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可以剝奪(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可以剝奪權力需要多久)
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的看法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法》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法》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可以剝奪
法律主觀:
無期徒刑主要適用于那些不必判處 死刑 ,而又需要與社會永久隔離、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 刑事犯罪 分子以及嚴重的 經濟犯罪 分子。 根據 刑法 和 監獄法 的有關規定,被判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場所執行;凡是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根據刑法有關 減刑 和 假釋 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 立功 表現的,可獲得減刑,由無期徒刑減為 有期徒刑 ; 如果實際執行10年以上,還可以獲得假釋。但 累犯 以及因殺人、爆炸、 搶劫 、強奸、 綁架 等暴力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綜上,我們了解到要是在犯罪的時候尚未滿18周歲的話,此時屬于 未成年人犯罪 ,按照法律的規定雖然不能適用死刑,但此時結合具體的犯罪情節與實際構成的 罪名 ,還是可以 適用無期徒刑 的。當然,此時不適用死刑是指的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68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判處死刑為什么還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根據刑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那么,既然都判處死刑了,為什么還要剝奪政治權利呢?
政治權利是一項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四類: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對于判處死刑的,顯然不可能涉及第1、3、4類了。但是,其還可以通過委托他人代為行使第2類的權利,剝奪主要就是為了防止某些別有用心之人以其名義發表宣言、著作等等,危害國家、社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