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三十天后一定要移交檢察院嗎(刑事拘留一定要移交檢察院嗎)
案件30天后一定會移交檢察院嗎
法律分析:不一定要移交檢察院。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因此,被刑事拘留之后,檢察院有可能做出不批捕的決定,此時應當釋放,不需要移交檢察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30天后必須上檢察院嗎
法律主觀:
家屬看不到。 1、刑事案件要經過三個階段偵查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 、法院審理階段; 2、一般刑事拘留以后,偵查機關要在7天內,重大復雜的共同犯罪等案件30天內向檢察院申請批捕,檢察院在7天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 檢察院在逮捕后,還是偵查階段,一般期限2個月;然后 檢察院審查起訴 ,一般45天;法院審理階段,一般45天;當然這不包括申請延長和補充偵查的期限。 3、一般拘留以后,公安機關要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 4、涉及刑事犯罪,要引起重視,妥善處理;建議委托律師去 看守所會見 一下,了解相關案情,并維護其在被關押期間的權益不被侵犯以及有針對性的為其辯護;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30天后必須上檢察院嗎
法律分析:是否移交檢察院要看具體情況的。一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因此,被刑事拘留之后,檢察院有可能做出不批捕的決定,此時應當釋放,不需要移交檢察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拘留》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多少天移交檢察院
刑事拘留最長30天到檢察院,一般拘留后三天左右會到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刑事拘留的期限
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后必須轉交檢察院嗎
法律分析:不一定。如果只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公安機關不需要提示檢察機關,如果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的,要將相關資料交檢察機關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多少天移交檢察院
一、刑事拘留多少天移交檢察院
1、刑事拘留二至三個月后移交檢察院。一般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移交檢察院需要二至三個月的時間。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二者的主要區別有哪些
1、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一種保證性措施,其本身不具有懲罰性;而行政拘留是依據行政法律作出的行政處罰,其本身具有懲罰性;
2、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適用于刑事案件中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是即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而行政拘留適用于其違法行為按照相應的行政法律應予以懲戒的人,該人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刑事犯罪;
3、適用目的不同:適用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處罰和教育一般違法行為的人;
4、適用機關不同:刑事拘留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而行政拘留公安機關執行;
5、羈押期限不同:對于一般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天,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為37天;而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5天;
6、法律依據不同:刑事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行政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