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抵押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宅基地抵押合同模板)
特邀律师

農村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
人的一生難免會有遇到資金問題的時候,在萬不得已的時候不少人會選擇將房屋抵押。一、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所謂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是法律對當事人合意的肯定評價,發生了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因此,合同的效力,即當事人約定的權利義務的發生。抵押合同的效力,即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約定設立的抵押權的成立。抵押權是合同雙方預期的法律效果。在合同生效前,它雖由合同約定,但只是一種可能性,并不實際存在。只有在辦理抵押登記之后,抵押權才從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由于合同的成立時間與生效時間往往一致,因此長期以來,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司法實踐中并不嚴格區分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認為合同成立即為生效;違反法律要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對《擔保法》第41條的誤解即根源于此。新頒布實施的《合同法》則第一次從立法上明確區分了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由此,合同的成立時間為承諾生效之時,即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時;合同的生效時間,多數情況下,與合同的成立時間一致,但法律、行政法規要求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按照其規定。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明確區分,將有利于人們走出“違反法律要求的合同,一律為無效合同”的誤區,同時也有利于對合同中無過錯一方的保護,維護交易安全。依據《合同法》第25條、第44條及《擔保法》第41條的規定,抵押合同在當事人就抵押事項達成合意時成立,但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待到辦理抵押登記時,合同方生效。生效,體現了法律對抵押雙方合意的認可。登記這種物權公示手段作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也體現了法律對第三人的保護力度和法律的價值取向。《合同法》第44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生效時,依照其規定。”而《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依上述法律規定,法定抵押合同應自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如此規定所直接帶來的一個問題就是,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財產并與債權人簽定抵押合同之后卻又拒絕協助債權人辦理抵押登記時,債權人不能依據合同要求對方履行登記義務。因為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合同未登記還沒有生效,當然也不能依合同要求對方履行義務。顯然,這對債權人是不公平的。雖然債權人還可以通過追究對方締約過失責任以彌補損失。但通過追究締約過失責任,債權人得到的充其量只是主張賠償損失的債的保護(提供抵押人為其他第三人時),甚至連債的保護都得不到(提供抵押人為債務人時);倘若依據合同生效來處理,債權人則可以要求對方依合同履行協助登記之義務,從而實現抵押權,得到物權之保護。顯然,后者于債權人更有利,也更符合公平、合理的理念。結合《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有以下幾條:(1)因擔保人主體資格、權利能力等方面的欠缺導致的合同無效。例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企業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國家機關,以公益單位、社會團體違法提供的擔保。(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強制性規定的擔保,主要是擔保物不合格導致的合同無效。如以法律禁止流通的財產或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或以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產設定的擔保等。以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設立抵押的財產設立抵押,因其違法而無效。(3)越權代表行為導致的合同無效。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若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越權,該擔保合同無效。若對僅因抵押合同應登記而未登記就視該合同為無效,顯然不符合無效合同設立的目的。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因未能正確區分抵押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從而將大量的抵押合同不成立問題作為無效抵押合同對待,混淆了合同無效后的責任與合同不成立的責任;亦有將一些已經成立但不具備生效要件的抵押合同都作為無效抵押合同對待,消滅了大量本不該消滅的交易。因為一些已經成立但不具備生效要件的抵押合同若生效要件得到補充或滿足,則可變為有效合同。二、房屋抵押合同公證后有什么好處1、房產抵押公證就是將自己的房屋房產抵押給他人,用于作為償還自己某債務的擔保,在自己的債務無法清償時,法院將該抵押的房產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2、房產公證一般是指公證機關根據貸款當事人的申請,證明與房產有關的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法律行為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房產公證雖說不是房產交易的必要的環節,但房屋房產經過公證處的審查,房產抵押當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風險,且經過公證的購房合同協議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三、房屋抵押合同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房屋抵押合同的管轄法院一般為房屋所在地的法院:1、凡是涉及不動產糾紛的案件,無論糾紛屬于哪種性質,均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是傳統意義上的不動產專屬管轄,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多數法院的作法。其依據在于《民事訴訟法》在確立不動產專屬管轄原則時,并不以案件糾紛專屬于某一性質為前提,而且不動產糾紛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有利于法院審查涉案不動產的狀況,從而便于查明案情、對不動產采取保全等措施,也有利于案件審理完畢后的執行。2、不動產物權之訴訟專屬于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理由為因不動產而引發的債權訴訟并不直接以不動產上的物權為訴訟標的,其可能涉及訴訟標的為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不動產債權糾紛應遵循“兩便原則”,采取任意管轄主義,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綜上所述,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涉及房屋抵押借款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不動產抵押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宅基地抵押貸款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一、宅基地抵押貸款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1、賦予“兩權”抵押融資功能,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農民土地權益,落實“兩權”抵押融資功能,盤活農民土地用益物權的財產屬性;2、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在貸款利率、期限、額度、擔保、風險控制等方面加大創新支持力度;3、建立抵押物處置機制,允許金融機構在保證農戶承包權和基本住房權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種方式處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處置措施;
