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非因工死亡單位的賠償標準(非工亡賠償標準一覽表最新)
非工亡的賠償標準
非因工死亡的賠償標準具體如下:
1、工人非因工傷死亡時,勞動保險基金需要下付喪葬補助費,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兩個月平均工資;
2、勞動保險基金還需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救濟費,救濟費數額為死者六個月到十二個月的工資;
3、如果涉及他人侵權,可以獲得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喪葬費以及死亡賠償金。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非因工死亡認定標準如下:
1、故意犯罪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2、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自殘或者自殺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綜上所述,喪葬補助費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為死亡當月工資3個月的標準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為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準發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1、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三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為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2、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3、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應按本條甲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退職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應按本條乙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4、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死者年齡在十周歲以上者,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二分之一;一周歲至十周歲者,為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三分之一;不滿一周歲者不給。
員工在宿舍猝死單位補償標準
員工在上班時間在宿舍猝死單位補償標準如下,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一般情況下,在工作時或在工作崗位上,員工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賠償標準如下:1、喪葬補助金相當于上年度職工六個月的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的撫恤金按每月百分之四十的比例,發給死亡職工的親屬。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以上標準上加百分之三十;3、一次性死亡補助金標準是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員工在宿舍猝死,如果死亡原因是工作造成的,雇主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單位沒有任何過錯,沒有賠償的責任,如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構成工傷,享有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分析
要看勞動者的情形是否屬于工傷,如果屬于工傷,則單位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如果不是工傷,老板沒有責任,即便是老板提供的宿舍,公司也沒有責任,并且不符合視同工傷的情況。可以按照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并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上班猝死用人單位賠償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因工作死亡應當賠償對方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數額為六個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被扶養人生活費為一定期限的當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費;死亡賠償金數額為二十年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員工上班猝死公司的賠償,
(1)喪葬補助金為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3)一次性工亡補助標準是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員工上班時猝死應計算工傷。法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員工傷亡企業賠償標準
員工傷亡企業應依據《勞動保障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賠償,具體標準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和殘疾補助金等。
員工傷亡企業賠償標準主要由《勞動保障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其中包括以下幾種類型:1. 醫療費:企業應當根據受傷員工的實際醫療費用,及時給予支付。如果傷員需要住院治療,企業應當承擔相應住院費用。2. 誤工費:如果員工因為傷病不能工作,在停止工作期間應當得到企業的工資代償,即誤工費。3. 護理費:受傷員工如果需要護理,企業應當支付相應護理費用。4. 營養費:如果受傷員工需要特別飲食或營養,企業應當支付相應營養費用。5. 殘疾補助金:如果員工因意外傷害而導致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企業應當支付相應的殘疾補助金。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進行賠償時,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確保賠償金額公正、合理。同時,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確保員工的人身安全。
企業如何避免員工傷亡導致的賠償問題?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出臺相關制度和規定,加強安全教育和培訓,確保員工充分了解安全生產知識,并采取適當的防范措施。同時,企業應當及時排除隱患,對設備和機器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查,有效避免事故發生。
員工傷亡企業賠償標準是企業必須遵守的法律規定,同時,企業也應該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降低員工傷亡風險。只有這樣,才能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法》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一)因工作原因造成勞動者的人身傷亡的;(二)職業病患者的。
員工非因工死亡企業如何處理
現實生活中,員工在公司非因工死亡,因無法按照工傷處理,公司承擔的賠償范圍有限,通常員工會采取過激的行為,來要求公司承擔死亡賠償責任,公司面對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我以山東為例為您詳細介紹。
員工非因工死亡企業如何處理
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應享受以下待遇:
1.喪葬費
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山東省標準調整為1000元)
2.一次性救濟金
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3.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
