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醫療費用由誰承擔(工傷醫療費用由誰承擔他有自費報銷不了有自己自費)
工傷治療費用由誰出錢
一部分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部分為用人單位支付,具體視情況而定。
一、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如果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當職工遭到工傷,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或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的,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以下項目:
1.工傷醫療費;
2.輔助器具配置費;
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4.傷殘津貼;
5.生活護理費;
6.喪葬補助金;
7.供養親屬撫恤金;
8.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9.康復性治療費用;
10.工傷住院治療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的交通費、食宿費等等;
1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2.勞動能力鑒定費;
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項目除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外,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工傷的職工一定的補償金:
1.工傷住院伙食補助、外地就醫交通費及食宿費:住院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經批準轉診轉院去外地就醫所需的交通費、食宿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停工留薪期工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派人護理,所需陪護費用由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3.傷殘津貼:傷殘等級為五級和六級且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本人工資的70%和60%的傷殘津貼。
4.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等級為五至十級且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以解除勞動關系時該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另外,如果用人單位應當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在此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工傷后續治療費,勞動關系依然存續的,符合工傷保險診斷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離職,由職工自己承擔。
工傷治療期間待遇工資
(一)工傷職工到指定醫院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診療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的標準報銷。
(二)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按照本市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2/3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現行勞保醫療及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醫療期。公費醫療期的時間由企業指定的治療醫院提出意見,經企業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醫療期的時間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個月至24個月,嚴重工傷或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工傷醫療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五)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在單位受傷醫療費用誰出
法律分析: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解決工傷醫療費由誰承擔的辦法有: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依法繳納了工傷保險,在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后,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者住院期間產生的醫療費。
2,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工傷保險,在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后,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應由用人單位全額承擔勞動者住院期間產生的醫療費。
3,在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的醫療費用,則勞動者需自己先行墊付,保管好醫療發票,待傷殘等級評定后,一并申請勞動仲裁,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職工工傷所產生的醫療費由誰賠付
法律主觀:
工傷職工在工傷認定前的醫療費一般由用人單位墊付。若用人單位依法購買工傷保險的,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等費用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醫療費用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符合規定標準的工傷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一般都會進行支付。如果員工沒有參保的,那由單位支付醫療費用。由于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身患職業病正在治療的,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需要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有緊急情況的,員工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工傷醫療待遇外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因為用人單位已經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工傷醫藥費在醫保范圍內,應該從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醫療費由誰來承擔 工傷醫療費用符合規定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