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校的監護人是誰(學生在校意外受傷 費用該誰承擔)
學生監護人是指誰
學生法定監護人指的是其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等。
監護人負有哪些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有:
1、保護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人身;
2、管理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
3、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同時,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4、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賠請求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在校期間學生的監護人應該是學校的哪些人?
在校期間學生的監護人不是學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同意并且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學生的監護人包括哪些人
一、學生的 監護人 包括哪些人? 《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 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條6868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第三十二條6868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二、學校是學生的 法定監護人 嗎? 學校并非學生的法定監護人。我國未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其中并不包括學校,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僅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學校與學生只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因此學校在未成人侵權或者被侵權的案件當中只承擔 過錯責任 ,根據其過錯程度的大小來承擔 民事責任 。分析學校是否有過錯應從學校的職責來看,如果學校在對學生的教育及管理當中的確存在過錯,則學校就應對學生承擔相應的責任。 之所以沒有把學校歸納到學生的監護人的范圍當中,因為學生在校期間和學校建立的是一種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但是學校根本就沒有資格去成為學生的監護人,民法總則中對監護人的范圍就規定的非常的明確,只能說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一些 意外事故 ,學校是必須要根據責任大小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