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完房屋買賣合同不買了有哪些后果(房屋買賣合同簽好了買房突然不買了)
簽完賣房合同后賣方欲反悔先看看違約后果!
由于房價上漲,許多賣家在簽訂完二手房交易合同之后會心有不甘,于是走上違約之路,殊不知違約造成也是會造成巨大損失的。以下三個案例均是二手房交易過程中,賣方違約的后果,一起來看看吧!
【案例一、房屋被查封賣方違約被判賠償20萬元】
11月,昆山的胥先生把自己的一套房屋出售給畢先生、先生,總價款為140萬元,并在合同中約定若有違約按房款20%賠償。簽合同當天,畢先生和先生兩人向胥先生支付購房定金1萬元,并于年1月支付了29萬元。但是之后胥先生表示不再繼續賣房并將購房款29萬元轉至畢先生賬戶,原因竟然是由于其與前妻存在財產糾紛,房屋在12月已被法院查封。畢先生和先生將胥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解除合同并支付賠償。
法院終判決胥先生返還原告定金1萬元之外,還要賠償違約金20萬元。這是因為原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1萬元定金及筆房款29萬元,但是被告胥先生在明知房屋被查封卻未能如實相告,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根據合同中的相關約定,原告并沒有違約行為因此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賠償。
【案例二、業主拒絕賣房被判賠償違約金89萬元】
年2月,北京的翟女士與高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448萬元購買高先生的房屋一套,并與簽約當日支付定金30萬元。但就在一個月后,高先生表示該出售該房屋未征得其配偶同意,現在配偶不同意出售,因此提出雙方合同無效,并要求終止履行合同。由于協商未果,年6月翟女士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買賣合同,并賠償違約金、中介費及其他損失。
終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判決高先生退還定金30萬,并賠償翟女士違約金89.6萬元和中介費12.096萬。
這是因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并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合法有效。但由于高先生未取得房屋權,致使房屋不能過戶,因此存在違約行為。
【案例三、賣家違約雙倍退定金損失142萬】
年1月29日,南京市民張先生與浙江的先生通過中介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約定由張先生購買先生的一幢房屋,該房屋建筑面積為191.2平米,總價高達710萬元,先付定金142萬元。合同簽訂后,張先生如期交了定金,然而卻發現先生的房子仍有貸款未還清,處于抵押狀態。為了是交易順利進行,需賣方先生辦理各項事宜,然后先生多次推脫。中間還提出加價10萬的要求,幾經考慮先生表示同意之后,先生仍舊未按約定進行解抵押。甚至在4月20日,先生認為合同履行期限已經超過合同約定時間,張先生構成違約。
盡管在5月3日、4日,先生退還了張先生的購房定金142萬元。但張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紙訴狀將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先生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違約金。法院經過調查取證做出審判,雙方合同解除。除了先生已經返還張先生定金142萬元,仍應返還張先生剩余款項142萬元。對于先生的反訴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這是因為張先生不構成違約,先生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因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因此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同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從上述三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在二手房交易中如果因賣方原因導致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賣方見面臨著巨大的經濟賠償。那為什么現在的二手房交易市場中還會存在這種情況呢?這是因為現在房屋價格變化快,房屋差價舉證難度很大,導致當事人對于合同違約承擔的責任預期不明確,違約方存在一定僥幸心理。因此這里需要提醒二手房交易雙方,在做出房屋交易的決定前應對市場有所了解。
簽了房屋買賣合同不買怎么辦
法律分析:購房者不想買了,則屬于違約行為,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簽合同交了定金后房子不買了如何處理
可以退房。購房者購買期房后因個人原因選擇退房,需要根據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的違約條款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開發商相關的利息等損失。房屋買賣過程中的一些不規范操作和開發商在資金、工程進度等方面的問題,容易造成買賣合同無法正常依照約定履行,并最終導致購房者退房的事情時有發生。
一、以下情況購房者有權利退房:
1.延遲交房三個月以上。
2.開發商證照不全。這種情況合同自始無效。
3.開發商任意改變合同約定的設計。
4.無法獲得貸款。
5.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產權證。
6.房屋面積實際誤差超過3%。
7.開發商不能出示《竣工備案表》,或者房屋質量不合格,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8.簽約后開發商把標的房屋另售他人或擅自抵押。
二、合同的違約責任的承擔:
1.繼續履行。一方存在違約的行為時,非違約方已經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
2.采取補救措施。合同的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了損失,應當依法賠償非違約方所受損失的責任。
4.定金責任。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金責任。可以有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法依據律:《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房屋買賣簽訂合同后買方不買了
法律分析:在已簽訂買賣合同的情況下,如果買方后悔了,不打算繼續履約,那么買方需要按照合同上的約定,向賣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也就是說,不論是什么原因,只要不履行合同義務,都算是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