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上受傷去勞動監察大隊不受理怎么辦(工地受傷勞動監察大隊管嗎)
勞動監察大隊不給解決問題怎么辦?
如果您在勞動監察大隊的協助下無法解決問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尋求上級部門幫助:您可以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機構尋求幫助和支持,以便更好地解決問題。
咨詢律師:如果問題比較復雜或者涉及到法律糾紛,建議您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提起訴訟:如果經過多次交涉和協商仍然無法解決問題,您可以考慮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監察大隊不受理怎么辦
勞動者證據不足的,勞動監察部門不受理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通過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八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后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后開庭審理,之后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于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擴展資料
勞動監察大隊收到舉報、投訴后有權利進行調查和現場檢查,并在60個工日內做出處理決定。
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四、發現違法案件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五、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六、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八、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在工地干活受傷找勞動監察大隊他們說不屬于他們管是什么原因
法律分析:可以向法院起訴。涉及醫療費用的,法院會裁定先予執行。如果沒有支付醫療費用,法院會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勞動監察大隊不解決問題怎么辦
法律主觀:
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1、可以通過勞動保障部門進行這方面的問題反映,這樣勞動部門一般會在很短的時間內給一個具體的答復,這樣單位一般也會盡快給大家發放工資。 2、如果勞動部門對于這方面的問題不能解決的話,可以直接申請仲裁,申請仲裁是一個法律手段,這樣可以保護自己的基本權利不受侵害,一般來說仲裁費用元,如果勝了全部由公司負擔,這點不用擔心。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那么也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后15天之內 到法院起訴 ,這樣就進入了法院審理階段了,這樣的情況下,大家需要準備一些資料,也可以找法律援助機構幫忙。根據國家的規定在仲裁或訴訟的時候,可以要求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 經濟補償金 ,這點可以看看具體的法律資料就知道了,現在這類案子解決很容易,只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就可以了。
法律客觀: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條 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監察大隊立案后不解決問題怎么辦
法律主觀:
將用人單位告到勞動監察大隊后,勞動監察大隊會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核實舉報者舉報的情況是否屬實,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違法行為,并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相應的處罰。 勞動監察大隊會對以下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1、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 2、用人單位是否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是否存在招用童工。 4、用人單位是否保障勞動者正常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5、用人單位是否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 6、其他法律規定的監察事項。
法律客觀: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個人申報工傷,勞動局不予受理怎么辦?
一件工傷索賠的案件大體上要經歷三個主要程序,一是工傷認定,二是勞動能力鑒定,三是仲裁索賠。這三個程序中最難做的就是第一步工傷認定。法律規定,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后1個月內有用人單位進行工傷申報,如果單位不申報的,發生工傷的勞動者一方可以在一年內申報工傷。雖然法律賦予了勞動者申報工傷的權利,但因為在勞資關系中,勞動者一方是弱者,往往對于申報工傷的材料準備不齊全,甚至拿不出一份勞動合同,這時,勞動者往往面臨的是勞動局不予受理,那么面對這種情況,勞動者應從那幾方面著手呢?陳艷梅律師結合多年的辦案經驗,總結如下,希望能給大家一個啟發。 一、準備材料要充分 俗話說“不打沒有準備的仗”,申報工傷也是一個道理,申報材料非常重要,(這里針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主要證明兩點,一是與用人單位之間有勞動關系;二是所發生的事故屬于工傷范圍。圍繞這兩個關鍵點,提供的材料應盡可能包括工作牌(證)、出入證、簽到表、工資發放表、排班表等在工作過程中保留的相關文件(照片)、工友證人證言、包工負責人的承包合同復印件、工地張貼的處罰通知、(被處罰人的證言)、在醫療過程中達成的醫療費的協議以及勞動監察大隊、安監局、建筑質量監督管理站的行政部門的對此次事故的處理意見等等。如果上述材料齊備,勞動局十之八九就會受理,而且很大的可能做出有利于勞動者的工傷認定書。 二、如果上述列舉的材料不全,勞動局不予受理,我個人認為可以以勞動局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確認權請示的答復》(2009)行他字第12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勞動法》第九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 ” 依據上述規定,在所有的途徑都走不通的情況下,可以對勞動局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其履行行政職權做出是否有勞動關系是否是工傷的決定,而非一定要走確認工傷勞動者與企業之間具有勞動關系的仲裁程序。
勞動監察大隊的上一級是什么?發生了勞務糾紛但勞動監察大隊不作為,和12333互相推來推去的,我該怎么辦?
勞動監察大隊是隸屬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事業單位,所以它的上一級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如果勞動監察大隊不作為,可以向人社局局長投訴,也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投訴,還可以向上級人社部門,即人社廳投訴;
對于勞動糾紛,勞動監察不是唯一的解決途徑,如果勞動監察大隊不能解決,可以向勞動爭議發生地的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對勞動仲裁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擴展資料
勞動監察的程序
1、登記立案。對發現的違法行為,經過審查,認為有違法事實、需要依法追究的,應當登記立案。
2、調查取證。對已立案的案件,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
3、處理。在調查取證后,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案件,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作出前,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聽取當事人申辯。
4、制作處理決定書。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書應當加蓋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印章,并載明:
1、當事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況;
2、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違法事實;
3、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
4、處理結論;
5、處理決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
6、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7、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
8、作出處理決定的日期。
如果勞動監察處理不了要你去勞動仲裁怎么辦
法律主觀:
勞動監察是指法定專門機關代表國家對勞動法的遵守情況依法進行檢查、糾舉、處罰等一系列活動;而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執法主體不同。勞動監察的執法主體是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勞動行政機關實行行政執法;而勞動仲裁的執法主體是依照國家勞動立法建立的特定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法律行為不同。勞動監察屬于行政執法,作出勞動監察處理決定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勞動仲裁則是一種準司法性質的活動,作出的裁決屬于一種國家授權的仲裁機構對發生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行為。工作職責不同。勞動監察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職權主動進行,不需要相關人提出請求;而勞動仲裁機構則是受理勞動關系當事人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才能受理案件,仲裁部門不主動介入。法律地位不同。在勞動監察過程中,勞動行政部門同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之間是行政管理關系;而在勞動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機構是一種“中間人”,不作為當事人而處于“第三者”的地位。法律后果不同。在勞動監察過程中,勞動監督機關一經作出處理決定,立即發生法律效力,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立即執行。有關當事人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在申請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決定的執行。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并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而是處于效力待定狀態。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只有法定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不起訴的,仲裁裁決書才發生效力,有關當事人向法院起訴,也不是以仲裁機構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而是以勞動爭議的另一方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訴訟。執法手段不同。勞動監察既包括事后矯正,也包括事前預防;而勞動仲裁則屬于事后矯正。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確保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兩者不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過相互配合起互相補充的作用。
法律客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9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