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別人借錢應該寫借條還是欠條
借錢寫借條還是欠條好
在借款時,寫借條更好。以下是具體的
借條和欠條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概念,它們在以下方面存在一些差異:
1. 含義不同:借條通常反映的是法律上的借款合同關系,可以被看作是借款合同的憑證。而欠條則更傾向于表現出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
2. 產生的原因不同:借條主要是因借款而產生的,有一個明確的基礎事實作為基礎。而欠條的形成原因則可能多種多樣,可以基于各種事實而產生,如買賣、勞務、損害賠償等等。
3. 舉證責任不同:在舉證責任上,如果借條持有人向法院起訴,由于借條本身較易于識別和確認當事人之間的借款事實,只需要簡單陳述借款事實并證明交付情況。而欠條持有人則需要向法院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被對方否認,還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
例如,甲向乙借款10萬元,并給乙寫了一個借條,那么乙在日后只需要出示這個借條,就可以證明甲欠他10萬元。但如果是欠條,乙不僅需要出示欠條,還可能需要證明為什么甲會欠他這10萬元。
因此,在借款時,寫借條更為直接和明確,可以更容易地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當然,無論是借條還是欠條,都應當明確記載債務人的名稱、借款金額、還款時間等內容,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書寫。
借給別人錢是打借條還是欠條
法律主觀:
應該打借條。借條和欠條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借款主要是因借貸而產生,欠款則可能是因為買賣、租賃、利息等原因產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借錢不還寫欠條還是借條
法律分析:欠別人錢打的是欠條。欠條是欠款則是因為買賣、租賃、利息等原因產生,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借用或者借款關系。借條是借款主要是因借貸而產生,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債權債務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錢寫借條還是寫欠條
法律分析:借款時宜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后,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欠條是個人或單位在欠款、欠物時寫給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憑證性應用文。欠條今天也有人稱作“白條”。欠條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為證明一方欠另一方財物而立下的字據,一種憑據類應用文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