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監視居住很可怕(指定監視居住很可怕嗎)
什么情況下監視居住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是否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犯什么罪才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屬于對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被監視居住的人員,只能說明辦案機關認為其已經涉嫌觸犯刑法、構成犯罪,而不是已經確定構成犯罪。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觸犯刑法、構成犯罪,要由法院在開庭審理后,通過判決來確定,也就是說,是否構成犯罪,應由法院來行使審判權,在被法院判決確定有罪之前,只能說是涉嫌犯罪而不能說已經構成犯罪。
監視居住能不能被判刑
1、監視居住只是一種強制措施,并不是一種刑罰,而且監視居住與是否判刑也沒有必然聯系。
2、監視居住只是在刑事訴訟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所謂強制措施只是一種偵查手段,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竄供,毀滅證據,再次犯罪等等。不管是關到看守所里也好還是在家里監視也好,只是視案件情況而輕重有所不同,其目的都是預防性的,而不是懲戒性的。
監視居住中存在一種特殊情況,即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根據規定,若是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而之后被依法判刑的話,那么有些情況下是可以折抵刑期的。通常被判管制,之前有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話,那么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一日可以折抵刑期一日。但要是被判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話,則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二日才能折抵刑期一日。
被監視居住的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所謂“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的合法住所。所謂“居所”是指辦案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準決定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所謂正當理由,是指被監視居住人有治病、奔喪等正當事由。公安司法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這里的他人是指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律師以外的人。被監視居住人如果要會見他人,必須經過執行機關批準方能會見。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公安機關執行監視居住時,如果發現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情節較輕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如果是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監視居住的,還應當及時向作出監視居住決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什么樣的人會被監視居住
法律主觀:
在以下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才會被適用監視居住的刑事強制措施: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為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監視居住的適用情形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監視居住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符合逮捕條件但不適合拘留的強制措施。適用于監視居住需要以下五種情況之一:(1)患有嚴重疾病,不能自理的;(2)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贍養人;(4)由于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更合適的監視居住措施;(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完成,需要采取監控居住措施的。另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未繳納保證金或者提供保證人的,也可以適用于監視居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