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結婚證無效(什么情況結婚證無效)
查看結婚證一方真實姓名一方不真實是否有郊
【1】結婚證上一方不真實。
【2】這要看一方持有的身份證和戶口本是否真實。
【3】一方持有身份證和戶口本如果是偽造的,
結婚證無效。
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結婚證無效,
【4】一方持有的身份證和戶口本是真實的,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書寫簽字聲明也是身份證上名字簽名
和另一方登記結婚,結婚證有效。
如果另一方想要離婚,只能找身份證戶口本持有者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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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什么情況下無效
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屬無效婚姻:
1、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兩個要件:第一,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第二,婚后尚未治愈,即結婚時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齡,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相關法律規定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違法建立無效婚姻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應無條件解除婚姻關系,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觸犯刑法的,應負刑事責任。
5、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對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利益,無效婚姻雙方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結婚證什么情況下無效
屬于這以下三種情況之一的就算有結婚證也是無效的:
1、有重婚現象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未到法定婚齡的。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至少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1、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系,而且這種婚姻關系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2、低于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性早于二十周歲;
3、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4、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5、對于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說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后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準予離婚。
綜上所述,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怎樣的結婚證無效
結婚證無效,意味著婚姻無效。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相關規定,下列情形下婚姻無效:《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可撤銷的婚姻類型。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請問那些結婚證辦理是無效的。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艾滋病,麻風病,21三體綜合癥 ,梅毒、淋病、軟性下疳、尖銳濕疣、生殖器念珠菌病、 生殖器皰疹、傳染性軟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腫、腹溝肉芽腫、陰道滴蟲病、無生活自理能力),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的。
請問什么是無效婚姻證明
1992年,農村專業戶張紅經他人介紹與在縣城工作的沈學明認識。后由于沈學明單位要分房子,匆忙于1994年元月27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證上記載的張紅的出生日期是1973年9月13日,該日期是張紅讓他人幫忙偽造的。其實際出生日期應為1974年9月13日。雙方登記后并未同居生活,亦未置辦共同財產。后張紅覺得與沈學明之間并無共同語言,雙方性格不合,難以相處下去,便向法院起訴離婚。
問題:法院會判決他們離婚嗎?
答:張紅是1974年9月13日出生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時,張未滿20周歲,違反了《婚姻法》關于登記法定年齡的規定,因此,該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那么,什么是無效婚姻呢?所謂無效婚姻是指不具有婚姻法律效力欠缺婚姻成立實質要件的違法結合。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即某人在結婚之后,在某配偶尚未死亡或者在尚未依法離婚之前,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這時,無論其第二個婚姻關系中的對方是否已經結婚,該第二個婚姻關系都屬于重婚,是無效婚姻。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是指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因為自然科學和人類的長期實踐證明,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男女結婚,會影響到民族的健康,也有悖于人們的婚姻道德觀念。因此,婚姻法規定,禁止直系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即使他們通過某種途徑締結了婚姻,他們的婚姻也屬于無效婚姻。
從保護民族的健康、提高人口素質出發,婚姻法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但婚姻法對婚前雖然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卻已經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的婚姻,并不是一律宣布無效,而是作出區別處理。即在結婚以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在結婚之后雖經過醫治,仍然沒有痊愈的人所締結的婚姻,為無效婚姻;那些在結婚以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但在結婚以后經過醫治,其疾病已經痊愈的人所締結的婚姻,則是合法、有效的,不屬于無效婚姻。因為疾病已經治愈的人,其原有禁止結婚的情況不存在,其原有疾病,不會再對其配偶及后代產生不良影響,因而,他所締結的婚姻關系不應當因此而被宣告無效。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或其中任何一方沒有達到婚姻法規定的準予結婚的最低年齡的婚姻。具體來說,就是男子未達到二十二周歲,女子未達到二十周歲的婚姻。未達到法定婚齡就結婚,不僅會影響當事人的生理、心理及社會生活帶來不利的影響,而且不利于我國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為此,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
本案中,張紅未滿20周歲,違反了《婚姻法》關于登記法定年齡的規定,因此,該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法院不能判決原告張紅與被告沈學明離婚,而應判決其婚姻關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