害賠償金。(5)留置物的保管費用。(6)實現留置權的費用。4、留置物變價權,留置權人對于留置物享有變價權。5、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權是擔保物權的共同基本權利,是最終體現留置權擔保作用的權利。
留置權屬于債權嗎
留置權為擔保債權而設立,故留置權從屬于其所擔保的債權,它們之間形成主從關系:債權為主權利,留置權為從權利。這種從權利為從物權,而非債權。有人認為留置權為從債權,這是對留置權從屬性的誤解,無疑否定了留置權物權效力的本質屬性。 留置權的從屬性表現在哪? :第一,留置權的成立以主債權的成立為前提。這是留置權在成立上的屬性。留置權是債權人以占有債務人的財產為其債權的擔保。因此,只有主債權成立,留置權才能成立。如主債權不成立或無效,則留置權當然不能成立,第二,留置權隨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這是留置枚在消滅上的從屬性。當留置債所擔保的主債權消滅時,留置權也隨之消滅:如在主債權人放棄債權,債務人履行了全部債務,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等情形下,留置權均歸于消滅; 第三,留置權優先受償的范圍決定于債權的范圍。這是留置權在優先受償上的從屬性。就是說,留置權人只有在主債權的范圍內才享有優先受償權:一方面當留置物的價值大于主債權價值時,對于多余部分,留置權人必須返還受債務人,不得用于清償其他債務。另一方面,當留置物的價值小于主債權價值時,對于不足部分,留置權人不存在優先受償權,與其他無擔保債權處于平等地位。
綜上所述:留置權為擔保債權而設立,故留置權從屬于其所擔保的債權,建議債權為主權利,留置權為從權利。這種從權利為從物權,而非債權。有人認為留置權為從債權,這是對留置權從屬性的誤解,無疑否定了留置權物權效力的本質屬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四十八條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留置人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
留置人是指債務人而不是債權人,主要指代留置物的所有人。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一、留置人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
1、留置人是債務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且可以對該動產優先受償,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動產為留置財產。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四百五十四條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第四百五十五條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債權人的權利
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象而確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的效力及于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
2、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七十五條,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從這條規定看,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免除是單方的法律行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免除協議,免除債務人的義務。
3、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
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亦可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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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留置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
第二百三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二百三十一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條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第二百三十四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三十五條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二百三十六條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二百三十七條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第二百三十八條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二百三十九條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第二百四十條 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擴展資料:
留置權人的權利
1、留置物占有權
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權,是其對該物依合同產生的占有權的繼續。這兩種占有權先后相繼,其區別在于,前者產生的基礎是留置權,后者產生的基礎是原合同。占有雖然持續不斷,但占有權卻因留置權的發生而于其發生之時產生了性質的變化。
留置物的占有權是持續的,它使留置權人得以保持對留置物的持續占有,直至留置權消滅或者留置權實現。在此期間內,留置權不得被剝奪,既可對抗債務人即留置物的所有人或原占有人,又可對抗該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
2、留置物孳息收取權
留置權人在其占有留置物的期間,對于留置物的孳息應有收取的權利。
留置物孳息留置權的作用,與留置權一樣為擔保債權的實現。
3、留置物的擔保范圍
(1)主債權,即留置權據以發生的合同的主債權。留置權據以發生的合同多為雙務合同,因而留置權所的主債權,是負有交付留置物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債權。這一被擔保的債權,應是債權的全部,不能只是其中一部分。
(2)主債權的利息。這一利息作為被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在合同履行期以內的利息和履行遲延的利息;有的主債權約定在履行期內不承擔利息義務的,則只擔保遲延履行的利息。
(3)違約金。債務人不履行給付義務,為違反合同行為,應承擔違約金責任,該違約金亦為擔保范圍。有約定違約金的,依約定計算;未約定違約金的,依法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計算。
(4)損害賠償金。這種賠償金,包括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賠償金和因留置物隱有瑕疵所致損害的賠償金。
(5)留置物的保管費用。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對留置物進行保管,應收取合理的保管費用。該保管費用應為擔保的范圍。
(6)實現留置權的費用。留置權人實現留置權,須進行一系列的行為,需要支出費用,該費用應從留置物的變價款中支出,因此,這項費用亦為擔保范圍。具體內容,包括變價申請費、評估費、拍賣、變賣費用及一切必須的費用。
4、留置物變價權
留置權人對于留置物享有變價權。該變價權,并不產生于留置權產生之時,而是產生于留置權實現之時,即留置權的第二次效力。這一權利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留置權沒有包括變價權在內,留置權的第二次效力就不能發生,其優先受償權就沒有發生的基礎,留置權的擔保作用也就不能最終體現出來。
5、優先受償權
優先受償權是擔保物權的共同基本權利,是最終體現留置權擔保作用的權利。
優先受償權是保障留置權人債權的根本手段。如果僅采用以留置方法作為留置權的基本方法,雖然可以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但如果債務人拒不清償,留置權人雖可繼續留置,
但卻得不到留置物的所有權,因而沒有起到有效的擔保作用。在變賣的基礎上,確認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就可以保障留置權人債權的實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留置權人
留置權人是否屬于債務人?
留置人是債務人。《擔保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八十四條規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