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量刑建議3年不給緩刑(檢察院量刑建議3年不給緩刑,法院也不給緩刑)
檢察院不同意判緩刑怎么辦
法律主觀:
檢察院沒有建議緩刑也是可以判緩刑的,前提是要符合緩刑的條件。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至于罪行性質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僅僅是根據罪行性質作出具體量刑,法院認為有必要適用管制刑罰進行處罰,所以故將管制刑列為不適用緩刑制度的獨立刑種。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于已然之罪的范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于未然之罪的范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后各種表現,并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刑法》(修正案八)將74條修改為:“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刑事上的犯罪都是需要檢察院提供證據并且和建議讓法院作為參考來做出最后的決定的,但是如果罪犯做出的違法行為是對社會危害很小而且符合了法律的緩刑條件的,就是可以由被告自己請求法院給自己判處緩刑或者法院通過自身的職權來判定緩刑的。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條,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議并說明理由,量刑建議一般應當具有一定的幅度。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量刑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
檢察官建議量刑3年法院就判三年嗎
法律主觀:
檢察院量刑3年不一定判緩,檢察院的建議刑只是作為參考,法院才是審判的主體。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法院會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如果法院判決三年以上的刑期,則絕對不可能是緩刑。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檢察院說判不了緩刑了
如果認罪認罰不簽,檢察院說不適用緩刑,可以說99.8%不可能是緩刑。
理由如下:
一:檢察院的建議量刑,目前采納率高達96%。
意思就是100個案子,檢察院起訴的建議量刑,只有4個法院不會采納的。
二:認罪認罰拒簽或者不簽
目前已經全國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認罪認罰都不簽,這不是擺明和檢察院作對嗎?檢察院怎么可能會對一個,不認罪認罰的人建議緩刑。
三:不適合緩刑
檢察院認定不適用緩刑,那肯定是案子要么人多,要么當地對某一些罪名根本就不給緩刑的機會。給了張三緩刑,李四要不要緩刑,王五要不要緩刑,最后發現,一個案子就一個主犯是實刑,其他人都緩刑,懲罰的效果沒有社會價值。
四:連檢察院都不給【建議緩刑】
建議緩刑四個字都不愿意寫在起訴書上,法院會怎么看待,會說連檢察院都過不了關,我這邊給緩刑,到時候來個抗訴,不是添加麻煩嘛。
綜上,只有一種情況下法院會給緩刑,在犯罪行為最的的確確很輕,經過審理,發現檢察院公訴的內容發生了事實變化,當事人的作用很輕,可以緩刑。一般在這樣的情況下,檢察院和法院還是會協商,法院給緩刑,檢察院也不會抗訴,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宣告緩刑要考查對所居住社區有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因此要征求社區的意見。同時也明確規定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檢察院量刑建議3年不給緩刑
當檢察院給出的量刑標準為三年的有期徒刑時,一般法院會根據該案件的情節來判斷是否要緩刑,如果刑期是三年以上,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不可以進行緩刑,只有判決三年以下的刑期才可以進行緩刑。
一、檢察院量刑建議3年不給緩刑指的是什么?
檢察院的量形標準為三年至三年半,法院會根據案情的大小來判斷是否緩刑。
1、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法院會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判處,檢察院的建議刑只是作為參考;
2、如果法院判決三年以上的刑期,則絕對不可能是緩刑。因為緩刑條件是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構成累犯者。
二、法院量刑的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三、判緩刑的條件
根據現行《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根據《刑法》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這就是說,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
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對于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已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刑法明確規定必須適用緩刑,這體現了以人為本和人道主義精神。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緩刑的條件需要符合相關犯罪情節較輕,并且犯罪人表現了悔罪的態度,有關部門判定犯罪人沒有再進行犯罪的風險,宣告對犯罪人緩刑不會所居住社區產生不良影響以上四個條件。并且對于未成年人、孕婦、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老齡人,應當宣告緩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檢察院不給緩刑建議怎么爭取
法律主觀:
檢察院認為符合緩刑條件,可以向法院建議緩刑。檢察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提起公訴的同時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建議使用緩刑。量刑建議一般應當具有一定的幅度。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量刑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 但法院是否會采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要根據案情來具體分析。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八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議并說明理由;建議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一般應當附有調查評估報告,或者附有委托調查函。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量刑提出意見并說明理由。
檢察院量刑幅度二年到三年沒有建議緩刑但是檢察院量刑上面寫的是
上面寫的是量刑兩年到三年。
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書只是向法院提出的建議,最終怎么判刑還是法院根據實際案情而定的,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影響組織和個人的干涉。檢察院量刑建議2-3年,說明這個刑事案件是在量刑3年以下的,法院判決時一般情況下會考慮檢察院的量刑建議。
檢察院建議量刑兩年到三年的情況下,只要行為人符合緩刑的條件就能緩刑的。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檢察院量刑建議三到四年,法院有可能判緩刑嗎?
一、緩刑的適用條件和范圍是什么
可以讓法官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有深刻懺悔自己的不當行為,而且罪行較輕,不足以構成重大罪行。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和范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予關押不至于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