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民事主體資格(被吊銷營業執照喪失主體資格嗎)
被吊銷的公司能否作為訴訟主體
法律分析:可以。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其民事訟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其民事訟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一)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或吊銷營業執照,在其辦理注銷登記前,其法人資格及相應的訴訟主體資格依然存在,應以自己名義起訴、應訴。已依法成立清算組織的,可以清算組織名義參加訴訟。(二)清算義務人應按照主管或投資關系確定:非公司制的國有企業法人的清算義務人為其上級主管部門,非公司制的集體企業法人為其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法人型聯營企業為其聯營各方,中外合資企業法人為合資各方,外商獨資企業法人為其投資主體,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義務人為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為其控股股東。(三)企業法人已辦理注銷登記,其法人資格及相應的訴訟主體資格消滅,因未清算的遺留債權債務發生糾紛的,應以清算義務人為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應當由其開辦單位(包括股東)或者企業組織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清算期間,企業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依然存在。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的民事訴訟地位
法律主觀: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仍然可以以公司名義進行訴訟。此時公司仍然具有法人的資格,但是只能進行清算活動。公司應當在被吊銷之后的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定情形
法律主觀: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 吊銷營業執照 則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依法做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罰,吊銷營業執照就意味著企業法人資格被強行剝奪,其民事主體資格、經營資格隨之消亡,企業不得繼續從事市場經營活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三年之內不得使用,《公司法》第57條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 法定代表人 ,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 公司的董事 、監事、經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也明文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其次,被吊銷企業的出資人或有限 公司的股東 應依法履行組織清算的義務,拒不清算的,要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另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應當將營業執照公章、 合同專用章 等繳回原登記機關,拒不繳回的,屬違反登記管理法規的行為,可以提請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收繳。利用應收繳的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無照經營論處。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五條 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市場主體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是否還具有民事主體資格
法律分析:行政主管機關吊銷公司的營業執照屬于行政處罰行為,其取消的僅是公司的經營資格;而并不必然直接產生永久消滅公司法律主體資格的法律后果,由于公司可能尚余部分資產,仍可獨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公司對外經營產生的民事責任仍應當由公司承擔。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許多公司在被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后,并不對公司宣布解散而進行清算,卻依然對外從事民商事交易活動。對于此種公司是否還具有民事實體主體資格和訴訟主體資格,一直存在爭議。在這里認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依舊具有民事主體資格,民事責任仍由公司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還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嗎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還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取消公司的經營資格并不必然直接產生永久消滅公司法律主體資格的法律后果。公司仍可獨立承擔相應責任,以其被吊銷后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即喪失主體資格
法律主觀:
(一)公司喪失了生產經營權,我國各類企業準入市場和多數國家一樣,實行確認許可制度,未經確認許可的組織嚴禁進入市場,違者以非法論處。輕者沒收財產和罰款并依法取締,重者除沒收財產和罰款及依法取締并處外,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二)喪失了法律保護的請求權,法律只保護和調整適格主體的合法行為和與合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行為,而不保護非法行為,公司一旦被吊銷營業執照,其一切經營行為均為非法行為。更不能要求自己或他人作為或不作為。,(三)喪失了最后救濟權,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不等于法人資格立即消滅,僅是除清算范圍外的一切活動停止。依據《民法典》(2024年1月1日起實施)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第33條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由企業自行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至工商部門注銷前,仍可以自己名義或清算組名義(已成立清算組)從事清算范圍內的活動,包括起訴、應訴等,它具有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民法典》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1、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一)公司喪失了生產經營權,我國各類企業準入市場和多數國家一樣,實行確認許可制度,未經確認許可的組織嚴禁進入市場,違者以非法論處。輕者沒收財產和罰款并依法取締,重者除沒收財產和罰款及依法取締并處外,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二)喪失了法律保護的請求權,法律只保護和調整適格主體的合法行為和與合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行為,而不保護非法行為,公司一旦被吊銷營業執照,其一切經營行為均為非法行為。更不能要求自己或他人作為或不作為。,(三)喪失了最后救濟權,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不等于法人資格立即消滅,僅是除清算范圍外的一切活動停止。依據《民法典》第70條、第72條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第33條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由企業自行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至工商部門注銷前,仍可以自己名義或清算組名義(已成立清算組)從事清算范圍內的活動,包括起訴、應訴等,它具有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民法典》第七十條【法人解散后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第七十一條【清算適用的法律依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律的有關規定。,第七十二條【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財產的處理和法人終止】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一)吊銷營業執照對法人的影響如下:,1、工商黑名單限制三年,法定代表人三年內不能成立新公司,不能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2、稅務方面會限制終身,稅務不僅僅限制法人和負責人;還包括股東、監事、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其名下其他公司不能正常報稅,不能參與國有企業招投;,3、企業法人不能上社保,不能貸款和移民;,4、限制高消費,不能坐飛機和高鐵,其子女不能出國留學;,5、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會被傳輸到全國工商系統黑牌企業數據庫,實現全國范圍內監管,同步在全國金融征信系統中納入不良記錄;,6、被吊銷營業執照3年內,企業的名稱不能再重新使用;,7、銀行個人信用記錄不良將保持七年,而且要被罰款,個人信用記錄不良將進入征信系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 (一)項、第 (二)項、第 (四)項、第 (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