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拿到傷情鑒定幾天立案抓人(派出所委托傷情鑒定幾天出結果)
傷情鑒定下來后公安機關幾天立案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在七天以內決定是否立案。公安機關接到犯罪線索,需先審查,再決定是否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傷情鑒定后派出所幾天抓人
一般從鑒定結果出來那天抓人。
根據查詢法律快車得知,傷情鑒定下來了派出所一般從鑒定結果出來那天抓人。但是僅僅憑輕傷鑒定,公安機關不一定會采取強制措施的,還要有其他充分證據指證才會辦理刑事拘留的手續審批。若你被列為了嫌疑人,那么公安機關應當將司法鑒定向你送達,并告知你有在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公安機關是根據司法傷情鑒定來決定是否抓人,如果是輕傷,就肯定要抓人了但你對法鑒不服,可以上告公安局,要他們進行全面督察。
傷情鑒定的時間一般要3日。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派出所拿到傷情鑒定幾天立案抓人
法律分析:派出所應當根據鑒定意見書的結論作出不同的處理:構成輕傷以上的立案追究刑事責任,一般一周內就能開始司法程序;不構成輕傷的,可以作為治安案件,可以就賠償問題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輕傷鑒定完畢幾天抓人
不論輕傷鑒定出來多久,只要符合條件的,就可以抓人。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法律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一般一周內就能開始司法程序, 如果僅憑輕傷鑒定,證據存在不充分的情況,公安機關不會采取強制措施的,還要有其他充分證據指證才會辦理刑事拘留的手續審批。
打人致輕傷,則構成故意傷害罪,經法醫鑒定為輕傷,已經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公安機關應該立案偵辦,并將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傷情鑒定應該由公安機關內部的法醫鑒定,如果需要案件,也可以聘請其他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鑒定人身傷害,應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鑒定機關二人以上鑒定人負責實施。傷情鑒定比較困難,對鑒定意見有爭議或者鑒定委托主體有明確的要求的,傷情鑒定應由3名以上的主檢法醫生或4級以上的檢法醫生負責實施。需要聘請其他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的,應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鑒定聘請書》,送達被聘人員。不管什么時候要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信法律的公正嚴謹,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在法律道德之下,任何人都必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傷情鑒定出來后派出所什么時候抓人
沒有明確規定時間。
有輕傷鑒定結果,派出所從立案到抓人得多長時間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一般一周內就能開始司法程序,只要掌握了確鑿證據,派出所就會抓人。
僅僅憑輕傷鑒定,公安機關不一定會采取強制措施的,還要有其他充分證據指證才會辦理刑事拘留的手續審批。
若被列為了嫌疑人,那么公安機關應當將司法鑒定向嫌疑人送達,并告知嫌疑人有在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
公安機關是根據司法傷情鑒定來決定是否抓人,如果是輕傷,就肯定要抓人了但若嫌疑人對法鑒不服,可以上告公安局,要求相關單位進行全面督察。
如果是抓人時訴訟終結判決有罪那么一般最少要大約兩個月,這還不計算立案階段和偵查階段是否有延遲。
綜上所述,不管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也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輕傷鑒定結果出來后幾天抓人
法律主觀:
一、輕傷鑒定出來多久抓人
一般情況下從鑒定結果出來那天就可以抓人。
1、僅僅憑輕傷鑒定,公安機關不一定會采取強制措施的,還要有其他充分證據指證才會辦理刑事拘留的手續審批。
2、若你被列為了嫌疑人,那么公安機關應當將司法鑒定向你送達,并告知你有在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
3、公安機關是根據司法傷情鑒定來決定是否抓人,如果是輕傷,就肯定要抓人了但你對法鑒不服,可以上告公安局,要他們進行全面督察。
4、一般一周內就能開始司法程序,但未必是抓人。如果你說的抓人時訴訟終結判決有罪那么一般最少要大約2個月,這還不計算立案階段和偵查階段是否有延遲。
二、輕傷鑒定程序
1、鑒定的委托:
以“屬地為主、由下到上、逐級委托”為原則。委托單位辦案人持“傷情鑒定委托書”、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與被鑒定人一同到當地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進行首次傷情鑒定。
2、鑒定的受理:
