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審結束后多久宣判(一般開庭后幾天能判)
法院開庭后多長時間出判決
開庭后一般六個月以內下判決書,進行結案。結束審判的期限為自案件提出之日起至宣布判決并送達調解書之日。但是,當事人提出的司法管轄權異議的公開宣布,鑒定和審判以及人民法院之間司法管轄權糾紛的處理期限不計算在內。
開庭審理的流程為:
1、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通知與告知相關人員;
2、法庭調查;
3、法庭辯論;
4、被告人最后陳述;
5、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6、宣判。
必須開庭審理的情形如下:
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2、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4、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勞動糾紛法院一審開庭后多久宣判
勞動糾紛開庭后一般在四十五日內下裁決書。四十五日按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算起,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勞動官司一審多久能出判決
1、如果人民法院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話,一般必須要在立案之后六個月之內審理完畢。再加上判決的時間,差不多七八個月就可以出判決。適用簡易程序則需要在三個月之內審理完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勞動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為多長時間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審理時限及先行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一審開庭后多久下判決
在法院開完庭判決書下來的時間具體如下:
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陸喚察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3、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刑事案件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法定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判決書內容包括:
1、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2、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3、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綜上所述, 法院對開完庭后什么時候下判決是沒規定的,但對于案件什么時候宣判則有時間的限制,所以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一般一審結束后多久能判決呢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一審開庭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是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審開庭后多久出判決
法律主觀:
法院 一審 案件是有明確審限規定,主要分兩類: 一、民事案件 1、簡易程序(直白的說:就是開庭時一個法官審理)3個月審限。這個期限從你 立案 法院受理之日起算。你可以結合自己立案受理的日期,向后推算三個月,就是判決的最后日期。法院必須在這個日期之前出結果。 2、普通程序(直白的說:三個法官審理案件)6個月審限。計算方法同上。 二、如果是 刑事訴訟 ,一審審限不超過三個月。 計算方法同上,但是檢察院提起 公訴 之日起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一審結束后多久有判決書
法律主觀:
一審 開庭后五日以內下 判決書 。合議庭經過評議作出裁判后,應當宣判。宣判有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形式。 1、當庭宣判的,應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 2、定期宣判的,宣判后應當立即將判決書送達。 自訴案件 的一審程序,與 公訴 案件基本相同,宣告判決,應當一律公開進行。 第一審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 訴訟 的,不受限制。
法律客觀: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一審多久出判決書
一般情況在三個月之內就需要進行一個判決了。
審開庭后多久下判決書我國法律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法律上只規定了一審普通程序審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復雜的可以延長六個月,一審簡易程序審限為三個月;案件的審判程序一般要經過多次開庭審理才可以宣判,當庭宣判時,法院不能立即作出判決書,所以一個案件定期宣判的,會在十日內發判決書,定期宣判的,立即發判決書
民事訴訟程序:
(一)起訴和受理。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后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二)審理前的準備。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三)開庭審理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勞動糾紛法院一審開庭后多久宣判
法律分析: 最快的當庭即可出判決結果。我國法律規定: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案件定期宣判的。所以勞動糾紛自立案之日起三到六個月內審結:
1、如果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爭議不大,人民法院通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開庭一般是在立案之后一個月左右,也就說開庭后2個月之內要出判決結果。
2、如果案情復雜,爭議較大,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可延長6個月,但要經院長批準。開庭日期一般在立案之后2--3個月,也就說開庭后3-4個月之內要出結果。
無論法院采用哪種程序審理,無論當庭出判決還是擇日出判決,反正不能超過法定的審理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院一審開庭后多久會判決?
法院一審開庭后判決的時間因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體系、案件的復雜程度、法院的工作效率以及其他因素而異。沒有一個統一的時間表適用于所有情況。
在一些司法體系中,例如美國或某些歐洲國家,法院可能會在開庭審理完畢后的幾周到幾個月內作出判決。而在其他國家,如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審民事案件普遍應當在開庭后三個月內作出判決;但是對于案情復雜或者有特殊情況的案件,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對于刑事案件,通常也有相似的規定,但具體的時間限制可能會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法律有明確的審判期限,實際操作中可能會因為法庭排期、調查取證、法官評議、法律程序等多種原因導致判決時間推遲。此外,如果案件需要補充證據或調查,或者有新的證人出現,可能會導致暫緩判決或重新開庭。
在實際操作中,當事人可以通過自己的律師或直接向法院詢問預計的判決時間。最終,判決的宣布將由審判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并通知相關各方。