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有補償標準是什么(工傷有什么補償和待遇)
什么是工傷保險補償,工傷保險補償標準
一、 工傷保險待遇 主要的補償標準是:醫療費、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7到24個月本人工資,根據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障礙等級確定)、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根據受傷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條例和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障礙等級確定, 解除勞動關系 時領取)、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根據受傷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條例和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障礙等級確定,解除勞動關系時領取)、 停工留薪期 工資(根據 勞動能力鑒定 結論通知書確定)、 伙食補助費 、護理費、交通費等。 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工傷待遇的,勞動者可以 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支付。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俗稱勞動局)內的 勞動爭議仲裁 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等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后給雙方舉證期并且給對方答辯期;然后開庭審理,之后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一般60天內結案;對于裁決書不服,勞動者收到裁決書15天內可以 起訴到法院 。
工傷補助金賠償標準
工傷就業補助金賠償標準如下:
1、一級傷殘補助金:27個月本人工資;
2、二級傷殘補助金:25個月本人工資;
3、三級傷殘補助金:23個月本人工資;
4、四級傷殘補助金:21個月本人工資;
5、五級傷殘補助金:18個月本人工資;
6、六級傷殘補助金:16個月本人工資;
7、七級傷殘:13個月本人工資;
8、八級傷殘:11個月本人工資;
9、九級傷殘:9個月本人工資;
10、十級傷殘:7個月本人工資。
工傷認定如何進行?
1、認定部門:人社局;
2、時間規定:單位申請:應當在事故發生的30內申請;工會、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
3、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例如勞動合同)、醫療診斷證明等;
4、如果工傷比較嚴重影響以后勞動能力,例如存在殘疾的,還需進一步去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根據工傷和勞動能力鑒定結果進行相應補償的申請:
工傷和勞動能力鑒定結果的不同可以獲得不同的補償,主要的補償是:住院治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薪資、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食宿費等在工傷期間發生的費用。
各工傷和勞動能力鑒定結果對應的補償標準:
1、一級至四級傷殘,需無能力繼續工作,與公司保持勞動公司,但退出原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基金中一次性支付,其中一級標準為:本人27個月的工資;二級標準:本人25個月的工資;三級標準:本人23個月的工資;四級標準:本人21個月的工資;
2、五級、六級傷殘,有能力繼續工作,公司可進行調崗。從工傷保險基金中一次性支付,其中五級標準為:本人18個月的工資;六級標準:本人16月的工資。如遇公司無合適崗位進行調整情況,公司可按月發放傷殘津貼,并為按按照國家標準繳納社會保險,傷殘津貼發放標準:五級本人工資的70%,六級本人工資的60%,為保證工傷職工的生活水平,如出現傷殘津貼低于最低工資水平的,需有用人單位進行補發。
特殊情況:工傷人員提出,可以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工傷人員同時也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公司一次性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以上兩項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定;
3、七級至十級工傷,從工傷保險基金中一次性支付,其中七級標準為:本人13個月的工資;八級標準:本人11個月的工資;九級標準:本人9個月的工資;十級標準:本人7個月的工資。特殊情況:工傷人員提出,可以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工傷人員同時也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公司一次性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以上兩項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最輕為第十級,最重為第一級。工傷傷殘等級分為一至十級。對于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如果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如果兩項及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
綜上所述,最低的工傷是十級標準,申請工傷賠償的程序: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攜帶工傷認定決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資料向社保辦理機構申辦工傷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因公受傷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因公受傷的賠償標準如下:
(1)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待遇,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五級、六級工傷傷殘待遇,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3)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個人工傷認定所需材料有哪些
個人工傷認定所需材料如下:
1、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證明;
2、《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3、員工本人身份證和工作證;
4、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事故情況材料;
5、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
工傷賠償標準2024最新工傷賠償標準河南省
河南省,工傷賠償標準2024最新工傷賠償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2、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3、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4、受害人獲得工傷事故醫療費賠償有前提條件,即除緊急情況外,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其各項費用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在滿足上述條件后,受害人可獲得醫療費賠償。
二、伙食補助費
1、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2、原則上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期間是住院期間,即根據受害人住院期間這段時間計算伙食補助費,有多少天,再乘以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每天的標準,就可以得出具體的伙食補助費。
三、停工留薪期工資
1、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2、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3、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四、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六、傷殘津貼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6—1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八、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6—5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56個月,六級46個月,七級36個月,八級26個月,九級16個月,十級6個月。
2、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4年以上、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80%支付;依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法律依據:
《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用人單位應當先行墊付治療費用。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后,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向經辦機構申報結算;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將業務發包、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該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招用的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二十三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其標準按護理鑒定結論作出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至正常退休年齡。扣除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后,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農民工,可選擇一次性享受或者長期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為其安排適當工作。職工難以勝任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或者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后,傷殘津貼實際領取數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恢復工作后由于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的,由用人單位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為本人工資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七十,本人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第二十七條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標準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七級十二個月,八級十個月,九級八個月,十級六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五十六個月,六級四十六個月,七級三十六個月,八級二十六個月,九級十六個月,十級六個月。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百分之三十。
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工傷職工距正常退休年齡五年以上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每減少一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
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不得減少按照失業保險規定應當享受的待遇和按有關規定應當享受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八條 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后繼續享受工傷醫療、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安裝等待遇。所需費用,退休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原用人單位支付。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五十四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對屬于搶險救災、見義勇為工亡者,按六十個月發給。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第三十條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自申領之日起次月內支付。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等長期待遇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自職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
工傷職工經再次鑒定,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應當按再次鑒定結論享受相應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時間為原鑒定時間的次月。工傷職工復查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復查鑒定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復查鑒定結論享受有關待遇,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調整。
第三十一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二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三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百分之五十。該職工重新出現的,自出現的次月起停發供養親屬撫恤金,領取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當退回。
第三十三條 因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基數不實造成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并支付差額。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憑工傷認定決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的供養親屬憑工傷認定決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公安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供養親屬身份證明、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無生活來源的證明、民政部門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證明、養子女(養父母)的公證書等有關材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撤銷、破產的,在財產清算時應當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工傷人員人均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優先一次性繳納十年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由經辦機構負責支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以及已退休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待遇的費用;未達到退休年齡的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在財產清算時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標準,優先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六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在國內保留工傷保險關系的職工,其境外工傷醫療、康復等費用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