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承租無固定期限合同嗎
可以,合同沒有定期限,承租人是可以隨時解除租賃關系的,但是需要提前合理期限通知。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法律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是什么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單位是首次合同制與員工簽訂合同時,員工本人要滿足在該用人單位連續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
3、無合同用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
5、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第3次續簽的時候可以要求單位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
二、租賃合同需要具備的條款是什么
1、租賃物的名稱;
2、租賃物的數量;
3、租賃物的用途;
4、租賃期限;
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6、租賃物的維修,在承租期間,承租人有使租賃物處于完好狀態及正常使用的義務,以保證租賃到期時依約將租賃物交還出租人。
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綜上所述,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承租無固定期限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承租人能否任意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承租人不能任意解除合同。承租人解除合同需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包括:1、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2、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3、不定期租賃合同可以隨時解除,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九條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2021年第2批真題)根據《民法典》,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
【答案】:A、E
本題考查的是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B項錯誤,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C項錯誤,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D項錯誤,缺少前提,應為”非承租方原因導致的,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承租人是否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主觀:
一、承租人能否解除合同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是不能隨意解除 租賃合同 的,如果違法解除租賃合同要承擔違約的責任。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二、缺乏哪些條款的合同會沒有效力
合同是雙方協商一致確定的,并且要在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就發生法律效力,合同部分必備條款的缺失,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的整體效力,對缺失的部分,雙方可以協商增加,不能協商的,可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如果勞動合同缺少必要條款,因為勞動合同不具備必備條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制作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勞動合同文本。為了避免因勞動合同制作瑕疵而帶來的法律風險,可直接選用勞動行政部門制定的勞動 合同范本 ,或在勞動行政部門制定的勞動合同范本基礎上進行修訂和完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三、合同解除合同是否還有效
雙方解除協議,合同還有效,但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不再履行。合同效力不隨合同解除而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五百零七條,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以上就是 承租人能否解除合同 的相關內容。通過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知道, 合同是雙方協商一致確定的,并且要在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就發生法律效力,合同部分必備條款的缺失,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的整體效力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九條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租客是否可以隨便解除租賃合同
承租人可以隨時 解除租賃合同 ,但是必須存在以下情況: 1、租賃合同為 不定期租賃 2、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否則只有在出現約定或者 法定解除情形 時,承租人才有 合同解除權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 隨時解除合同 ,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第七百三十一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