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繼子女關系解除的條件(成年繼子女有權繼承繼父母的財產嗎)
繼父母與繼子女能否解除親屬關系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可解除,未成年繼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領回撫養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母已產生的擬制血親關系自然解除;離婚時,繼父或繼母不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該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自然解除。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繼子女的關系自動解除
法律主觀:
繼父母、繼子女的關系解除的情形有生父與繼母、生母與繼父間解除婚姻關系時。但是當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長大成人時,繼子女應當負擔贍養繼父或繼母的義務,繼父母子女關系一般不得解除。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解除繼子女關系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所以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存在兩種情形。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五十四條 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如何解除?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屬于姻親關系。
姻親關系,是因生父母的再婚的事實而與繼父母形成的關系。
姻親關系可以因生父母的離婚而解除與繼父母形成的關系。
所以,離婚后,在繼子女未成年的情況下,或繼子女已成年,但其未成年時沒有與繼父母共同生活并受繼父母長期的撫養、教育,繼父母可以解除與繼子女之間的親子關系,不再撫養繼子女,以后也無權要求繼子女贍養自己。
在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存續期間,如果其未成年時與繼父母共同生活,并受繼父母長期的撫養、教育,那么,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應視為擬制血親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已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則不能因為生父母的離婚而自然解除。
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關系完全相同。
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時,如果繼子女尚未成年,繼父母可以解除與繼子女之間的親子關系。
如果繼子女已成年,只有繼父母一方同意或與繼子女雙方同意并符合法律規定解除時,雙方的身份關系才能解除。
但是,繼子女受繼父母撫養的事實并不能因此而消失,所以,受繼父母撫養教育長大成人有負擔能力的繼子女,對于年老體弱、生活困難又無生活來源的繼父母的晚年生活仍應承擔生活費用。
繼父和繼子之間的關系能解除嗎?
朱預2歲時喪父,其母又和齊某結婚,朱預隨母一同隨齊某生活,齊某承擔了對朱預的撫養義務。朱預參加工作后,其母病故,朱預和繼父齊某的關系逐漸冷淡。齊某年老多病,朱預不予照顧和治療,有時打罵齊某,不僅不盡贍養義務,甚至進行虐待。齊某不得已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和朱預脫離繼父子關系,并要求朱預負擔一部分生活費。
問題:法院會支持齊某嗎?
答:法院審理后認為,齊某和朱預之間雖無自然血親關系,但是已形成了擬制血親的繼父子關系。這種繼父子關系不是獨立的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即可以同婚姻的成立而形成,也可以因婚姻關系的終止而終止。由于朱預在其母去世后對繼父虐待的行為,繼父齊某無法忍受,要求解除這種關系是合理合法的。法院遂判決:準許解除齊某和朱預的繼父子關系;根據齊某的困難情況,由朱預每月承擔撫養費50元,鑒于朱預虐待其繼父的行為是一般虐待行為而未構成犯罪,所以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其單位給予一定的行政紀律處分。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處理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而產生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繼子女尚未成年,為了子女利益,已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一般不予解除。
由于生父母離婚,帶子女再婚而形成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如果另一方生父或生母因其他原因要將子女領回收養,經雙方協商同意,子女被領回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可以解除。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終止,另一方生父或生母要求將子女領回撫養;或生父、生母與繼父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由生父或生母帶走的,該繼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經長大成人,應擔負起贍養繼父或繼母的義務,原則上不能解除。但是如果繼父母繼子女關系惡化,再繼續維持可能危及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繼父母要求解除與繼子女的關系,為保障老人的合法權益,可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
如果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因生父或生母的死亡而終止或生父與繼母、生母與繼父離婚后,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成年的情況下,繼父母與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子女的權利義務不能任意解除。受繼父母撫養教育長大成人有負擔能力的繼子女,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應盡贍養扶助的義務。
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解除后,雙方間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應注意由繼父母撫養教育成人并能獨立生活的繼子女即使解除了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但是仍應承擔生活困難,無勞動能力的繼父母的生活費。這不僅是保障老年人的生活的需要,也是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具體深化。
成年繼子女和繼父母關系解除有什么條件
1、因繼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終止。2、未成年的繼子女,因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而終止其與繼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的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如果繼父母愿意繼續撫養該繼子女,生父母又同意的,可以允許。3、協議解除。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既然是一種擬制血親,可以因協議而解除。在繼子女未成年時,經生父母、繼父母協商一致,并經有識別能力的繼子女同意,可以協議解除繼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繼子女成年后,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關系惡化,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也可解除。由繼父母撫養長大的繼子女,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應給予其必要的晚年生活費。4、訴訟解除。當事人要求解除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裁決是否準予解除。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因以下原因請求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人民法院可判決予以解除:(1)生父母一方要求將子女領回撫養,生父母另一方或繼父母不同意的,如果繼父母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遺棄繼子女的行為的。(2)繼父或繼母不愿意對未成年繼子女繼續撫養教育,要求其生父母領回撫養,其生父母不同意的。(3)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關系惡化,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由繼父母撫養成人的繼子女,要承擔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繼父母的晚年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