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和撤銷權是什么意思(稅收代位權和撤銷權是什么意思)
撤銷權與代位權的區別?
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債權,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撤銷權則是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危害其債權行為的權利。代位權和撤銷權共同構成了債權的保全體系。
針對某些納稅人長期拖欠稅款,又不積極行使債權,逃避納稅義務的情況,新《稅收征管法》賦予了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權力。《稅收征管法》第50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條、第74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一、代位權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一)稅務機關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稅務機關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即納稅人超過納稅期限,有不繳或少繳稅款的情形。
②納稅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債權,可能造成稅款流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納稅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是指納稅人不依法按期足額繳納應納稅款,履行納稅義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可能造成稅務機關無法清繳欠稅的情形。
③納稅人的債權已到期。
④納稅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自身的債權。專屬于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二)行使代位權須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
稅務機關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稅務機關在訴訟中,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欠稅人的債務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三)代位權的行使,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稅務機關的債權就是納稅人欠繳的稅款和滯納金。
(四)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負擔。
二、撤銷權
《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一)行使撤銷權的條件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借以逃避納稅義務并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
(二) 撤銷權訴訟管轄
稅務機關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稅務機關請求撤銷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放棄債權或者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稅務機關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
(三)行使撤銷權的費用負擔
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負擔。
(四)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納稅人欠繳的稅款和滯納金為限。
(五) 撤銷權行使的時限
《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應當依此處理。
例如,A公司欠稅50萬元,一直無力償付,現B公司欠A公司貨款30萬元,已到期,但A公司明確表示放棄對B公司的債權。對A公司的這一行為,稅務機關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權,要求B償還30萬元,或者在知道或應當知道A放棄債權1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A放棄債權的行為。
三、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應注意的事項
(一)不免責規定
《稅收征管法》第50條第2款規定:稅務機關依法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里有兩種情形:一是在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時,納稅人如果有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可用以繳稅,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追繳稅款、滯納金;二是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后,只追繳了部分稅款、滯納金,不足部分,納稅人仍然負有繳納的義務。
(二)稅務機關清繳納稅人的欠稅可以有多種措施,如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等,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只是其中的兩項,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和權限采取相應的清繳措施。一般情況下,應先按照有關規定行使能夠獨立行使的權力,只有在沒有財產和資金可供強制執行時,才對納稅人的其他債權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因此可以說,代位權或撤銷權是對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補充。
什么是代位權和撤銷權
代位權與撤銷權的行使能達到以下目的:代位權的行使能達到加快消減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完成合同的目的。撤銷權的行使能達到使合同歸于無效的目的。及即當事人雙方互相返還因無效合同而得到的財產或財產性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合同代位權和合同撤銷權的區別是什么?
一、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定義 債權人代位權 ,是指當 債務人 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損 債權人 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而債務人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 二、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 (一)是構成要件不同。 代位權的構成不但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而且要求債務人與他的債務人之間也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而撤銷權的構成只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債權存在,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有無到期債權存在在所不問。 (二)目的不同。 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產;而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三)主觀過錯不同。 代位權中的“怠于行使”是從客觀上予以判斷,債務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在所不問; 而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要求債務人與他人行為時具有惡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為之。在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時,債權人要行使撤銷權要求受益人受益時知道債務人的行為將有害于債權,即受害人也要有惡意。 (四) 訴訟時效 不同。 代位權的訴訟時效必須在債權履行期屆滿后兩年內行使,并可適用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而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 債務 入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雖然代位權和撤銷權都隸屬于 民法典 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二者在使用標準和實現程序上有許多相同之處,都是在債權在自身債權受到危及時在債權范圍內可以使用的權利,但是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保全制度,不能混淆,了解 合同代位權和 合同撤銷 權的區別 是十分有必要的。
代位權和撤銷權
法律分析: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撤銷權: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不合理價格交易時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