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期間合伙企業能從事哪些活動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能從事什么活動
法律分析:一是企業有未了結業務的,可繼續予以了結。但此種業務僅限于未了結業務,不得承擔未了結業務以外的新業務。 二是催討債權,即繼續以自己的名義,如企業已成立清算組的則應以清算組的名義對外催討欠款或其他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二條 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合伙企業清算人在清算期間應執行下列哪些事務?( )A.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答案】:ABCD
我國《合伙企業法》第87條規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三)清繳所欠稅款;(四)清理債權、債務;(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六)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合伙企業清算人在清算期間應當如何執行財產清單和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合伙企業清算 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合伙企業的清算人一經確定,即應接管合伙企業及其全部財產,同時全面清理和核查企業的財產及其債權債務,并在查實的基礎上,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資產負債表與財產情斷是 清理債權債務 的重要依據,必須如實編制。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合伙企業解散 前已經訂立的墓前尚未履行的有關合同事項,清理拖欠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結算尚未結清的債權債務事宜等。清算人在處理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時,應遵循作出的處理決定必須合法;有利于保護債權人、企業職工及合伙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迅速了結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盡可能減少損失等原則。 3.解散時,清算人應當對合伙企業納稅事項進行清理,發現右欠繳稅款的情況,應及時報請國家稅務機關逐項查實,并依法將所欠稅款繳齊。 4.清算人接管合伙企業后,應著手清理其債權、債務,包括按合同約定產生和法律規定產生的債權、債務。合伙企業對某一特定的當事人既享有債權又負有債務的,其 債權與債務 可以按規定相互抵消。在上述基礎上,以企業現有財產抵償債務,不足部分依法 進入破產程序 或要求 普通合伙人 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合伙企業解散后能否從事有關經營活動
法律分析:合伙企業解散后,合伙企業的法律主體資格并不立即喪失。只有在合伙企業清算完畢,并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后,合伙企業方告終止,其法律主體資格才歸于消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解散后,應成立清算對合伙企業的財產進行清算。在清算期間,清算人可以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從事一些與清算有關的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八十八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解散后是怎么進行清算的
法律分析:一、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二、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三、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四、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業解散后能否從事有關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解散后,合伙企業的法律主體資格并不立即喪失。只有在合伙企業清算完畢,并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后,合伙企業方告終止,其法律主體資格才歸于消滅。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解散后,應成立清算對合伙企業的財產進行清算。在清算期間,清算人可以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從事一些與清算有關的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清算如何進行
法律分析:合伙企業因解散需要進行清算的,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對企業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對企業未了解的事務進行處理。確定清算人后10內需要向債權人通知,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合伙企業的清算財產清償債務后清算結束,清算人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后清算宣告結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八十六條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第八十八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九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合伙企業進行清算的程序有哪些
合伙企業的清算程序,指合伙企業清算條件成就時,合伙企業進行清算的途徑、手段、方法。合伙企業的清算程序,可以分為二種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別清算程序。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對合伙企業組織清算的,為普通清算,又稱為一般清算;合伙人不組織清算或無法組織清算時,由法定機構指定清算的,為特別清算,又稱強制清算。 一、清算程序的發生,自下列情形發生之日起開始: 1、全體合伙人組織清算; 2、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的合伙人組織清算; 3、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的第三人組織清算; 4、合伙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組織清算。 二、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三、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四、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