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試用期辭職(勞動法試用期辭職工資結算規定)
勞動法試用期提離職
法律主觀:
試用期離職 手續: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要你按照這條規定提前向單位遞交辭職通知書,并做好工作交接,達到離職日期時,單位應當讓你離職,并辦好離職手續(結清工資、出具離職證明、停繳社保、清算債權債務等)。單位是不能強制留你的,也不能找借口阻止你離職。注意,我這里提到的辭職通知書,是辭職通知,不是辭職申請,辭職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 勞動者辭職 是通知單位你不干了,勞動者和單位都是勞動合同適格主體,雙方是平等的,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單位批準的。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員工能隨時辭職嗎
試用期員工能隨時辭職嗎
一、試用期員工能隨時辭職嗎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原則上在試用期內辭職的,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過失性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合同。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是一項特殊規定,目的在于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的內在能力及素質是否與應聘崗位相匹配作全面考察,綜合判斷勞動者是否完全符合錄用條件。對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即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在試用期也可以對用人單位工作環境、工作條件及發展前景等進行考察,從而決定是否繼續工作。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不愿留任的,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32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因此提出辭職的,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那么,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限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向職工索賠。
二、試用期可以隨時辭退員工嗎
為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權利侵害勞動者利益,勞動合同法對于試用期的期限及設定試用期的次數均有明確規定。對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過失性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合同。因此,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并非可以無理由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是應當舉證勞動者確實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或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過失性情形。
對于試用期辭職雖然不用承擔違約責任,但仍然需要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辭職并不屬于法定隨時此時的情形,而勞動者如果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對其進行辭退。
勞動法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嗎?
試用期內不可以隨時離職,離職前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單位也可以在試用期結束后辭退員工,理由是員工的試用期的表現不合格,在試用期過后成為正式員工期間,勞動者也可以自行離職,但是需要在離職前的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管是不是在試用期,勞動者不想干了,隨時都可以辭職,但需要注意的是遞交了辭職通知,并不是馬上就能解除勞動合同立即走人。具體有以下情況:
1、勞動者遞交了辭職通知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離職事項協商一致了的,辦理完離職手續后馬上就可以走人。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勞動者今天提出離職通知,三天后不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可以走人,如果當天雙方就離職事項協商好了的,辦理完離職手續后可以馬上走人。
3、轉正了的勞動者需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通知,若當天就離職事項協商一致,辦理完離職手續后可以馬上走人,在三十天內任何時候就離職事項處理完畢,辦理完離職手續后可以馬上走人,三十天后不論什么情況,可以馬上走人。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馬上走人,不用通知。
不管是不是在試用期,勞動者不想干了,隨時都可以辭職,但需要注意的是遞交了辭職通知,并不是馬上就能解除勞動合同立即走人,但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馬上走人,不用通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關于試用期員工離職
法律主觀:
辭職 有三種類型: 一是依法立即 解除勞動關系 ,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 工資 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 解除合同 。
法律客觀:
《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 試用期 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辭職,不發工資符合勞動法規定嗎?
我國勞動法不存在有試用期內主動辭職可以不發工資一說。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條例》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所以如果確定是在試用期內:你提前三日提出辭職,公司就必須支付足額報酬給你。不存在試用期內辭職就可以不給發工資一說。并且《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綜上所述,只要勞動者提供了勞動,那么用人單位就需要支付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試用期幾天可以離職
法律主觀: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隨時可以辭職,但是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離職時可要求結清試用期內的工資,該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間,要多久提離職
法律主觀:
一、 勞動法 規定 試用期辭職 提前幾天 1、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 試用期 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 勞動合同 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 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 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依此規定,勞動者若是想在試用期內“跳槽”,必須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不能隨時卷鋪蓋就走人。如果要留下良好的職業口碑、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應估算你手頭的工作,盡量留出足夠的工作交接時間。不過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支付勞動報酬、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試用期辭職應注意哪些事項 試用期是針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 簽訂勞動合同 時約定的一種考核期限。 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同意。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附加任何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中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支付 違約金 。 所以, 辭職 申請只需說明自己從什么時間開始辭職就行了,最后本人簽字,交到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最好自己留個復印件。無需理由,無需什么格式。 不管員工是在試用期內還是已經轉正了,其實在想要辭職的時候,往往都是需要提前一定的時間告知單位,這樣單位好有準備,可以提前開始招人,以免因為員工的辭職導致工作難以開展,進而給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不過若本身是因為用人單位嚴重損害了勞動者合法利益,導致勞動者辭職的話,這個時候就不受提前通知時間的限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離職勞動法怎么規定的
法律主觀:
試用期離職,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既是用人單位考查勞動者是否具備錄用條件的考察期限,也是勞動者選擇用人單位的選擇期限。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認為無須繼續履行合同的,可以在較短時間內通知用人單位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
“試用期”是伴隨著勞動法的出臺而出現的。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試用期離職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钡诙畻l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解除合同注意事項(一)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在試用期間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許多用人單位都認為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實際上這是一個認識上的誤區。濫用關于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常常是用人單位方面容易出現的問題。其表現是: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由此而產生的爭議糾紛,仲裁和訴訟時單位必然會敗訴。因此,必須提出一個忠告: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二)用人單位要為有錄用條件而且已經向勞動者公示和告知舉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一項規定的要點是: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如果有錄用條件,辭退員工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已經公示和勞動者已經知悉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是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處理中敗訴的重要原因。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還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已經公示和已經使勞動者知曉的錄用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考核證明,就成為用人單位必須提供的重要證據。因此,用人單位要盡可能使自己的錄用條件具體化,書面化,公示化,證據化。(三)用人單位證明錄用條件已經公示和告知的技巧和方法:錄用條件如何證明已經公示并已經向應聘的勞動者告知呢?方法有以下幾種:1、通過招聘公告發布招聘簡章來公示。在公示時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為訴訟保留證據;但實際上在公告欄內張貼是很難保存的,如果是報刊登載可保存登載的報紙。2、招聘員工時向其明示錄用條件,并要求員工簽字確認。最好的辦法是印制在《員工招聘登記表》上,供應聘人員填寫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