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管轄由哪個法院管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
買賣房屋合同糾紛怎么確定管轄?哪些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大家都知道,我們大家在買賣房子的過程中,總是會出現一些繞不過的套路或者騙局,而房屋合同是很大的糾紛點。如果出現了糾紛的情況,我們要清楚在糾紛出現之后該如何去解決這些糾紛,首先應該確定管轄法院,那么,買賣房屋合同糾紛怎么確定管轄?哪些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買賣房屋合同糾紛怎么確定管轄?
1、依據最高院相關的司法解釋,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實際履行地法院(即該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
2、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權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
哪些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1、價格欺詐,顯失公平
買賣城市私有房屋,雙方應當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價標準議定價格,經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后才能成交。買賣合同生效后,雙方均不得因價格高低無故翻悔,應按合同議定的價款、期限和方式交付。
2、產權主體有問題
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無效。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的時候,需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也是無效的。
3、產權未登記過戶
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為標志,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所以,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即使賣方已經收取了房價款,并將房屋交付給買方使用,當事人還是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
4、侵犯優先購買權
房屋所有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的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的購買權。房屋所有人賣已出租的房屋時,需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房屋買賣合同管轄法院的確定
法律主觀:
一、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原則上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定確定管轄權。1、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約定管轄法院。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2、在沒有通過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情況下,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合同履行地應為房屋所在地。二、房屋糾紛證據有哪些第一是,房屋買賣合同及其他能夠證明雙方買賣合同關系的證據材料;第二是,交付標的物和支付價款的憑證;第三是,辦理房屋過戶的所有手續,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提供不能過戶的原因、理由等證明材料;房屋權屬相關證明第四是,出賣出租房屋的,應提供承租人意思表示證明;第五是,出賣共有房屋的,應提交其他共有人意思表示的證明。當然前述證據,只是為了引起訴訟程序的必要的基礎證據,具體案件所需證據,還需要根據案件具體訴訟請求以及訴訟思路來安排,以最大可能、***地維護權益、實現訴訟目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規則,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其他一般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適用一般地域管轄規則,當事人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時,如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爭議標的為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認定為:1、約定了管轄且有效的情形下,以合同約定為準。2、沒有約定,則管轄法院為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但是,如果屬于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則管轄法院為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商品房買賣合同管轄由哪個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商品房買賣合同管轄由合同履行地即房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對其進行管轄,除此之外,當事人還可以自行協議約定管轄法院,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達成合意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由什么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只有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屬于專屬管轄范疇,即只能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他類型的房屋買賣糾紛,應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的管轄原則來確定管轄,當然合同雙方也可以在訂立合同時協商確定管轄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商品房買賣合同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不屬于必須由房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專屬管轄案件。法律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港口作業中發生的訴訟,因登記發生的訴訟,破產訴訟等由專門法院進行管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法律主觀:
房地產糾紛適用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般不適用專屬管轄。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明顯不適用專屬管轄,只能認定為一般的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管轄
適用專屬管轄規定或者一般合同管轄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轄,或者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對此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因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房產,房產屬于不動產,所以因房屋買賣發生的的糾紛,理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房屋買賣合同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即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轄。第二種觀點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屬于買賣合同的一種,其本質上屬于合同糾紛,應該適用的是合同類案件的相關規定。首先,房屋買賣合同具有買賣合同的性質,屬于合同類糾紛,只是由于交易的標的物即房產屬于不動產,買賣合同糾紛的管轄應當適用合同糾紛類案件的管轄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其次,根據《民訴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從該條文可以看出,不動產糾紛僅限于部分物權糾紛。物權糾紛是基于物權關系而產生的糾紛,它是因不動產物權確認、使用、收益、處分等引發的糾紛,它也是民事糾紛中常見的一種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