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根據被鑒定人當時的傷情和辦案人提供的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參照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及時做出受理、補充材料后受理或不能受理的決定,并將理由以書面回執形式告知委托單位的辦案人。
3、首次鑒定:
做出受理決定后,鑒定人要詳細填寫“受理案件登記表”,仔細核對委托單位提供的各種材料(包括案件卷宗、病歷復印件、化驗單、醫學影像片等)的數量和狀況;進行法醫學檢查、攝錄像等檢驗工作;對直接影響鑒定結論的各種材料應備份存檔。
對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辦案人要及時領取鑒定文書和所提供的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4、補充鑒定:
本案的辦案人、案(事)件的當事人須在接到首次鑒定的“鑒定結論通知書”后15日內提出補充鑒定的書面申請。補充鑒定須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準,由原鑒定人進行。
5、重新鑒定:
本案的辦案人、案(事)件的當事人須在接到首次或補充鑒定的“鑒定結論通知書”后15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重新鑒定須經縣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領導批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輕傷鑒定費用由誰承擔
輕傷的鑒定費由申請傷勢鑒定的申請人自己承擔。在訴訟程序中,由敗訴方承擔傷勢鑒定費用,如果全部敗訴則由敗訴方承擔全部的傷勢鑒定費用;如果部分敗訴,則由原被告雙方各自按照自己的份額承擔傷勢鑒定的費用。另外,工傷鑒定的費用當然的包含在用人單位工傷賠償費用當中,應當給由用人單位負擔。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鑒定結果下來多久派出所抓人
法律分析:鑒定結果下來一周后,派出所開始抓人。僅憑輕傷鑒定,公安機關不會采取強制措施,還要有其他充分證據指證才會辦理刑事拘留的手續審批。打人致輕傷,則構成故意傷害罪,經法醫鑒定為輕傷,已經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公安機關應該立案偵辦,并將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輕傷鑒定下來派出所多久處理
一、輕傷鑒定下來派出所一般一周內就能開始司法程序,輕傷案件處理時間為15-60天。
1、如果不構成輕傷的,可以作為治安案件,可以就賠償問題進行調解。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2、派出所鑒定案件行為為輕傷后需立案,案件正式進入訴訟程序。若案件確實符合鑒定,公安機關對嫌疑人傳喚到案刑拘,報請檢察院批捕;如嫌疑人在逃,要抓捕歸案。在此期間,輕傷案件可以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功,則由公安部門部門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害人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輕微傷鑒定的程序:
1、委托單位在辦理各類案件中涉及損傷程度的法醫學鑒定,統一由公安機關法醫鑒定機構作出。傷情鑒定按照屬地管轄、逐級鑒定的原則進行,第一次鑒定為初次鑒定;
2、派出所了解案情并活體檢查、拍照,然后查閱病歷,進行鑒定并制作和發放鑒定書;
3、除上門服務外,被鑒定人本人必須到場接受檢查,初次法醫學檢驗時辦案民警必須陪同;
4、初次檢驗時必須帶初次門診病歷、住院病史等復印件、影像學資料及其他醫學資料;
5、對具備即時鑒定條件的,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鑒定工作;對案件疑難復雜的,需要會診的,鑒定機構應在會診后及時完成;
6、鑒定文書。鑒定書由辦案單位的經辦人領取,同時辦理鑒定資料移交手續。鑒定結論由辦案單位依法告知相關當事人。
三、派出所的處理一般如下:
1、派出所鑒定案件行為為輕傷后需立案,案件正式進入訴訟程序。
2、若案件確實符合鑒定,公安機關對嫌疑人傳喚到案刑拘,報請檢察院批捕。
3、在此期間,輕傷案件可以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功,則由公安部門部門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害人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三十六條 調解原則上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對明顯不構成輕傷、不需要傷情鑒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需要傷情鑒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傷情鑒定文書出具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
對一次調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調解的,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后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第二次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