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裁定生效后可否再審呢(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何時生效)
管轄權異議可以申請再審嗎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針對這一問題,目前是認為不能申請再審的,主要有以下三點理由. 1、在法律依據上,2008年關于 審判監督程序 的司法解釋將其限于" 違反專屬管轄 、專門管轄以及其他嚴重違法行使管轄權的"情形.該再審事由在2012年修法時被刪除,這也成為 管轄權異議 裁定不應再審的立法依據. 2、無論是《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還是專門受理抗訴案件范圍的《解釋》第四百一十四條,均未將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納入再審范圍.盡管《解釋》條文似乎并未明確將管轄權異議裁定排除在再審對象之外,但就條文起草技術而言,將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裁定作列舉,實際上就是對其他裁定作了排除.考慮到管轄權異議的救濟已經通過一審程序及二審程序來保障,從程序穩定性講,允許對該類裁定申請再審將嚴重拖延訴訟,且實體判決錯誤的,可以通過對判決申請再審予以救濟,故最終未規定對該類裁定 可以申請再審 . 3、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是終局性裁定,上述條文規定了這兩類裁定可以申請再審.而發回重審、中止訴訟等其他針對訴訟程序問題作出的非終局性裁定,并未影響當事人基本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義務,也不能申請再審.為避免掛一漏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沒有就不允許申請再審的裁定逐一明確。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管轄權異議可以申請再審嗎
法律分析:管轄權異議的生效裁定,不應進行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可以再審嗎
法律主觀:
在現實生活當中,當遇到了無法用通常手段進行解決的權益受損情況,那么就只能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般情況下都是通過訴訟來進行解決,而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的法院擁有不同的管轄權,而對于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裁定。一、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可以申請再審嗎管轄權異議裁定能否申請再審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而進行分析處理。1、不能申請再審的情況(1)如果當事人在一審中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或逾期不提出,法院不予審議的,就不存在對管轄權異議申訴;(2)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后又在裁定前表示接受受訴,視為自動放棄異議,案件審理后再提出異議的,法院不再審議;不存在申訴問題。(3)二審法院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就法院的管轄權問題申訴后,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2、能申請再審的情況(1)法院對案件實體審理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如果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并申訴的,法院經過復查,發現管轄權是有錯誤,但判決是正確的,應當不再再審,以減輕當事人的訴累;如果經審查,認為裁定和判決均有錯誤,經過再審和提審,撤銷原判決和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2)當下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且發生法律效力而對案件尚未作出判決之前,上級法院如果發現該管轄權異議的終審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即以職權裁定撤銷該錯誤裁定并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二、依職權移送管轄裁定能否再審依職權移送管轄裁定不能再審,程序的公正性應表現在給雙方當事人于同等的機會,提出管轄權異議以及對此裁定提出上訴的權利訴訟雙方都擁有,那么程序就符合公正的要求。對管轄權異議裁定就是如此,它由法院依職權審查后作出,不經當事人辯論而為之,與那些經過辯論而后作出的有關實體事項的判決當然不同,它更尊重的是法院的權威,因此即使是法院本身或者檢察院認為應當再審也是不合適的。三、法院處理管轄權異議的程序是怎樣的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后,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管轄權異議裁定生效后能再審嗎
人民法院接到管轄權異議申請后,應該在十五日內做出異議是否成立的裁決,管轄權異議裁決生效后,雙方當事人應該遵守。
程序的公正性應表現在給雙方當事人于同等的機會,提出管轄權異議以及對此裁定提出上訴的權利訴訟雙方都擁有,那么程序就符合公正的要求。對管轄權異議裁定就是如此,它由法院依職權審查后作出,不經當事人辯論而為之,與那些經過辯論而后作出的有關實體事項的判決當然不同,它更尊重的是法院的權威,因此即使是法院本身或者檢察院認為應當再審也是不合適的。
綜上所述,對管轄權異議的裁決體現的是法院的權威性,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管轄權異議裁定生效后是不能進行再審的,這樣會浪費司法資源,也會導致一些案件的被告因此而故意拖延案件審理進程,對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是不利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對管轄異議的二審裁定不服怎么辦
法律分析:法院對管轄權異議上訴作出裁定后,當事人對二審裁定不服的,是可以申請司法監督程序的,請求法院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管轄權異議能再審嗎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接到管轄權異議申請后,應該在十五日內做出異議是否成立的裁決,管轄權異議裁決生效后,雙方當事人應該遵守。對管轄權異議的裁決體現的是法院的權威性,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管轄權異議裁定生效后是不能進行再審的;這樣會浪費司法資源,也會導致一些案件的被告因此而故意拖延案件審理進程,對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是不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管轄權異議裁定可以再審嗎
法律分析:管轄權異議裁定能否申請再審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而進行分析處理。
一、不能申請再審的情況
(1)如果當事人在一審中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或逾期不提出,法院不予審議的,就不存在對管轄權異議申訴;
(2)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后又在裁定前表示接受受訴,視為自動放棄異議,案件審理后再提出異議的,法院不再審議;不存在申訴問題。
(3)一、二審法院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就法院的管轄權問題申訴后,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管轄權異議裁定可以發回重審嗎?
管轄權異議可以再審嗎
法律分析:如果當事人在一審中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或逾期不提出,法院不予審議的,管轄權異議裁定就不能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第二百條 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