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為什么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為什么是集體所有)
宅基地屬于集體嗎
法律主觀:
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于農民集體所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一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條的規定可知,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同時,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的規定可知,土地利用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3大類;耕地、園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等12個--級類;水田、有林地、住宿餐飲用地、城鎮住宅用地、農村宅基地、公共設施用地、裸地等57個二級類。農村宅基地是屬于3大類中的建設用地,12個一級類中的住宅用地,57個二級類中的農村宅基地。,二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3條的規定可知,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因此,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只涵蓋三個類別:鄉鎮企業建設用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因此,農村宅基地只是屬于集體建設用地大類項下的1個小類,而不是與集體建設用地相并列。集體建設用地中的鄉鎮企業建設用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流轉,適用的法律條件、程序、方式、障礙,以及法律后果等各不相同,不能混淆。,宅基地流轉是指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戶將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但只限定于轉給本集體的人。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1)城鎮居民購買;,(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準;,(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4)轉讓行為征得集體組織同意;,(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并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是農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并對宅基地進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它具有嚴格的身份性、無償使用性、永久使用性、從屬性及范圍的嚴格限制性等特點。,根據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是屬于集體所有,而農村居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農村宅基地只是屬于集體建設用地大類項下的1個小類。
法律客觀: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宅基地屬于什么所有
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人是集體經濟組織;
從使用的角度來說,“宅基地”是農民建設住宅的土地,建房農民具有土地使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
農民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一部分,集體土地可以分為農業用地與農村建設用地,而宅基地屬于農村建設用地部分。
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農民宅基地的使用權原則上禁止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第二款: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
農民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一部分,集體土地可以分為農業用地與農村建設用地,而宅基地屬于農村建設用地部分。
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農民宅基地的使用權原則上禁止轉讓。
《土地管理法》作為現行調整土地管理方面的專項法律,第九條確立了包括宅基地所有權在內的各種類型土地的所有權,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因此,村民對于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宅基地是屬于家庭還是個人
在我國,國家會將城鎮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出去,而農村土地的使用權將會由集體劃分給每戶村民所使用,其中有一種土地使用權就為宅基地使用權,但所有權并不屬于農戶。那么宅基地是屬于家庭還是個人呢?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宅基地是屬于家庭還是個人
宅基地不屬于家庭和個人,宅基地是村集體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二、農村宅基地的特點有哪些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享有是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聯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民申請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為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每一個成員都有權以個人或戶的名義申請宅基地,并且農村宅基地的性質不會隨村民身份變化而改變。
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具有限制性。農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后,只能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為生活資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3、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和無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這種福利主要表現在農民能夠廉價取得宅基地,獲取基本的生活條件,從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為提供了無期限的宅基地,農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穩定的居住條件,客觀上維護了農村生活的穩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只是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享有的一項福利性權利,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流轉。
三、宅基地是什么
宅基地指的是我國公民個人依法取得的國家所有或農村集體所有的用于建造房屋并有居住使用權的土地被稱為宅基地。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
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農民集體成員所有。
以上就是我為您介紹的關于“宅基地是屬于家庭還是個人”的相關法律。宅基地既不屬于家庭,也不屬于個人。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宅基地是屬于集體所有的。
縣城里的自家宅基地土地性質
法律分析:城鎮宅基地的土地性質是指農村村民經過相關部門批準取得使用權的,用于建設住宅的集體土地。從所有權的角度來說宅基地是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人是集體經濟組織;從使用的角度來說,宅基地是農民建設住宅的土地,建房農民具有土地使用權。宅基地是國家給予農村村民(農民)蓋房子及其附屬建筑使用的土地,城鎮居民戶口者無該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為什么農民自家房向國家申請到的是集體土地使用證
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村民只享有使用權,因此在申請使用權證或確權時只能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2011年11月,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下發了《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
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