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與出讓土地的區別(劃撥土地與出讓土地的區別先地后證)
土地出讓和劃撥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土地出讓與劃撥的主要區別為:土地出讓需要繳納出讓金,而劃撥是無償使用的;通過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都有一定的使用期限,而劃撥的則無此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劃撥證和出讓證的區別
【法律分析】
劃撥土地是指國家依法按照一定程序將土地使用權無償地轉移給土地使用者,它屬于行為,而非民事行為。在劃撥時,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卻設定了一定的限定條件,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出讓土地是指國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土地出讓和劃撥有什么區別
一、土地出讓和劃撥有什么區別
1、區別點:
(1)性質的不同;
(2)取得方式的不同;
(3)權利義務不同;
(4)期限不同,依照國家法律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出讓土地的年限一般分40年、50年、70年;
(5)房屋類型不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二、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準。獲得批準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有什么區別
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的區別:
1、性質不同,劃撥土地是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無償取得的,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卻有一定的限定條件,比如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出讓土地是國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與土地使用者,并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取得方式不同,土地劃撥: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出讓:經營性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權利義務不同,劃撥的土地不得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出讓的土地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規范內的處置權,可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
4、期限不同,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出讓土地按用途區分使用年限一般分商業用地40年、工業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
5、房屋類型不同,劃撥土地一般為公益事業用房或保障性住房等建設用地,出讓土地上一般為經營性用房,如商業廣場、商品房、工業廠房等。
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分別是什么?
1、劃撥土地,劃撥土地也稱為土地使用權劃撥或土地無償撥用。土地使用權劃撥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2、出讓土地,出讓土地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綜上所述,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交易時不存在額外的費用,如果是劃撥的土地在交易時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增加交易成本。在此提醒購買二手房的公民,購買時必須弄清所購房屋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尤其是法律內涵,避免自己吃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土地出讓與劃撥的區別和聯系
土地出讓與劃撥的區別和聯系:土地性質的定義、取得方式不同、權利義務關系不同。
【法律分析】
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分為出讓和劃撥。出讓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劃撥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所取得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它屬于行政行為,而非民事行為。在劃撥時,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設定了一定的限定條件,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出讓: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出讓土地是一種獨立的物權,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范圍內任意的處置權,如轉讓、出租和抵押等。劃撥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界定,使用權人在行使財產權利時要受所有權人的控制或干擾,還不能成為一種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物權。劃撥土地在使用權限上一般沒有明確限制,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只可以使用、收益,不可以轉讓、抵押、出租,如果要轉讓、抵押、出租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因此,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交易時不存在額外的費用,如果是劃撥的土地在交易時要補交土地出讓金,進而增加交易成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出讓土地和劃撥土地的區別是什么
出讓土地和劃撥土地的區別是什么:
1、土地性質的不同
兩者的土地性質不同,出讓土地是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使用期限內出讓給使用者,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出讓金。而劃撥土地是使用者獲得人民政府批準,在繳納補償費用后取得無期限限制的土地使用權,但使用者不鞥轉讓、出租和抵押。
2、取得方式不同
兩者取得的方式不同,出讓是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政府會嚴格控制土地使用權。而劃撥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
3、權利義務關系不同
兩者的權利義務不同,出讓土地使用者在一定范圍內擁有任意處置權,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等。而劃撥土地使用者在使用時受所有權人控制,不能擁有獨立物權。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的共同點有哪些:
1、都是土地的流轉。
2、土地一般都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的購房影響:
出讓土地在交易時無需繳納額外的費用,而劃撥土地,使用者只有使用權,不能,轉讓、抵押、出租,若要讓、抵押、出租,則要補交土地出讓金,進而增加交易成本。
文章總結:好了,關于出讓土地和劃撥土地的區別是什么以及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的共同點有哪些的相關知識就介紹到這里了,有需要了解更多資訊的朋友,請繼續關注齊家網,后續我們將有更好、更精彩的內容為您奉上。
出讓和劃撥土地有什么區別
具體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劃撥土地是在交納補償后無償取得的。出讓土地是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與土地使用者。
2.取得方式不同:土地劃撥是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出讓是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
3.權利義務不同:劃撥的土地不得進行轉讓。出讓的土地使用權人可進行轉讓。
土地證國有劃撥和國有出讓有什么區別
土地性質劃撥和出讓的區別:出讓是政府將國有土地的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有償轉讓出去的行為,劃撥一般是針對行政事業性單位,這些單位取得國家土地除繳納相關的稅費外,不再支付出讓金。當劃撥的土地要改變用途、經營性質的時候,需要補交出讓金,從而改土地證上的“劃撥”為“出讓”。
劃撥是政府轉讓土地收益的一種方式,簡單點說就是用土地的一方沒有給政府錢的就是劃撥,主要用于政府項目,出讓就是開發商必須給錢給政府,政府保證你的70年或者50年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所有人將土地所有權有償或無償地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者是國家劃撥給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后者是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個人、單位或者集體。
要判斷是用于那方面,如果是私人購買商品房,肯定要出讓土地好些,但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都是劃撥土地,即使購買了,也不影響使用權。
出讓土地: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具體的出讓方式就是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四種。
劃撥土地:指劃撥土地使用權。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