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范圍應如何界定(如何認定遺產范圍)
遺產范圍應怎么界定
法律分析:遺產實行財產繼承,而不實行身份繼承。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財產權利、債權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部分等,也包括財產義務,如應交納的稅款和遺留下的債務。被繼承人的人身權,如姓名權、肖像權、署名權等不能作為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主要遺產所在地如何確認
法律主觀:
遺產的范圍的認定: 1、公民的合法收入、合法收益、合法報酬等; 2、公民受贈或繼承的合法財產; 3、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性權利; 4、公民合法取得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 5、其他合法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可繼承的遺產范圍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可繼承的遺產范圍包括收入、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圖書資料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遺產的范圍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
遺產包括以下財產:①自然人的合法收入;②自然人的房屋和生活用品;③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④自然人的文物、圖書資料;⑤法律允許自然人所有的生產資料;⑥自然人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⑦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財產,主要是指各種票據、證券以及履行標的為財產的債權等。但下列財產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①承包經營權,承包經營權本身不能作為繼承的客體,但承包所得收益在繼承人死亡后可以作為遺產繼承。若承包人希望繼續承包的則應根據合同或法律的相關規定辦理變更合同手續。②與人身有關的和專屬性的財產權。③國有資源使用權以及宅基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遺產的范圍包括什么應該如何界定
法律分析: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遺產的范圍包括什么應該如何界定
遺產的范圍包括: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圖書資料、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等。遺產的界定方式:自然人生前合法取得的相關財產以及財產性利益,應當認定為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遺產的范圍如何界定,哪些財產不能納入遺產范圍
一、遺產范圍如何界定
1、遺產是基于被繼承人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發生,沒有被繼承人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這一事實就不會有遺產。
在現實生活中,有人往往把遺產和分家析產中的財產相混淆,其實遺產和分家析產中的財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的區別是:第一,遺產是基于被繼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發生,而分家析產中的財產與人的死亡沒有必然聯系。第二、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的個人財產,而分家析產中的財產則是家庭成員的共有財產。第三、遺產發生所有權的轉移,而分家析產中的財產則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而只是所有權的分割。
2、遺產是指不因被繼承人死亡而消滅的轉移給繼承人的一定民事權利和義務。
被繼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不僅有因這一死亡事實不能消滅的各種權利,而且還有各種義務。這種不因被繼承人死亡而消滅的權利和義務就構成了被繼承人的遺產。不同的人死亡后遺產構成中權利和義務的情況復雜,比例不一。在我國遺產主要是指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
3、遺產在方式上是整體地直接地一次性轉移給繼承人。
遺產是作為整體轉移給繼承人的,在法定繼承時,繼承人對遺產總是當作權利和義務的總體取得的,法定繼承人不只是死者權利的承受人,而且是死者義務的承受人,遺產中的權利和義務構成不可分割的整體,再者,遺產是直接地、一次性轉移給繼承人的,它不需要任何中介人,遺產一經轉移給繼承人,他就成為該項遺產和所有人。
二、哪些財產不屬于遺產的范圍
1、不包括被繼承人與他人共有的財產中應屬于他人所有的財產。
2、不包括被繼承人的生前已贈與他人的財產
也就是說,要分清分家析產,生前贈與同繼承的界限。
3、不包括被繼承人的財產使用權
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私有財產只能是指私人所有權的財產,而不能包括被繼承人只有使用權的財產。這種財產和使用權一般是不能包括在遺產范圍之內的,關于承包問題,如果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是否可以繼承其承包權?承包權仍然是一種使用權,一般的也不能繼承,至于繼承人能否繼續承包,則應視不同情況予以合理解決,比如承包者是農戶,那么個別家庭成員的死亡就不應影響合同的繼續有效,如承包人是公民個人,那就要看他的繼承人是否有繼續承包的條件。如果繼承人也是該集體的成員,也有相當的技能,有條件繼續承包的,那就繼續承包,或也可以重新訂立承包合同,但這不能稱之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