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有哪些(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
什么是職務犯罪,職務犯罪有哪些?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貪污、受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管理職能,依照刑法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關于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類:一、貪污賄賂犯罪,具體包括的罪名有: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二、瀆職犯罪,具體包括的罪名有: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故意泄露國家私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私密罪,枉法追訴、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具體包括的罪名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報復陷害罪,破壞選舉罪。
法律依據:《監察法》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職務犯罪包括哪些罪名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
常見的職務犯罪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枉法追訴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一、嚴格掌握職務犯罪案件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職務犯罪案件的刑罰適用直接關系反腐敗工作的實際效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深刻認識職務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發揮刑罰的懲治和預防功能。要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的基礎上嚴格依照刑法規定的條件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既要考慮從寬情節,又要考慮從嚴情節;既要做到刑罰與犯罪相當,又要做到刑罰執行方式與犯罪相當,切實避免緩刑、免予刑事處罰不當適用造成的消極影響。
二、【不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不如實供述罪行的;
(二)不予退繳贓款贓物或者將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三)屬于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的;
(四)犯有數個職務犯罪依法實行并罰或者以一罪處理的;
(五)曾因職務違紀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分的;
(六)犯罪涉及的財物屬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受賄犯罪中具有索賄情節的;
(八)瀆職犯罪中徇私舞弊情節或者濫用職權情節惡劣的;
(九)其他不應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
民警職務犯罪有哪幾種類型
法律主觀:
民警職務犯罪有下列幾種類型: 1、刑訊逼供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 2、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玩忽職守犯罪等等。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我國職務犯罪有哪些
我國屬于職務犯罪的情形如下:
1、瀆職罪:指公職人員濫用職權,不按照法定程序或違背法定職責履行職務,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失的行為;
2、 貪污罪:指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挪用、侵吞公共財物或接受他人財物以謀取私利的行為;
3、受賄罪:指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利益而受賄的行為;
4、泄露國家秘密罪:指公職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
5、法官、檢察官濫用職權罪:指法官、檢察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濫用職權,違背法律、法規規定,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6、公職人員徇私枉法罪:指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私利,故意違法判決、裁定或者執行的行為。
職務犯罪是指公職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濫用職權的行為。公職人員利用其職務所具有的權力和地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以個人私利為目的,濫用職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職務犯罪的成立條件如下:
1、具有公職身份:職務犯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擔任公職的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等領導、管理、執法人員等。私人個體或普通公民一般不具備職務犯罪的犯罪主體資格;
2、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職務犯罪的核心行為是公職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是指公職人員利用其職務特權,以違法、違規等方式超越或濫用職權范圍。玩忽職守是指公職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故意或過失地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
3、損害公共利益:職務犯罪行為通常會造成對公共利益的損害。這可以是對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損害,例如貪污受賄導致公共財物的損失,濫用職權導致不公平的行政決策等;
4、主觀故意或過失:職務犯罪的成立通常需要具備一定的主觀故意或過失。主觀故意是指公職人員明知自己的行為違法或違規,但仍然故意進行。過失是指公職人員在履行職責時由于疏忽、不謹慎等原因導致違法行為的發生,盡管沒有明確的故意,但仍然需要對其過失負責。
綜上所述,職務犯罪往往是利用公職人員所擁有的職務便利進行犯罪活動。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具有一定的決策權、審批權、管理權等,這些權力為他們提供了便利的機會來實施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管轄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非職務犯罪的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機關管轄,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人身權利、財產犯罪等由公安機關管轄,但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等由檢察院或監察委管轄。
一、刑事案件管轄權的概述: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2,立案只要有明確的被告即可,不需要出具他的戶籍證明。必要時,你可以委托律師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公安局開具。
二、人民檢察院直接自行偵查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類犯罪案件:
1.貪污賄賂犯罪。這類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8章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貪污案,賄賂案,挪用救災、搶險等款物案,挪用公款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隱瞞不報境外存款案等,以及其他章節中明確規定按照刑法分則第8章貪污賄賂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的犯罪。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根據刑法分則第9章的有關規定,這類犯罪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案,泄露國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徇私舞弊案,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案等。另外,刑法分則第4章第248條規定的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由人民檢察院管轄。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刑訊逼供案、報復陷害案、非法搜查案、暴力取證案以及破壞選舉案等。
除上述三類犯罪案件外,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還規定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對此應理解為是人民檢察院以立案偵查的方式,加強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活動的個案監督。對于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活動應當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只有當出現極個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確實不宜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須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管轄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才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公安機關是否偵辦職務犯罪
公安機關可以偵辦職務犯罪,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職權原則 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則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偽證罪由哪個部門管轄?
一、偽證罪由哪個部門管轄?
以偽證罪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
新刑訴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
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此條修改除辯護人之外增加了“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規定,擴大了禁止的主體范圍。
此條修改還增加了辯護人涉嫌犯罪的偵查管轄問題,即“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本條內容增加的原因。對于辯護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立案偵查。這一增加內容,目的是防止辦案機關對辯護人打擊報復,維護我國的辯護制度,同時,有利于公正處理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個別辯護人因涉嫌作偽證而被承辦案件所在地的偵查機關偵查,顯然不利于律師正當權益的保護。
對于“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的規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在第一時間掌握情況,以便及時為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同時也是為了不影響該律師所代理的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對公安機關提出的明確要求。公安機關追究辯護人偽證罪的刑事責任,要遵守管轄的規定,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應當回避,不能辦理,否則屬于嚴重的程序違法。
綜上所述,偽證罪是在原有的案件基礎上額外引發的另一個新犯罪行為,此時就需要由的機關來管轄這個新的案件才能夠不至于影響之前的審理活動,而正確的機關管轄才能讓該罪名得到責任的刑事追究。
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嗎?
根據法律的規定,偽證罪屬于特殊主體的犯罪,實踐中只能由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構成,原則上單位是不能構成此罪的。
偽證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2、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3、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為走私、套匯、投機倒把、貪污、賄賂、重大盜竊、販毒、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等經濟犯罪分子銷毀、隱匿罪證或者制造偽證的;
5、由于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
6、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