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買房算共同財產嗎(婚前買房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怎么分)
一方婚前購買房產另一方部分出資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一方婚前買房,另一方部分出資,如果房產登記在該方名下的,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則房子屬于夫妻雙方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買房算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
婚前買房,不一定能夠算入夫妻共同財產。在結婚之前就已經購置、同時能夠被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主要是指:1、夫妻雙方在登記結婚之前,已經共同出資購置的房產。需要注意,這時候并不要求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算只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也能夠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主要因為雙方都有所出資,因此,雙方都對此項財產享有相應的權利;2、其中一方在登記結婚之前,以個人財產購置的房產,但是通過贈與的方式,將房產的一半所有權贈與給對方。在這種情況下,一方個人所有的婚前財產,就能夠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前男人給女人買房子算誰的財產
法律分析:一般是女方的個人財產。不過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關于婚前購買房子怎么才算婚前財產?
1、在婚前買房的,算婚前財產。從原則上來說,婚前買房是個人財產,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此提醒一下各位:還有很多人不知道結婚是要按照領取結婚證的那一天開始算起的,不是婚禮哦!因此在未領取結婚證的前提下共同買房的,并不能當做共同財產。
2、婚前訂立財產協議的,算婚前財產。若夫妻雙方在婚前訂立了財產協議,并經過公證,這樣一來,婚后財產就按照該財產協議執行。也就是說,當一方使用財產協議中約定的個人財產買房時,房子就屬于個人財產。
3、由父母出資買房贈與給你的,算婚前財產。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寫在出資人自己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被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旦離婚,是不參與婚后財產分割的!也就是說,比如男方把錢給父母,由父母出面全款買房,再贈與男方。購買行為是男方父母,房產登記的是男方父母的名字,然后再辦理贈與手續,受贈人是男方,這樣房子也屬于個人財產。上述的這種方式有一點不好的地方,就是房產贈與的稅費比較多。要想減少稅費可以讓父母可以立遺囑,過世后,房子歸男方繼承,房產繼承稅費就會比較少。
4、簽訂婚后買房協議的,算婚前財產。夫妻之間可以約定在婚宴期間,商定購買的房屋歸哪一方所有。建議在買房前夫妻雙方簽訂好協議,寫明房屋產權歸某一方所有,然后到當地公證處公證,辦理房產證時把公證書交給不動產登記中心就可以了,房子就永遠屬于某一方。以上是興旺壹品總結的關于婚前購房怎么才算婚前財產,希望對你有幫助。
婚前買房只寫一方名字算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
婚前買房只寫一方名字,且婚前還清貸款或者全款買房的,屬于個人財產,不是共同財產。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該不動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