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況下債權債務中止(下列哪些情況產生債權債務)
屬于債權債務終止的原因有
屬于債權債務終止的原因如下:
(一)債務已經履行:
清償,亦即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特定行為,從債務人方面說,為給付;從債權人方面說,為履行;從債的消滅上說,為清償。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也就消滅。因此,清償為債的消滅的最正常的最常見的原因。
(二)債務相互抵銷:
抵消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同種類的給付,將兩項債務相互沖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消滅。抵銷債務,也就是抵銷債權。為抵銷的債權即主張抵銷的債務人的債權,稱為動方債權或主動債權、能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即債權人的債權,稱為受方債權或被動債權、反對債權。抵銷可分為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
法定抵銷,是指具備法律所規定的條件時,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為的抵銷。其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雙方的債權按同等數額消滅的權利,稱為抵銷權。通常所說的抵銷即是指法定抵銷。
合意抵銷又稱為契約上抵銷,是指依當事人雙方的合意所為的抵銷。合意抵銷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的,其效力也決定于當事人的約定。《合同法》第100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這里規定的就是合意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這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需要債權人協助,如債權人不協助債務人的履行,對債務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人就不能清償債務。于此情形下,債務人將因債權人不受領而繼續承擔著清償責任,這對于債務人是不公平的。
因此,為使債務人不因債權人的原因而受遲延履行之累,法律設提存制度。通過提存,債務人得將其無法給付給債權人的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保存,以代替向債權人的給付,從而免除自己的清償責任。債務人提存后,債務人的債務即消滅,因而提存亦為債的消滅原因。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這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而使債務人的債務消滅的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因免除成立后,債務人自不再負擔被免除的債務,債權人的債權也就不再存在,債即消滅,因此免除債務也為債的消滅原因。免除債務實質上是對債權的拋棄,所以就法律禁止拋棄的債權而免除債務的,其免除為無效,不發生債消滅的效果。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即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個民事主體,而使債的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法律上的混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混同,包括權利與權利的混同;義務與義務的混同;權利與義務的混同。這里所說的混同僅為狹義上的混同,即權利與義務的混同。混同以債權與債務歸于一人而成立,與人的意志無關,因而屬于事件。
發生混同的原因可分為兩種:
一是概括承受,即債的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權利與義務。例如,因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對其享有的債權或者債權人繼承被繼承人對其負擔的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合為一人。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
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承受權利義務。例如,債務人自債權人受讓債權,債權人承擔債務人的債務,此時也發生混同。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造成債權債務終止的情形有幾種?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一)債務已經履行;,(二)債務相互抵銷;,(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四)債權人免除債務;,(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通常情況下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借貸關系即成立。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一)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于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據。,(二)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三)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四)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對債權債務終止的情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債權債務終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一)債務已經履行;,(二)債務相互抵銷;,(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四)債權人免除債務;,(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合同債權債務終止的事由包括
一、債權債務終止的事由包括了什么
原因如下:(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債務相互抵銷;(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五)債權人免除債務;(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二、債權債務什么意思
債務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并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為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從經濟意義看必須返還的資金。除了借入的資金以外,如果發行的是債券的話,還必須返還本息(本金+利息),這也被稱為債務。把不能夠返還債務稱為債務的不履行。另外,把債務自身資本的上漲稱為債務超過。債權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三、債權債務終止的六種情形分別是什么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對債權債務終止的情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五十七條【債權債務終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屬于債權債務終止的原因
屬于債權債務終止的原因如下:
債權債務關系是指債權人向債務人提供資金或者其他財產,債務人則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償還債權人所提供的資金或者財產。然而,在這種關系中,有時會出現債權債務的終止。下面將介紹一些債權債務終止的原因。
首先,債務人破產是導致債權債務終止的最常見原因之一。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權人的債務時,債權債務關系就會被迫終止。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討債務人的財產或者資產來彌補損失。
其次,債務人死亡也可能導致債權債務關系的終止。當債務人去世后,債權債務關系將被視為自然終止。但是,如果債務人有遺產留給繼承人,債權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向繼承人追討債務。
第三,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協議也可能導致債權債務關系的終止。如果債務人和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達成了協議,那么債權債務關系就會在協議期限到期后自然終止。
第四,債權人可以放棄債權,從而導致債權債務關系的終止。當債權人認為追討債務不值得付出時間和金錢時,他可以放棄債權,從而結束債權債務關系。
最后,債務人償還債務也是導致債權債務關系終止的原因之一。當債務人完全償還了債權人的債務,債權債務關系就會自然終止。
綜上所述,債權債務關系的終止原因有很多種,包括債務人破產、債務人死亡、協議期限到期、債權人放棄債權和債務人完全償還債務等。了解這些原因可以幫助人們更好地理解債權債務關系的本質。
債權債務終止
法律分析:債的終止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債權債務關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不再存在的情況。主要情形:1、債的履行,即清償,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特定行為,從債務人方面說,為給付;從債權人方面說,為履行;從債的消滅上說,為清償。2、債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雙方的協議而導致債的消滅。雙方協議終止債的,債即因雙方的協議而消滅。3、抵銷。抵銷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相同種類的給付,將兩項債務相互沖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消滅。4、提存。這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5、債務免除。這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而使債務人的債務消滅的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6、混同。即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個民事主體,而使債的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7、債務更新,是指當事人雙方成立新債務而使舊債務消滅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條 部分連帶債務人履行、抵銷債務或者提存標的物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相應范圍內消滅;該債務人可以依據前條規定向其他債務人追償。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被債權人免除的,在該連帶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范圍內,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與債權人的債權同歸于一人的,在扣除該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后,債權人對其他債務人的債權繼續存在。債權人對部分連帶債務人的給付受領遲延的,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