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只有從犯沒有主犯(共同犯罪沒有主犯有從犯對嗎)
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
從犯是主犯的對稱,共犯種類之一。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分子。
共同犯罪中從犯的認定是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包括兩種情況: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犯罪集團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活動中,受他人的指使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但沒有達到罪惡重大和情節特別嚴重的程度;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行為人雖然沒有直接實施一種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但卻為共同犯罪的實行和完成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共同犯罪中的從犯的量刑標準有如下:
1、從輕處罰;
2、減輕處罰;
3、免除處罰。
從犯相較于主犯,從犯的主觀惡性交輕,犯罪的行為也沒有特別惡劣,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是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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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過失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包括哪些
(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為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和組織犯。在共同犯罪中,實行犯不可能同時還是教唆犯、幫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為主犯、從犯和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時還是從犯、脅從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沒有從犯,但不可能只有從犯而沒有主犯(當然,主犯可能不承擔刑事責任)。
注意:兩種分類之間存在交叉關系。實行犯根據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從犯或脅從犯;教唆犯根據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從犯(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是脅從犯);幫助犯可以是從犯(包括脅從犯),而不可能是主犯。(更多資訊關注東方行教育•三校司考公眾微信)
(三)實行犯,又被稱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間接正犯屬于最近幾年司法考試中可能命題的知識點,希望考生注意。
對犯罪實施過程具有決定性影響的關鍵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實支配性,是正犯。行為人不必出現在犯罪現場,也不必參與共同實施,而是通過強制或者欺騙手段支配直接實施者,從而支配構成要件實現的,就是間接正犯。間接正犯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利用無責任能力者的身體活動。例如,張三利用精神病人強奸婦女,張三是強奸罪的間接正犯。
第二,利用他人不屬于行為的身體活動受強制的身體活動。例如利用他人的條件反射動作等;使他人喪失自由意志進而利用其身體活動。
第三,利用缺乏故意的行為(利用不知情者的間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為。
例如,醫生將毒針交給護士,吩咐其給病人注射,護士不知情而照辦。醫生是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護士如果沒有過失就無罪。
(2)利用他人的過失行為。
例如,醫生將毒針交給護士,吩咐其給病人注射,護士本應按規定檢查針劑,但因為過于相信醫生的權威而未檢查并照辦。醫生是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護士屬于過失致人死亡(有可能構成醫療事故罪)。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例如,甲不知道丙坐在高檔穿衣鏡后面,而乙知道,乙為了殺死丙,唆使甲向穿衣鏡開槍,穿衣鏡被打碎,丙也中彈身亡。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乙成立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甲乙在故意毀壞財物罪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
注意:就真正的身份犯而言,一般人故意利用有身份的不知情者,難以成立該身份犯的間接正犯,可能成立其他犯罪。例如甲冒充警察,聲稱辦案需要,要求郵政工作人員大量開拆郵件的,甲不成立私自開拆郵件罪(真正身份犯)的間接正犯,但可能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間接正犯與招搖撞騙罪的想象競合犯。
第四,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雖然有責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更多資訊關注東方行教育•三校司考公眾微信)這種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1)利用他人有故意但無目的的行為。
例如,甲欲實施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向乙隱瞞牟利目的,利用乙傳播淫穢物品。因為乙不具有牟利目的,只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而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間接正犯,二者在傳播淫穢物品罪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此處是間接正犯與被利用者構成共同犯罪的體現。
(2)利用他人有故意但無身份的行為。
例如,甲(警察)指使乙(聯防隊員,非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乙。甲構成刑訊逼供罪的間接正犯。乙有逼供的故意,但沒有司法工作人員身份,不能構成刑訊逼供罪的直接正犯,只能構成該罪的幫助犯(如果乙致人輕傷,則會觸犯故意傷害罪)。甲乙構成該罪的共同犯罪。此處也是間接正犯與被利用者構成共同犯罪的體現。
第五,利用他人的合法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
例如,甲迫使乙殺丙,同時將乙要殺丙的實施告知丙,讓丙在正當防衛時殺死丙,后來丙果真在正當防衛時殺死了乙。甲成立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第六,利用被害人的行為。當利用者使被害人喪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對結果缺乏認識或產生其他法益關系的錯誤,導致被害人實施了損害自己法益的行為時,利用者成立間接正犯。
沒有主犯可以認定從犯嗎
法律分析:沒有主犯不可以認定從犯。共同犯罪中沒有認定主犯是不能直接認定從犯的,因為主犯與從犯是相對應的,沒有主犯就沒有從犯,不可能只存在一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就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請對“共同犯罪中,所有的實行犯都是主犯”進行辨析。
(1)這個說法不完全正確。
(2)在共同犯罪中,實行犯不一定都是主犯。我國刑法劃分共同犯罪人種類的標準是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大小,而不是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
(3)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實行犯起到了主要作用,那么該實行犯是主犯。(4)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實行犯起到了次要作用,那么該實行犯是從犯。(5)在共同犯罪中,實行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次要的作用,那么該實行犯是脅從犯。
我國刑法劃分共同犯罪人種類的標準是以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大小為主,適當考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況。
兩人共同犯罪中必有一人主犯嗎
法律主觀:
一、一般共同犯罪有主犯嗎
一般共同犯罪有主犯。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共同犯罪人除主犯、從犯、脅從犯之外,還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二、共同犯罪怎么量刑
根據法律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可能全是主犯,也可能有主犯和從犯,主要根據他們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地位和不同作用分別處罰。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而從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對于從犯,應當從減輕、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從犯的刑事責任是同主犯應負的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比主犯應受到的刑罰處罰要輕。
三、共同犯罪行為有哪些
1、實行行為。共同犯罪中的實行行為是指直接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
2、組織行為。組織行為是指組織犯所實施的指揮、策劃、領導犯罪的行為。
3、教唆行為。教唆行為,是指能夠引起他人實行犯罪的意圖的行為。例如勸說、請求、挑撥、刺激、利誘、威脅等。教唆既可以用口頭表達,也可以用書面表達,還可以用打手勢、使眼神等人體動作表達。
4、幫助行為。幫助行為是指為其他共同犯罪人實行犯罪創造便利條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行為。
法律客觀:
《刑法》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