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中不見主要證據(判決書不見了網上可以看到嗎)
重要證據法官在判決書里面不體現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判決書一般是書證。根據法律規定,書證是指以其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來記載人的思想和行為以及采用各種符號、圖案來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對待證事實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都是書證。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判決書中寫的庭審內容,在庭審筆錄中沒有,什么情況下會出現這樣的狀況?
這種狀況可能是因為庭審記錄沒有完整紀錄庭審過程而導致。庭審記錄應該是記錄整個庭審過程的詳細記錄,包括出庭人員、證人證言、證據提交、爭議焦點等等。但在某些情況下,庭審記錄員可能會遺漏一些關鍵信息,例如被告對原告證據的質證意見,或者壓縮了某些存證,只留下了表面的內容而沒有留下其細節。這對于當事人來說,可能會嚴重影響案件的判決結果,因此當事人應該密切關注庭審記錄的內容,一旦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法院提出申訴或上訴。
判決書事實認定以及本院查明是否必須有證據證明,沒有證據證明就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程序違法?
是的,你這個說法基本正確。判決書認定或查明的事實必須證據證明。
當然,雙方一致確認的,或者有生效判決已經認定的事實,又或者眾所周知的事實,公理。一般不需要證據證明。相反,對方認為這些實際上不成立的,要提供充分反證
被告在庭審中提交的證據,判決書上沒有提及,正常嗎?
被告在庭審中提交的證據,判決書上沒有提及,是正常的。
因為有的判決會涉及原被告提交的證據,以及原被告的質證意見,有的判決上并沒有涉及,而直接闡述的是案件事實以及法院認定的事實及判決結果。
庭審結束后被告是可以提交新的證據的,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第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交書證的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辯論。
當事人申請提交的書證不明確、書證對于待證事實的證明無必要、待證事實對于裁判結果無實質性影響、書證未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規定第四十七條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當事人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一條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一審法院原告開庭時提交主要證據判決書中也不說到二審能當證據嗎?
如果原告在一審法院開庭時提交的部分證據在判決時未提到,說明這部分證據說服力不強或與本案無關而未被法院采納,如果你堅持認為這部分證據與案件有直接關聯或間接關聯,在案件二審時你仍可以做為證據提出,至于二審法院是否會采納只能聽令于二審法院的判決了,如果這部分證據二審法院在判決中仍未采納,而你仍堅持認為這部分證據與案件有直接關聯或間接關聯,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立案后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或民事抗訴,檢察院辦案不收費。
如果法官的判決書沒有法律依據和理由,請問這樣的判決是錯的嗎?
法官的判決書沒有法律依據和理由,這樣的判決是不是錯誤的?
答復:
是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判決書應當寫明法律依據和理由,法院就是依據法律和事實作出相關認定的國家機關。法院肯定要寫明法律依據和理由,這樣當事人才能知道法院到底有沒有用對法律,如果發現法院用錯了法律,還可以因此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如果法院不寫明法律和理由,那么屬于不合法不合理的情況。我們作為公民或者單位,就無法知道法院究竟是依據什么內容來作出判決的,當事人就全靠猜測“法院是依據這個法律嗎?法律是依據那個法律嗎?還是說法院是依據看誰順眼作出判決的?”,所以如果法院不寫,就無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和合法權益,當事人是可以投訴、上訴的。
一般來說,法院都會寫的,法院是國家機關,所作的判決書也是需要公開到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所以法院如果不寫真的很異常,沒理由不寫。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