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當事人應當承擔哪些義務(仲裁的當事人有哪些)
仲裁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有哪些呢
法律分析:仲裁當事人的義務:(一)當事人有依法申請仲裁的義務。具體要求為:當事人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仲裁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交仲裁申訴書;當事人應當在申請時,預先交納仲裁費。(二)當事人有按時應訴,答辯、提供證據、按時出庭的義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第二十三條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當事人有什么權利與義務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在仲裁中主要享有以下權利:
(1)請求仲裁機構公平裁斷的權利。申請人有申請仲裁權,被申請人有答辯權。
(2)委托代理人的權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
(3)選擇仲裁員的權利。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有權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有權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4)申請仲裁員回避權。對仲裁員有仲裁法第34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5)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收集證據,向仲裁委員會提供證據。
(6)進行質證的權利。根據仲裁法的規定,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
(7)進行辯論的權利。在仲裁庭開庭時,當事人有權發表自己的意見和主張,反駁對方的請求。
(8)約定不開庭仲裁和公開仲裁的權利o
(9)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可以提出反請求。
(10)自愿調解權。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
(11)自行和解權。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12)申請執行的權利。仲裁裁決作出后,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你好,
1、自愿原則
仲裁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自愿,達成仲裁協議。”由此可見,如果沒有雙方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任何一方不得申請仲裁。自愿是仲裁制度的一個基本原則。我國實行或裁或審的制度,當事人選擇仲裁的,實際上就放棄了向人民法院訴訟的權利,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選擇仲裁須雙方當事人自愿。
仲裁法根據自愿原則,作了以下規定:第一,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第二,向哪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由當事人協議選定。第三,仲裁員由當事人選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指定。第四,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也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2、或裁或審、一裁終局的原則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由于我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的制度,即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而且,無論是國際仲裁,還是國內仲裁,無論是哪一級行政區劃的仲裁委員會的仲裁,都應是終局仲裁。裁決作出以后,除仲裁法另有規定者外,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當事人協議管轄原則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共同選擇的仲裁委員會才是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法第18條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
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4、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仲裁機構處理民事糾紛,不論是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還是以仲裁裁決的方式解決爭議,都必須根據爭議的事實適用法律,而不是以行政的決定代替法律。
5、當事人權利平等原則
民事糾紛的當事人,不論屬于哪個部門、哪一級單位,雙方在仲裁中所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都應按仲裁法的規定辦事,仲裁委員會應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
6、仲裁人員依法回避原則
為了保證民事糾紛的公正處理,仲裁人員如果與該糾紛或糾紛中的當事人有牽連,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當事人在勞動仲裁中應承擔的義務
法律分析:當事人在勞動仲裁中應承擔的義務:(1)當事人有依法申請仲裁的義務。(2)當事人有按時應訴,答辯、提供證據、按時出庭的義務。(3)當事人有正確行使其權利,嚴格遵守仲裁程序的義務。(4)當事人有遵守并履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書的義務。(5)當事人有繳納仲裁費用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有什么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的權利:一、請求仲裁機構公平裁斷的權利;二、委托代理人的權利;三、選擇仲裁員的權利;四、申請仲裁員回避權;五、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等。義務:一、依法正當行使自己仲裁權利的義務。二、遵守仲裁秩序的義務。當事人必須按照仲裁庭的要求進行仲裁程序,尊重對方當事人的權利,使仲裁程序順利進行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