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
對什么犯罪可以剝奪政治權利
一、對什么犯罪可以剝奪政治權利
1、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類型,具體如下:
(1)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二、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哪些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以下四項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繼續工作,但是不能擔任領導職務;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哪些犯罪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主觀:
依據刑法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適用的對象是:一、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是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給無產階級專政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政權造成危害的犯罪行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剝奪政治權利。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是指嚴重危害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威望、制造社會混亂和社會恐慌、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生產、科研秩序和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如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動等嚴重犯罪,對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必須依刑法分則的具體規定執行。三、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泄露國家機密、司法工作人員的徇私舞弊犯罪,可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哪些
我國刑事處罰的附加刑中包括了剝奪罪犯政治權利,但此時罪犯被剝奪的僅僅是法律中明確規定的、政治方面的權利而已。同時在具體剝奪政治權利的時候,也分為了可以剝奪和應當剝奪政治權利兩種情況。
根據《刑法》第56、57條規定,對下列兩類犯罪人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第一,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這是從犯罪性質上確定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故不管對其判處的主刑種類。第二,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是從主刑種類上確定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故不管其犯罪的性質與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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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作為一種附加刑主要包括什么
剝奪政治權利作為一種附加刑主要包括:
1、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4、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主刑的種類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 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 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綜上所述,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種類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種類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作為一種附加刑主要包括: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各種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剝奪政治權利適用那些人
法律主觀:
一、可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刑法分則的規定。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有以下兩種人: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即實施了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其犯罪性質決定了對他們除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外,不論判處何種刑罰,都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2.對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類型,包括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但具有很大社會危害性的嚴重犯罪并不局限于所列這幾種犯罪,只要是危害嚴重的破壞社會秩序的故意犯罪,都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適用于雖然實施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但罪行比較輕,在一定聚眾性的犯罪中屬于一般參加者,刑法規定可以單處剝奪政治權利。如,有的人實施了公然侮辱他人的犯罪行為,已構成犯罪,但其罪行危害不大的;又如,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已構成犯罪,但屬于積極參加者而且罪行較輕等等。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法律主觀:
說到政治權利,很多知道肯定不是了解。也就是公民的一項十分重要的權利,刑法對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適用對象、判決依據都有嚴格的規定,對于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刑法也明確作了規定。一、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二、拘役的執行方式是怎樣的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探親;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與有期徒刑不同的是:期限不同。拘役的刑期較有期徒刑短,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罪犯;而有期徒刑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于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法律后果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滿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論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滿釋放或赦免后5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執行場所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執行。待遇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參加勞動的,可酌量發給報酬,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間不能回家。拘役還與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不同。拘役是刑罰的一種。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限制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實行的行政處罰。三、拘役的期限為多久根據刑法第42條和第69條的有關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可見,拘役的上限刑期與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6個月)相銜接。這一規定較好地體現了拘役的特點,使刑罰體系更為連貫和嚴密。拘役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希望上文的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拘役的執行方式是怎樣的以及拘役的期限為多久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探親;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與有期徒刑不同的是:期限不同。拘役的刑期較有期徒刑短,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罪犯;而有期徒刑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于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法律后果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滿后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論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滿釋放或赦免后5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執行場所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執行。待遇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參加勞動的,可酌量發給報酬,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期間不能回家。拘役還與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不同。拘役是刑罰的一種。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限制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實行的行政處罰。根據刑法第42條和第69條的有關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可見,拘役的上限刑期與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6個月)相銜接。這一規定較好地體現了拘役的特點,使刑罰體系更為連貫和嚴密。拘役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情形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情形如下: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什么?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從刑法規定看,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司法解釋規定,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執行之日起停止計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從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繼續計算。
如果數罪中有一個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因其剝奪政治權利已達到該刑種法定最高限度,應采取吸收原則,只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此,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沒有異議。但是,對剝奪政治權利均為一定期限的,是采取限制加重方法,還是采取相加方法,存在不同意見。
關于外國人能否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問題:
對犯罪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或單獨適用驅逐出境,那么對犯罪的外國人能否適用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呢?這一問題提得似乎荒謬,因為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即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那么,按照我國憲法的規定,外國公民不享有我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等,但是否外國人在中國境內一律沒有享有相當于中國公民的某些政治權利呢?我們認為這需作具體分析。在我國,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迅速發展,成為我國引進外資、發展經濟的重要途徑。按照相應的企業法規,在三資企業中,外方投資者都擔任相應的領導職務,從而享有了我國刑法第54條規定的剝奪政治權利所應剝奪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剝奪其政治權利以使其在刑滿釋放或假釋后一定期限內不再享有擔任三資企業領導職務的權利能力。當然,對于這些擔任三資企業領導職務的外國人也可以采取驅逐出境的刑罰,若是那樣,會迫使其撤走外資,從而影響經濟的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