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之后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怎么計算
怎么算失業金領取多少個月
法律主觀:
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確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滿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標準的80%發放。二、失業保險可以領幾個月?失業保險最長可以領取24個月。不同地區對失業金領取的規定期限不同。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1、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三、自己離職可以領取失業金嗎?失業人員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為:1、失業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2、不是因為本人的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經過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要求的。但自己離職是屬于因本人自己的意愿中斷就業,不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因為自己離職是不可以領取失業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綜上可知,失業金的領取按照當地的政策來執行。
法律客觀: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第十五條 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發布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領取失業金的時間怎么計算
法律主觀: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時間怎么計算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二、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金領取的標準: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三、怎么領取失業金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的對象須具備三個條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所以單位辭退員工的,最好是在解除勞動合同上證明書上寫明由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即體現系非因本人意愿解除合同即可。《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法律客觀: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第十五條 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發布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失業金領取時間是怎么計算的?
失業人員領取時間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累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不滿二年的,期限為二個月;累積繳納失業保險費每增加一年,期限增加二個月,單次核定領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當然領取失業金也要符合相應的條件,包括非因本人意愿失業、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等。
失業金領取幾個月,怎么算的?
失業金可以領幾個月?失業金領取金額怎么計算?
一、失業金可以領幾個月
1、失業保險最長可以領取24個月。不同地區對失業金領取的法定期限不同。失業人員領取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其本人交費的時間長短的不同,劃分為三個檔次。
2、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累計法規交費的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為12個月。
3、累計消費時間。滿五年的,不足十年的。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8個月。
4、累計交費時間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二、失業金金額怎么計算
失業金的計算方法為:失業金就等于保險金申領時限乘保險金月派發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需求,保險金的申領時限有12個月、18個月、24個月不等,時限的周期由交費的時間來完成相對應的判定;保險金的派發標準法規則需參考當地的實際情況。
決定失業保險金發放金額的兩個主要因素就是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與失業金每月發放標準。一般領取期限越長,發放標準越高則失業保險金發放金額越多。其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失業金領取金額=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X失業金每月發放標準。
1、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
失業金領取計算年限公式
失業金領取計算年限公式如下:
1、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2、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
3、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金領取流程如下:
1、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15日內出面派員到各失業保險交納地的社保局辦理失業報備;
2、社保局規定個人繳納失業保險金超過一年以上并滿足領取條件的,才能辦理領取失業金;
3、辦理報備中用人單位需要向社保局遞交四種材料,并加蓋單位公章。這四種材料有:位出具的解聘通知書和相關檔案材料,失業證明,失業登表,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4、社保局審查失業登記合格后,通知失業人員前去培訓并可領取失業金,同時辦理下崗證;
5、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后,持社保局發給的審核文件和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有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失業金領取條件標準如下:
1、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是失業人員已經參加失業保險并且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其次是失業的原因并不是本人的原因,最后是失業人員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且表達自己有求職的意愿。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至90%;
2、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以及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綜上所述,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可以領失業金,需要看是否滿足失業金領取條件。失業補助金的領取條件:職工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按規定辦妥失業登記,在職期間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一年,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等。領取標準則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等。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金領取時間是怎么計算的
失業金領取時間計算如下:
失業保險金領取時間是依據參保人員失業前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的累計繳費時間來進行計算的。
一般來說,失業保險繳費時間越長,領取失業金的年限越長。需要大家注意的一點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金申請領取的材料包括:
1、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失業保險繳費記錄;
4、求職登記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居住地社區勞動保障站(中心)開出的《失業證》或辦理《失業證》的證明;
6、有效身份證件和戶口本個人頁復印件。
失業金申請領取的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綜上所述,失業人員需要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否則,可能會影響失業金的發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金領取時間怎么計算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計算方式:
1、用人單位和本人在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
2、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八個月;
3、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二十四個月;
4、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重新計算繳費時間。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上次失業應領取但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金領取時間是怎么計算的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核定。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核定過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繳費年限)核定: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以后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
(在原鎮保中的失業保險費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為1個月,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一次核定領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核定期限后,如有剩余的繳費年限,可予以保留。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并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后(可以連續繳費滿1年,也可以多次繳費滿1年)又再次失業的,保留的繳費年限與新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重新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
領取具體標準如下:
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注意: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金領取年限怎么計算
領取失業金年限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四)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不滿10年的,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
(六)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的作用有其自身的特性,包括以下內容:
(1)保障基本生活功能。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體現為生活保障功能,即失業保險機構通過向符合條件的失業者支付失業保險金,保障了失業者的基本生活,維持了勞動力的再生產。通常來說,勞動者在失業后,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發生困難,而失業保險通過對失業者發放失業保險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使其正常地生存下去,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2)穩定功能。由于失業保險通過發放失業保險金保障了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使其有了一定的收入。這種穩定功能一方面體現為社會穩定功能;另一方面體現為經濟穩定功能。失業保險為失業者提供生活保障,不會因其無法生存使其鋌而走險,或在心理上嚴重失衡而危害社會,有利于維持社會的穩定。失業保險金的籌集及發放具有抑制經濟循環的作用,是“減震器”,減輕了經濟波動的劇烈程度,使家庭關系保持穩定,因此緩解了失業對整個社會所帶來的沖擊和震動,從而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和正常的社會秩序。
(3)促進功能。失業保險不僅僅是給失業者發放失業保險金,更重要的是失業保險機構對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重視及提供就業信息、有效溝通和對再就業的直接推動上。對失業人員的培訓教育,提升其自身素質,提高其在社會中的競爭能力,并積極為失業人員開展職業介紹等相關服務,促使其盡快重新就業。失業保險的促進功能越來越突出,通過加大再就業培訓支出的比重、建立就業導向的機制等來促進失業者的再就業。
(4)合理配置勞動力功能。這體現在兩方面:一是由于失業保險的存在,失業者在尋找新的就業崗位時獲得了經濟保障,免除了后顧之憂,失業者也就有條件盡可能尋找與自己的興趣、能力相符合的工作崗位,從而有利于勞動力的合理配置;二是由于失業保險的存在,用人單位減輕了向外排斥冗員的經濟、社會兩方面的壓力,有利于單位制定理性的、合理的用人決策,也更有利于勞動力的合理配置。
(5)調節功能。失業保險可以通過向失業者提供物資資助來調節社會上的貧富差距,通過勞動力更合理的配置、更高的勞動生產率來調節經濟的運行。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