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哪些(新婚姻法2023年新規(guī)定結婚年齡)
屬于禁止結婚的情形是
法律主觀:
一、不屬于禁止結婚的情形
首先,你們得滿足法定的結婚年齡,男子22周歲,女子20周歲。沒有達到這個年齡,是不能領結婚證的。
再者,就是你們不是近親結婚,法律的不允許近親結婚的。或者其他不允許結婚的疾病等。
還有,你們兩個人相互比較了解了,三觀基本一致,經濟條件達到一定程度(要滿足婚后的生活,還有孩子),那么就可以考慮結婚了。
找到一個適合結婚的人不是那么簡單,所以要好好的考慮,結合自己的要求,結合對方的優(yōu)缺點,做出一個最佳的判斷。
二、禁止結婚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
法律規(guī)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lián)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 義務的親屬。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 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 姊妹的兒子結婚。
(二)禁止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什么是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沒有規(guī)定,母嬰保健法規(guī)定,男女在 結婚登記 時,應當持有婚前醫(yī)學檢查證明或醫(y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y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
三、結婚的必備條件
(一)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新 婚姻法規(guī) 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 表現(xiàn)。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經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
(二)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指法律 規(guī)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新婚姻法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與當代外國的立法比較, 我國的法定婚齡是較高的,這是由我國現(xiàn)階段國情所決定的。男女 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后,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和何時結婚的權利,由此可見,與我國古代強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較,我國現(xiàn)行的婚 姻法實行的是倡導晚婚的允婚制。
(三)符合一夫一委制原則。根據(jù)一夫一委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元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委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綜上所述,首先,你們得滿足法定的結婚年齡,再者,就是你們不是近親結婚,法律的不允許近親結婚的,最后,最好三觀基本一致,經濟條件達到一定程度。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新婚姻法禁止哪些人結婚
法律分析:(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此三種人不能結婚。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結婚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分別是什么?
一、結婚的必備條件有:
1、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新婚姻法規(guī)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 表現(xiàn)。
2、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指法律 規(guī)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新婚姻法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與當代外國的立法比較, 我國的法定婚齡是較高的,這是由我國現(xiàn)階段國情所決定的。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根據(jù)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結婚的禁止條件。新婚姻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 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擴展資料:
婚姻法第四條規(guī)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guī)定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xiàn),是通過法律將結婚決定權完全賦予當事者本人。實踐中如何認定當事人的合意?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要有表示結婚意愿的行為能力。
(2)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新婚姻法哪四種人不能結婚
法律分析:1、已經有過一場婚姻的人。這類人是指本身是已經是領過結婚證的人,而且婚姻也沒有終止,又跟另外一個人建立婚姻關系是不可以的,這樣做就犯了我們常說的重婚罪。
2、低于結婚年齡的也是不可以結婚的。男性早于22周歲,女性早于20周歲,都屬于不符合結婚年齡。
3、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也是不能結婚的。比如麻風病沒有治愈之前是不可以結婚的。其他還有一些類似的嚴重病癥都是禁止結婚的。
4、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的親人也是不能結婚的。這就是我們常聽說的近親結婚,近親結婚以后生育的孩子都會多多少少有缺陷甚至是畸形。而且這也違背了我國提倡的優(yōu)生學原則。
法律依據(jù):《婚姻登記條例》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新婚姻法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1、男女雙方或一方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男女雙方或一方非自愿結婚;
3、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4、男女雙方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根據(jù)2024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guī)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guī)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婚姻法規(guī)定哪些人不能結婚
法律主觀:
婚姻法規(guī)定不能結婚的情形:
1、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系,而且這種婚姻關系沒有中止的人;
2、低于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性早于二十周歲;
3、和自己有直系親屬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的親人結婚。
根據(jù)2024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guī)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新婚姻法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哪些
1、禁止與反革命、壞分子結婚;2、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一般不得結婚;3、一般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4、未服滿現(xiàn)役期間不得結婚;5、現(xiàn)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6、漢族軍人一般不得和不與漢族通婚的少數(shù)民族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