二、農村不動產權證能抵押貸款嗎
可以,但要滿足抵押貸款條件。(一)具完全民事行能力良信用記錄二)用于抵押房屋所權及宅基使用權沒權屬爭議依擁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發權屬證明未列入征范圍三)除用于抵押農民住房外借款應其期穩定居住場所并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四)所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宅基使用權隨農民住房并抵押及處置農民住房抵押應取其共書面同意。法律依據:《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第二條本辦所稱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指改變宅基所權性質前提農民住房所權及所占宅基使用權作抵押、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稱貸款)向符合條件農民住房所(稱借款)發放、約定期限內本付息貸款《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第四條借款農民住房所權及所占宅基使用權作抵押.申請貸款應同符合條件:(一)具完全民事行能力良信用記錄二)用于抵押房屋所權及宅基使用權沒權屬爭議依擁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發權屬證明未列入征范圍三)除用于抵押農民住房外借款應其期穩定居住場所并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四)所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宅基使用權隨農民住房并抵押及處置農民住房抵押應取其共書面同意。
三、農村不動產權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農村不動產權證可以抵押貸款。
但要滿足
1、具完全民事行能力良信用記錄;
2、用于抵押房屋所屬爭議依擁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發權屬證明未列入征范圍;
3、除用于抵押農民住房外,借款應其期穩定居住場所并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4、集體經濟組織書面同意宅基使用權,隨農住房抵押應取其書面同意。
不動產權證,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當不動產登記機構完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當事人持有不動產權屬證書,就能夠證明自己是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的物權的權利人。權屬證書是證明物權的憑證。權屬證書也可但它不是確權的主要依據。即使將權屬證書移轉沒有記載物權變動的,物權本身也不發生變動。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是指在不改變宅基地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以農民住房所有權及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稱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農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稱借款人限內還本付息的貸款。
第四條 借款人以農民住房所有權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權作抵押申請貸款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屬爭議,依法擁有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權屬證明,未列入征地范圍;
(三)除用于抵押的農民住房外,借款人應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并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體經地使用權隨農民住房一并抵押及處置。
以共有農民住房抵押的,還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四、最新農村不動產權證抵押貸款政策?
1、申請人要是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并且貸款到期日的實際年齡沒有超過65周歲。
2、申請人有固定的住所,有正當職業和穩定的收入,具備按時償還本息的能力。
3、擁有房產可以作為抵押。
4、房產共有人認可借款行為,并為該行為進行擔保。
不動產證貸款流程是什么:
1、挑選貸款機構
在貸款前要根據個人的實際情況挑選貸款結構,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要優先k考慮銀行,優點是安全可靠,缺點是審批速度和貸款要求比較高。其次是民間借貸,優點是審核要求低,辦事效率快,缺點是利率高。
2、提交資料
選定要貸款機構后,要按照貸款機構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并提供本人和配偶的有效身份證、戶籍本、結婚證、個人收入證明、貸款用途聲明、房產證、擔保人資料等資料和文件。
3、等待評估結果
銀行在收到申請人的資料后,要對申請人的資料和條件進行審核,并且要對房產進行評估,在評估時會收取一定的評估費,一般為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左右。
4、辦理貸款手續
若申請人具備一定的還款能力,并且信用良好,房產產權清晰的話,銀行在評估完房屋后會再次進行資料審核,審核通過的,貸款機構會和您溝通貸款金額、利率、期限、還款等問題,之后雙方會簽訂貸款合同,等手續都辦好之后,等待銀行放款即可。
有個朋友欠我錢,但是他現在無力償還,只有一套農村宅基地房屋,他說抵給我,合法嗎?辦理什么樣的手續?
宅基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需要進行抵押權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第四十四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復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第四十五條 登記部門登記的資料,應當允許查閱、抄錄或者復印。
別人向我借錢用房子做抵押,怎樣寫合同才能起法律效應
別人向我借錢用房子做抵押,需要寫明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借款時間期限,還款的具體年月日,借款的利息,,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還需要注意的是,既然以房產進行抵押,雙方應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抵押手續,才能起法律效應。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一)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以上財產不可用作抵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