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能不能回家奔喪(服刑人員可以回家奔喪嗎)
服刑人員申請奔喪幾天
服刑人員申請奔喪3至7天。
服刑期間是可以回去奔喪的。需要滿足的條件,具體如下:
1、剩余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現較好的;
2、配偶、直系親屬或監護人病危、死亡,或家中發生重大變故、確需本人回去處理的;
3、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證明,及當地村民,居民,委員會和派出所簽署的意見;
4、特許離監的去處在監獄所在的省,區、市,行政區域范圍內;
5、罪犯特許離監的時間為1天。
服刑期間,可以離監探親的條件,具體如下:
1、遵守監規紀律,努力學習,積極勞動,有認罪服法表現的;
2、阻止違法犯罪活動的;
3、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的;
4、節約原材料或者愛護公物,有成績的;
5、進行技術革新或者傳授生產技術,有一定成效的;
6、在防止或者消除災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貢獻的;
7、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綜上所述,服刑人員申請奔喪3至7天。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批準其離監探親,時間為3至7天,不含路途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十七條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給予表揚、物質獎勵或者記功:
(一)遵守監規紀律,努力學習,積極勞動,有認罪伏法表現的;
(二)阻止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的;
(四)節約原材料或者愛護公物,有成績的;
(五)進行技術革新或者傳授生產技術,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災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貢獻的;
(七)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間一貫表現好,離開監獄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監獄可以根據情況準其離監探親。
服刑人員申請奔喪幾天
3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有權請求出庭參加親屬的喪葬儀式,監獄、拘留所應當批準,基本上申請時間是3至7天,被判刑的服刑人員同樣可以申請奔喪。
服刑人員可以回家送喪嗎?
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其父母一方去世,服刑人員可以回家探望或處理后事,法律條文沒有規定可以或不可以。
有三個條件同時存在可以回家。以死為大,服刑期間回家不是不可以,但是要符合離監探親的條件,這個條件大多數人達不到。監獄對于服刑人員離監探親,參加葬禮,過春節都是有的。
第一大條件:本省戶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離開監獄是一天,當天早上回家,當天晚上必須回監獄。就這一個條件,已經卡死了一半人。因為很多人是其他省或者更遠的省,一天根本無法來回。
第二大條件:刑期最少一半以內,一半以內又最少只有5年以內。判刑12年,服刑刑期最少已經接近8年,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可以離監探親的。是否符合,參考第一條件。符合,我們接著說第三大條件。
第三大條件:監獄批準,同時專車接送,武警二名,民警二名,監獄領導最少1名,全程還需要攝像,以防萬一。關鍵是監獄和監獄黨委要研究批準,簽字。
難就難在第三個條件,本身監獄民警就少,根本抽不出那么多人去,其次,離監回家是有風險的,萬一有什么事,這個責任誰擔當。為了以防萬一,能夠批準的罪名和刑期都不會很長。
就目前來說,全國能夠離監探親的,屈指可數!有很多人想回家給老人送終,披麻戴孝,哪怕多加刑都愿意,但是就不會批準。
《罪犯離監探親和特許離監規定》
第十一條 對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許其離監回家看望或處理:
(一)剩余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現較好的;
(二)配偶、直系親屬或監護人病危、死亡,或家中發生重大變故、確需本人回去處理的;
(三)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證明,及當地村民(居民)委員會和派出所簽署的意見;
(四)特許離監的去處在監獄所在的省(區、市)行政區域范圍內。
——以上內容摘自公眾號《減刑假釋一點通》
服刑人員家里有白事,可以回家奔喪嗎,需要什么手續?
符合一定的條件,是可以的,不過手續比較麻煩。一般來講,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下,平日表現較好的,居住地和監獄在本省市范圍內的,有縣級以上醫院病危證明或死亡證明,經本人申請,監獄批準,可以在監獄警察押送下離監探親。
有三個條件同時存在可以回家
第一大條件:本省戶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離開監獄是一天,當天早上回家,當天晚上必須回監獄。就這一個條件,已經卡死了一半人。因為很多人是其他省或者更遠的省,一天根本無法來回。
第二大條件:刑期最少一半以內,一半以內又最少只有5年以內。判刑12年,服刑刑期最少已經接近8年,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可以離監探親的。是否符合,參考第一條件。符合,我們接著說第三大條件。
第三大條件:監獄批準,同時專車接送,武警二名,民警二名,監獄領導最少1名,全程還需要攝像,以防萬一。關鍵是監獄和監獄黨委要研究批準,簽字。
難就難在第三個條件,本身監獄民警就少,根本抽不出那么多人去,其次,離監回家是有風險的,萬一有什么事,這個責任誰擔當。為了以防萬一,能夠批準的罪名和刑期都不會很長。
必要條件下服刑人員是可以回家的
(2004年3月19日司法部令第88號發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條規定
對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許其離監回家看望或處理:
(一)剩余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現較好的;
(二)配偶、直系親屬或監護人病危、死亡,或家中發生重大變故、確需本人回去處理的;
(三)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證明,及當地村民(居民)委員會和派出所簽署的意見;
(四)特許離監的去處在監獄所在的省(區、市)行政區域范圍內。
罪犯特許離監的時間為1天。
辦理特許離監,應由罪犯本人或其親屬提出申請,監獄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罪犯離監探親審批程序批準。
對特許離監的罪犯,監獄必須派干警押解并予以嚴密監管。當晚不能返回監獄的,必須羈押于當地監獄或看守所。
服刑人員家里有白事,想回去奔喪(探親),希望渺茫
別的暫時不提,僅“確需本人處理”這一條就說明問題了。即使服刑人員是獨生子女,也不能說就是“確需本人處理”,舉個例子,服刑人員的母親去世,可由其父親處理后事,再不濟還有親戚朋友幫著處理。所以,僅這一條就行不通。可能會有人抬杠,說:“假如服刑人員家里就一個老母親,沒有任何親朋好友呢?”
那我想問,假如這個說法成立,那誰去給服刑人員跑縣級以上醫院的死亡證明、村委會簽字以及派出所意見呢?沒有這些手續,還談什么離監奔喪(探親)呢?另外,服刑人員家里有白事,想回去奔喪,時間上也是來不及的。縣級以上醫院的死亡證明、村委會簽字以及派出所意見,去跑這些手續,哪一個都需要時間,手續齊了還要等批復,等監獄方面開會研究。俗語說“活人能等,死人等不了啊”,人去世,一般都是1-3天就下葬,時間上是也來不及的。
服刑人員在監獄服刑情況較為特殊,服刑本身就已經讓他和痛苦了,如果再告知他直系親屬去世,他又無能為力,只會讓他更痛苦。是否會產生異常行為,很難說。建議離監申請前,先與監獄方面溝通,或者選擇不告知,讓服刑人員在監獄安心改造,一切等出獄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