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什么情況會喪失繼承權(什么情況下繼承人少分)



繼承人什么情況會喪失繼承權(什么情況下繼承人少分)
繼承人什么情況會喪失繼承權(什么情況下繼承人少分)
繼承權喪失的法定情形有: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4、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5、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3項至第5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以上第一項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2、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4、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5、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6、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一、 繼承人 喪失 繼承權 的情形有哪些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但屬于 正當防衛 的除外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其行為必須是以剝奪被繼承人之生命為目的,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實施的不法行為雖為危害人身安全之行為,但不以剝奪其生命為目的,則尚不能構成殺害行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是指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出于爭奪遺產之動機而故意殺害與其居于同一順序之其他繼承人或先于其 繼承順序 之繼承人,包括 遺囑繼承 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 繼承 所謂虐待,是指對被繼承人的身體或精神進行摧殘或折磨。虐待以情節嚴重為喪失繼承權之要件,而情節是否嚴重,應以客觀情況決定,即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不得基于被繼承人的主觀意思決定,因虐待行為從客觀情況來看為情節嚴重,而被繼承人不以之為嚴重,自可不表示其不得繼承;而如果客觀上本不嚴重,而被繼承人卻以之為嚴重,剝奪其繼承權,則特留分制度即無意義。故如以被繼承人的主觀意思為情節是否嚴重的標準,則情節嚴重的限制條件無異于形同虛設,也非保護繼承人之道。 (四)以欺詐或脅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繼承人訂立、變更或撤銷 遺囑 繼承人以欺詐或脅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繼承人訂立、變更或撤銷遺囑,妨害了遺囑人的遺囑自由行為,嚴重侵害了遺囑人的遺囑自由權。 二、放棄繼承權與喪失繼承權有何區別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其最后結果都是不發生繼承遺產的結果,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愿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并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 強制執行 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后繼承開始之后,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 判決書 的形式。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它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 訴訟 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遺產繼承 權不僅僅是自己可以聲明放棄,其實在一些情況下也是有可能被依法剝奪的,這個時候相當于就是被動的放棄遺產繼承權,那之后就無法再對該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的權利。必然此時對繼承人也就會產生一些不利的后果。
法律分析: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主觀:
一、 喪失繼承權 的條件
《民法典》第 1125 條第 1 款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 一 )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 二 ) 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 三 ) 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 四 ) 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 五 ) 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二、繼承喪失的法定條件的具體分析
( 一 )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首先,在主觀上,繼承人存在殺人的故意,不包括過失殺人。在犯罪動機上,不以繼承人為了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為前提。其次,故意犯罪的對象必須是被繼承人。最后,在客觀上實施了殺害行為,只要繼承人實施了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犯罪行為,不論犯罪是既遂還是未遂,都將喪失繼承權。
( 二 ) 是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首先,主觀上,必須有殺害的故意,且動機為爭奪遺產 ; 其次,在客體上,所侵害的必須是其他繼承人的生命 ; 最后,在客觀上,實施了殺害行為,不論犯罪行為是否既遂,都將喪失繼承權。
( 三 ) 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只要是遺棄被繼承人,不論是否嚴重,即失去繼承權 ; 對于虐待被繼承人,則要求情節嚴重。至于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判斷。
( 四 ) 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所謂情節嚴重,可以是繼承人通過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的行為侵占了被繼承人的巨額遺產,也可以是導致其他繼承人未能參與遺產分割以致生活困難等。
( 五 ) 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不論繼承人是采取欺詐手段還是脅迫手段,只要導致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歪曲,情節嚴重的,就構成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
《民法典》在規定繼承權喪失的同時,對于上述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但只要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對其表示寬恕或者在遺囑中仍將其列為繼承人,其喪失的繼承權即可以恢復。
三、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
1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上文所指的子女是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由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是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這是作為 法定繼承 順序的規定。
例外情形如下:
1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有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 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2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法律規定繼承權會因為五種原因而喪失,其中前兩種是絕對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后三種屬于非當然喪失繼承權的事由。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