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搬遷員工補償標準工齡怎么算(工廠搬遷補償標準)
工廠要搬遷,離家遠不想去新工廠,我是否可以得到錢,如果可以,是怎么計算的,我工齡十年了。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
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工廠搬遷,勞動地點的改變,致使原來的勞動合同無法執行。
勞動者應該和單位協商一致,或者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提問者不要寫辭職報告。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三項,第47條,
你工作了10年,單位按你的工齡每滿一年,補償你一個月的工資。
【4】如果單位不同意,你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買了社保工廠搬遷怎么賠償
這個不好說,一般來說如果是同城搬遷,這個不能算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如果員工不去算自離,這個沒有任何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異地搬遷,這個可以算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如果員工不去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是一年工齡補償一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工廠搬遷到外地員工如何賠償
法律主觀:
工廠搬遷工人一般沒有賠償。工人愿意跟隨工廠搬遷的,工廠應當給予工人拆遷安置費。工人不愿跟隨工廠搬遷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工廠應當按照工人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工人在工廠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 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以工人前12個月平均月工資為標準,工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工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廠搬遷員工賠償明細
一、正面回答
工廠搬遷員工補償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分析詳情
員工不同意調崗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必須支付經濟賠償金給員工。勞動崗位的調整屬于對勞動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公司和員工都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時,用人單位才可以單方對勞動合同的約定內容進行合理必要的變更。不服從公司合理安排在員工手冊里約定了屬于嚴重違紀,公司是可以解除合同并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哪些情況下不可以辭退員工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2、患有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員工;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也不能辭退;
5、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
工廠搬遷員工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工廠搬遷員工的補償標準如下: 1、按員工在工廠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計算補償,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計算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在全市企業各項保險未實現市級統籌前,凡列入搬遷改造計劃的企業,在原參保地的社會保險帳戶可以繼續保留,并可在新注冊地再開立一個社會保險帳戶。以企業搬遷之日為基準日,搬遷前企業在冊的在職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其社會保險關系可繼續留在原參保地,并繼續享受原參保地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搬遷后企業新招用的人員,可自主選擇在企業原參保地參保或在搬遷后所在地參保,并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在全市企業各項社會保險實現市級統籌后,企業搬遷后社會保險關系要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行屬地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工廠搬遷老員工合同每年簽一次到期,工廠搬遷有工齡賠償嗎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搬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