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立案怎樣查進展(已立案怎樣查進展離婚狀況)
公安機關立案后怎么查進度
法律分析:首先要看受理部門立案沒有,只有立案了才能查詢案件進度,可以通過電話查詢、網上查詢、到案件的受理部門查詢。報案人可通過報案回執單中的聯系電話和值班民警姓名了解對案件的辦理情況。如果回執上面有案件編號及案件基本信息,可以依據編號上網查詢。也可以到受理案件的部門查詢。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第一百一十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民初案件立案后怎么查
民初案件立案后查詢方法如下:
1、給法官打電話,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給承辦案件的法官直接打電話的方式向法官了解案件的進展;
2、去法院查,去法院的立案大廳的案件查詢窗口查詢案件進展;
3、去官網查,法院在案子成功立案后,一般會給民事訴訟當事人雙方一個案號,雙方當事人可通過法院給的立案號去法院的官網上查詢案子的進展;
4、委托代理人查,都有自己的代理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去查詢案件。
法院立案程序的規定如下:
1、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2、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3、人民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綜上所述,立案后可以撤案。如果案件是自訴案件,自訴人可以主動撤案;如果案件是公訴案件,公安機關在符合下列情形時可以撤案: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追訴時效期限已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赦免的;或者死亡的等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立案之后怎么查案件進度
法律分析:當事人可以持有效證件到法院查詢,或者關注法院公告。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詐騙案立案了怎么查詢進展
一、詐騙案立案后怎么查案件進度
詐騙案立案后查案件進度的方式如下:
首先要看受理部門立案沒有,只有立案了才能查詢案件進度,可以通過電話查詢、網上查詢、到案件的受理部門查詢。報案人可通過報案回執單中的聯系電話和值班民警姓名了解對案件的辦理情況。如果回執上面有案件編號及案件基本信息,可以依據編號上網查詢。也可以到受理案件的部門查詢。
二、詐騙案立案的標準條件
行為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故意實施了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及以上的犯罪行為;且屬于公安機關的管轄范圍。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及以上的,就屬于詐騙罪中數額較大的標準。
三、詐騙案立案后可以撤銷嗎
詐騙案立案后符合條件可以撤案。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立案后怎么查辦案進度
【法律分析】:可以借助報案回執單上的聯系電話和派出所聯系,詢問相關的案情進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并給與報案人。報警回執是公安機關發給前來報警的群眾,表示已受理該人報警的一種憑據。報警回執上有報警人的姓名、公安機關對報警人反映情況將依法處理的承諾、報警聯系電話、警務監督電話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內容。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并將受案回執交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無法取得聯系或者拒絕接受回執的,應當在回執中注明。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分別作出下列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在接報案登記中注明:(一)對屬于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案件,應當立即調查處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并將受案回執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二)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但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內容有異議或者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因沒有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無法書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前款規定。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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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立案后怎么查辦案進度
【法律分析】
立案進度是查詢不了的,可以借助報案回執單上的聯系電話和派出所聯系,詢問相關的案情進展。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局批準,不予立案。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依法應當辦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等事項,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的;
(二)對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應當上報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體性或者突發性事件等隱瞞不報或者謊報的;
(三)在勘驗、檢查、鑒定等取證工作中嚴重失職,造成無辜人員被處理或者違法犯罪人員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被羈押、監管等人員脫逃、致殘、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在值班、備勤、執勤時擅離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執行任務時臨危退縮、臨陣脫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