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臨沂三區為180元,其他九縣為150元)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30%。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應按本條甲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退職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應按本條乙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死者年齡在十周歲以上者,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二分之一;一周歲至十周歲者,為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三分之一;不滿一周歲者不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章關于死亡待遇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或因工殘廢退職后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甲款的規定,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3個月作為喪葬費,并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25%;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40%;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50%。此項撫恤費付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止(供養條件見第十一章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并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第二十四條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其供養直系親屬具有工作能力而該企業需人工作時,行政方面或資方應盡先錄用;受其供養的子、女、弟、妹有入該企業所辦學校就讀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全家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其共同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喪葬補助費應由其中一人領取,不得重領。
《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魯勞社〔2003〕53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企業主管部門,各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
經研究,決定對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標準作適當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逝世后,不分職務級別,喪葬補助費的標準調整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節約歸家屬,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業為逝世職工舉行遺體告別的費用,包括租禮堂、花圈、遺像放大等開支,由企業據實報銷。
三、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和魯革發〔1972〕143號、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亦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山東省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總工會,省直各企業主管部門,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
近幾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和居民消費水平不斷提高,企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以下簡稱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已明顯偏低。為解決遺屬的生活困難問題,經研究,決定對企業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作適當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30%。
二、過去已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供養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補助費。
三、職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助。
四、已領取生活困難補助的遺屬,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服刑或勞教期滿后符合條件的,可繼續享受困難補助。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調整。
五、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采取定期走訪、函調等方式了解受補助遺屬的情況變化,對不再符合享受補助條件的,要及時取消其生活困難補助。
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條件的確定,仍按國家和省現行規定執行。
七、調整后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已納入養老保險統籌項目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納入統籌項目的,由企業從原渠道列支。
八、本通知適用于各類企業及其職工。
九、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案例:
張某于1995年2月受聘于甲公司任廚工。工作期間,甲公司為張某辦理了工傷、醫療、養老保險。2012年某天凌晨,張某在家睡覺時犯腦溢血被送醫院治療兩周后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出具的死亡原因為中樞性呼吸循環衰竭等。
張某發病期間,甲公司工會向該員工發動捐款共捐得善款2.11萬元,全額交由張某家屬,另甲公司墊付了1.2萬元的醫療費。
張某死亡后,家屬要求公司給予賠償。在得不到要求時,便采取"在公司辦公場所吵鬧、堵公司大門"等行為。
一、公司須承擔賠償責任嗎?說明原因:
公司不需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也不需要承擔非工死亡賠償責任,張某系非工死亡,因單位正常為張某繳納了保險,張某可至社保中心結算申請理賠支付。
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前提在于,張某死亡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可以通過工傷認定部門認定為工傷,但本案中張某死亡,是在家中睡覺時犯腦溢血所致,并非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由于工作原因死亡,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認定為工傷和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條件。因此,公司不需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張某系非用工死亡,因公司已經正常為張某繳納了養老保險,因此根據相關規定,公司不再承擔非工死亡賠償責任,張某可至社保中心結算申請理賠支付。非工死亡待遇,不同地區可能略有不同,以上海為例,現在主要包括四個方面:1、喪葬補助金:2個月的上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直系親屬救濟金:按照本人工資確定,其中供養1人者,為6個月;供養2人者,為9個月;供養3人及以上者,為12個月;3、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每月五百多元,,供養直系親屬沒有收入來源可要求按此標準支付,如果收入低于標準,可以要求差額補足。4、2010年1月1日起,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執行原政策規定的基礎上,增發一次性救濟費6000元。
二、面對這種吵鬧的行為,公司該如何面對?政府該起到什么作用?
首先,公司的態度,還應多關懷張某家屬,盡量使張某家屬得到人性化關照。協助張某家屬辦理非工死亡的理賠手續,并對張某家屬進行法律解釋。其次,如果張某家屬仍然無力取鬧采取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行為時,應堅持按照法律規定操作,明確表示,不會因為張某家屬的無理取鬧,能使張某家屬多獲得賠償。在仍無法使張某家屬放棄極端方式時,可以采取報警,要求派出所來維持單位的正常經營秩序。
政府在該事件中可起兩個作用:第一,維持單位的經營秩序,不能使違法極端的行為,破壞公司的秩序和經營,引導張某家屬通過正常渠道來維護權益。第二,因為政府有一定的公信力,可居中調解,但是調解應以法律為依據,根據法律來處理賠償事宜。
企業單位在在職員工因病死亡,現單位應給予那些費用的補償?
在職職工因病死亡,單位應當補償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補助費。
喪葬補助金按其死亡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四個月發放。
撫恤金按其(包括在職參保人員和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一個月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但對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支付標準,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不盡一致,且差異較大。因此具體標準建議咨詢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